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认定不清,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疑点重重,速达股份成新年首家被否IPO企业

孙沐霖
2021-01-26 10:07:15
来源: 时代商学院

时代商学院研究员 孙沐霖

随着注册制的不断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呈现繁荣景象,2020年A股IPO数量大幅增长,居全球第一,其中创业板过会率为98.59%。

然而,1月20日,A股2021年首家被否企业出现。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5次审议会议结果显示,速达股份未能通过审核。

2021年至今,共有36家企业上会,速达股份不幸成为唯一一家被否决的企业,且97.22%的过会率创造了创业板2020年以来的最低水平。

一般而言,部分企业在经过多次问询后,意识到自身存在较大问题,往往会主动撤回申报材料、终止IPO,以避免审核不通过被整个资本市场“铭记”一整年,甚至成为其他拟IPO公司的“反面教材”。

那么,速达股份及其保荐机构理应知道公司过会存在较大障碍,但为何还是选择“硬刚”呢?

一、新年首家被否IPO企业

回顾2020年,A股新上会的企业共有624家,其中过会605家,通过率为96.95%,被否企业却屈指可数,仅9家。而2019年被否的企业为15家,2018年更是高达34家,A股市场包容性增强的趋势显而易见。

然而,就在2021年的首月,本该是开门红的月份,速达股份没能过会。

速达,速达,结果欲速则不达。

速达股份的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而2020年上会被否的9家企业中就有一家来自国信证券。此外,国信证券辅导的广州立功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成功上市,但与速达股份不同的是,该公司最后主动撤回申报材料,不至于被“载入史册”。

据美信咨询,2020年被否的9家企业被问询最多的是经营能力和应收账款相关的问题,具体包括持续经营能力、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大客户依赖性、股权关系混乱、信息披露一致性、应收账款等。

而速达股份存在的焦点问题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审核机构反复针对速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允性和业务独立性问题提出质疑。

二、实控人认定不清,或属分拆上市范畴

速达股份是一家煤矿机械设备后市场服务商,业务主要围绕煤炭综采设备液压支架开展,为煤炭生产企业提供备品配件供应管理、维修与再制造、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服务、二手设备租售等综合后市场服务,并为机械设备生产商提供流体连接件产品。

招股书显示,速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李锡元。李锡元直接持有速达股份30.9%的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长兴臻信和新余鸿鹄间接持有其5.98%的股份,合计持股36.07%。

郑煤机(601717.SH)目前是速达股份的第二大股东,直接持股29.82%,与第一大股东李锡元的直接持股比例仅相差0.27%。

事实上,速达股份在成立之初便埋下了实控人认定不清的隐患。

2009年7月7日,李锡元、郑煤机、贾建国和李优生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郑州煤机速达配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有限”,速达股份的前身)。其中,李锡元和郑煤机的出资比例同为40%,而贾建国和李优生均为郑煤机中高层管理人员,可见郑煤机对速达有限拥有较大的实际控制权。

但令人诧异的是,郑煤机并没有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2014年9月,贾建国、李优生和无关联关系的李锡元形成了一致行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股权较为分散但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该股东将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但有两种情况较为特殊,第一,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第二,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上述两种情况下,审核机构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通过认定实际控制人故意规避监管的情形。

而速达股份更特殊的一点在于,郑煤机是一家上市公司,若该公司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那速达股份就应该属于分拆上市的范畴,需符合另一套上市标准,包括《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对郑煤机和速达股份的要求会更严格。

三、关联交易公允性和经营独立性存疑

值得注意的是,成立之初,速达有限的主要人员、销售和采购渠道均来自郑煤机。在原始员工中,有时任郑煤机售后服务处处长李优生及29名售后服务处员工的加入。同时,在业务方面,速达股份借助郑煤机承接了唯一客户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当时速达股份的业务品种仅为备品配件供应,采购完全依赖郑煤机。

速达股份在招股书中表示,其一直在形成和巩固自身的业务独立性。然而,诸多事实表明,速达股份要摆脱与郑煤机纠葛的心愿却事与愿违。

速达股份称,郑煤机最初就定位为战略股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然而,在审核机构几番问询下,速达股份坦言,郑煤机在2013年至今向速达股份派驻财务人员李晶。李晶在速达股份财务系统中拥有账号和权限,对速达股份的会计凭证进行复核。

巧合的是,在派驻财务人员的一年后,2014年,李锡元和贾建国、李优生二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因此,速达股份通过认定实际控制人来规避监管的可能性极大。

此外,自成立至今,速达股份一直无偿为郑煤机销售的液压支架提供质保期内售后服务。

2017—2020年上半年,速达股份持续向郑煤机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采购零部件以及租赁厂房。截至目前,速达股份的生产经营均为租赁场地,其中向郑煤机的关联租赁占总租赁面积的比例为47.61%。

速达股份向郑煤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10.83%、9.37%、4.93%和9.97%,且采购零部件的价格明显高于向无关联的第三方采购价格。另外,速达股份关联销售金额占营收的比例分别为22.84%、14.32%、18.81%和28.47%,整体不降反升,销售毛利率远低于其他客户甚至一度为负。

由此看来,速达股份一直在向郑煤机“输血”,损害了速达股份的利益,或许速达股份正是以这种方式向郑煤机“换取”客户资源。

四、存同业竞争和利益输送嫌疑

除此之外,郑煤机的子公司综机公司也存在损害速达股份利益的嫌疑。

资料显示,综机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为液压支架维修业务,而液压支架的维修也是速达股份维修与再制造业务的最主要部分。2020年1—6月,维修与再制造业务占速达股份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35.73%。

综机公司与速达股份属于业务竞争关系,有较多重叠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通过重叠客户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

此外,2017—2020年上半年,综机公司的维修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且超过速达股份同类业务收入,而综机公司维修业务主要来自于郑煤机。对此,审核机构提出质疑,速达股份与综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主要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股东等利用公司的技术、供应商、客户等相关资源,投资或经营其他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从而影响到拟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挤压拟上市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较为稳妥的办法有三种,分别是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注销或改变其经营范畴,或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纳入拟上市公司,或在IPO前将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若无法剥离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需对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从速达股份被否的案例可见,证监会对同业竞争的审核是较为严格的,因此也给存在同业竞争的拟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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