黄亮平:股民维权门槛降低,A股高管赔偿风险大增

陈佳鑫
2021-07-16 19:08:21
来源: 时代商学院

时代商学院研究员 陈佳鑫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下称《意见》),关于民事赔偿的修改意见引起广泛关注。

其中,《意见》第七条明确要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

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指向的是上市公司违法责任。通过降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门槛和维权成本,来加重上市公司违法责任,提高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

那么,什么是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什么是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这些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会对现行股民维权和上市公司应诉产生何种影响?时代商学院采访了国内知名证券法实务专家、嘉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亮平律师。

“未来股民维权门槛将大幅降低,带来的可能是股民维权人数的爆发性增长。因此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高管如果败诉,赔偿的金额也将大幅度增加。”黄亮平认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和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是资本市场走向法治市场的重要一步,值得上市公司高管高度重视。此外,高管期望通过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方法来规避或降低赔偿风险,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罢了。

一、股民维权回顾

近年来,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频发,一方面说明监管部门对虚假陈述的打击力度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

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对两名投资者诉ST中安(600654.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ST中安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2020年10月,*ST华讯(000687.SZ)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投资者索赔正在征集中。

此外涉嫌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的还有澄星股份(600078.SH)、香溢融通(600830.SH)、长园集团(600525.SH)、风华高科(000636.SZ)、金花股份(600080.SH)等多家企业。

而与其它案件不同,*ST康美(600518.SH)的虚假陈述索赔案则打开一个新篇章。今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接受56名康美药业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及时启动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成为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何特别?

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区别,黄亮平律师表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可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属于特别代表人诉讼首例,飞乐音响(600651.SH)属于普通代表人诉讼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可以选择让中小投资机构作为代表人,其它投资者加入作为一个诉讼集团,但是投资者一定要“明示加入”,才有索赔的权利;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则直接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征集到50名有权索赔的投资者,便可以代表所有的投资者索赔,除非有投资者明示退出,否则就默认在这个集团里面。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很好解决中小投资者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的难题。

黄亮平律师表示,上市公司最怕特别代表人诉讼,因为一旦发起,相当于绝大部分有权索赔投资者都将对上市公司起诉。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中,若是常规诉讼程序或者普通代表人诉讼,假设有10000名投资者有权索赔,最终可能只有500个正式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改成特别代表人诉讼后,所有有权索赔的投资者默认作为一个集团,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且绝大部分投资者是不会主动退出的,最终可能就有10000名投资者提起诉讼,诉讼人数很可能增长10倍以上,这对上市公司的震慑力是非常大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股民诉讼索赔是极大的支持,目前正在试点,预计后续会多起来。

三、索赔金额如何计算?

关于虚假陈述索赔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黄亮平律师也做了详细的讲解:有三个关键时间点直接影响股民的索赔金额,分别是“违法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

违法行为实施日通常指虚假信息发布当天,揭露日通常确定为因虚假陈述被立案调查之日。但也有例外,如果在立案调查前,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纠正虚假信息,或者被权威媒体报道质疑其财务造假问题,造成市场知情的,也可能上市公司披露纠正日或媒体报道日作为揭露日。在违法行为实施日至在揭露日这段时间买入且没有卖出,在揭露日之后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有权起诉索赔。

还有一个关键时点就是基准日,通常以从揭露日到股票换手率100%的那天为基准日,从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的股价跌幅为损失的计算依据。

此外,关于索赔金额的主要争议点在于风险扣除,指跟信息披露不相关的股价下跌需要扣除,专业的说法叫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所谓的系统性风险通常指大盘或行业的下跌,这部分因素导致的股价下跌需要扣除;非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指上市公司公布了其它利空消息,导致股价的下跌,这部分也应当扣除。

四、取消前置程序意义何在?

如何理解《意见》第七条提到的: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黄亮平律师表示,在原来的司法解释里,把对上市公司或董监高的行政处罚作为受理投资者索赔的前提,而实际上在实务中已经取消了这个前置程序,预计后续司法解释将会进行修改,去掉这个前提,降低投资者索赔的门槛。

修改关于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解释,前两年相关部门已有提及,此次两办联合发布的《意见》中提到要加速,因此预计今年年内就能看到相关法律出台,其中对损失认定,相关主体连带责任的认定,可能会有重大的修改,大方向是有利于股民索赔。

五、董监高责任险有没有用?

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违法成本的增加,董监高责任险热卖,而这类险种究竟有无用,许多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上并不清楚。

黄亮平律师表示,对于董监高责任险,可能很容易被保险公司拒赔。因为责任险往往是对自身过失或者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对于自身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是不赔偿的,这就是保险的根本逻辑。

因此,对于发生虚假陈述导致的董监高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违法行为是董监高故意而为进行拒赔。此外,由于董监高责任险的购买方通常为上市公司,这也会成为拒赔的依据,因为对于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往往会被认定是故意的。

因此从很多方面,保险公司都有理由拒赔,董监高责任险的现实意义可能并不大,而由于目前董监高通过责任险理赔的案例仍然较少,很多董监高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本网站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转载外,均为时代在线版权所有,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联系本网站丁先生:news@time-weekly.com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