犇星新材技术秘密侵权案后续:实控人将兜底三千余万元赔偿款,二乙酯产线停产改造近1个月|读懂IPO

赖钧洪、郑琳
2026-08-21 20:53:43
来源: 时代商业研究院
犇星新材4项技术秘点被判侵权

来源|时代商业研究院

作者|赖钧洪、郑琳

编辑|郑琳

湖北犇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犇星新材”)是国内一家精细化工产品厂商,主营业务涵盖PVC热稳定剂、农药原药、磷化工中间体三大板块。该公司北交所IPO申请于2025年12月获受理,截至2026年8月19日,已完成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

然而,报告期内,犇星新材因核心产品技术侵权问题被卷入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洪湖市一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其甲基亚磷酸二乙酯(下称“二乙酯”)制备技术秘密为由,将犇星新材及其全资孙公司湖北大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闰化学”)、湖北省缘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及两名相关自然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6亿元。

据犇星新材新三板公告,2026年7月31日,上述二乙酯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迎来终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与一审相比,本次判决扩大了技术秘点侵权的认定范围,赔偿金额由约1612万元翻倍至3204万元,同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受判决约束,犇星新材全资孙公司大闰化学的二乙酯生产线已启动阶段性停产改造。

这场最终判赔超3200万元的知识产权诉讼,直指犇星新材核心增长业务的技术根基。犇星新材新三板公告显示,截至8月10日,大闰化学已足额支付生效判决的全部赔偿款项;实控人戴百雄、曹海兵承诺在18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大闰化学全额补偿该笔赔偿支出。尽管财务赔偿层面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产线停产、技术路线调整带来的经营冲击,以及核心技术自主属性的可信度问题,仍成为本次IPO无法回避的核心争议点。

8月6日、19日,时代商业研究院就环保合规与重大诉讼风险等问题向犇星新材发送邮件并致电询问,截至发稿未获对方回复。

二乙酯销售收入两年规模暴涨超14倍冲高回落仍为核心业务支点

招股书显示,作为磷化工产业链的核心中间体,二乙酯主要用于生产草铵膦等除草剂产品,同时也是犇星新材磷化工技术体系的核心产品,是其向新材料领域延伸的重要业务支点。

2022年至2024年,犇星新材二乙酯销售收入从4328.41万元攀升至67648.35万元,两年间规模增长超14倍,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从1.16%提升至15.22%,从边缘中间体产品一跃成为犇星新材第二大收入单品,是同期拉动整体营收增长的核心动力。其中,2023年为业务爆发节点,全年收入同比增长超11倍,收入占比快速跃升至14.57%,完成了从配套业务到业绩支柱的身份转变。

进入2025年,二乙酯的增长势头出现拐点。当年二乙酯销售收入回落至49083.62万元,同比下滑27.44%,销售收入占比同步降至10.64%,但仍稳居犇星新材核心收入产品行列。

除直接贡献收入外,二乙酯还承载着犇星新材产业链延伸的战略意义。招股书显示,依托在磷化工产业链积累的技术经验,犇星新材进一步布局六氟磷酸锂、硅碳负极等新能源新材料赛道。换言之,二乙酯业务的技术自主与生产稳定性,不仅关乎当期业绩表现,更直接关系到该公司推进长期转型布局的根基。

二审改判赔偿翻倍至3204万,4项技术秘点被判侵权

而作为支撑业务增长与战略转型的重要产品之一,犇星新材二乙酯的部分生产技术却陷入侵权风波。

2025年3月,洪湖市一泰科技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犇星新材及其全资孙公司大闰化学、湖北省缘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自然人涉嫌侵害其二乙酯相关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6亿元。

2026年1月,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中1项小秘点构成侵权,判令大闰化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约1611.76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犇星新材2026年8月3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31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根据(2026)鄂知民终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大闰化学及两名相关员工侵害了原告4项技术秘密点,判令其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直至相关秘点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赔偿金额较一审大幅提升,判决大闰化学赔偿经济损失3169.88万元及合理开支34.42万元,合计约为3204.30万元,两名员工各自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比一审结果,二审判决不仅将赔偿金额翻了一倍,更关键的是明确判令停止使用涉案4项技术秘点。受判决影响,大闰化学已宣布对二乙酯车间生产线实施阶段性停产、开展技术改造,预计停产周期约1个月,具体复产时间视改造进度确定。

实控人兜底三千余万元赔偿款技术改造效果与长期影响待验证

针对二审判决结果,犇星新材在公告中表示,涉案的4项技术秘点不属于二乙酯项目的核心技术或关键工序,公司可通过技术改造停止使用相关秘点,不会对整体生产装置、产能产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赔偿金额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不属于重大诉讼;且实控人已承诺全额承担赔偿款,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冲击。

然而,北交所上市规则对重大诉讼的认定采用“量化金额+案件性质”双重标准,并非仅以净资产占比为唯一标尺:除涉案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的硬性阈值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同样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范畴。从盈利维度看,本案3204万元的终审判赔额,占犇星新材2025年度净利润的比例达7.79%,对当期盈利的实际影响显著高于净资产口径所呈现的结果。

此外,犇星新材如何通过技术改造规避上述4项技术秘点?停产改造1个月对当期的业务收入影响有多大?改造后能否完全规避侵权风险、后续产能释放与订单交付是否会受影响?上述诸多问题目前仍未可知。

对精细化工企业而言,技术工艺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此次二乙酯相关技术秘点被司法认定构成技术秘密侵权,其影响已不止于单次赔偿与短期停产,更深层的争议在于企业品牌声誉与技术自主属性的可信度。

在新三板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犇星新材曾将二乙酯制备技术列为自主研发成果。但此次终审判决认定其使用了第三方技术秘密,或暴露出该公司在技术来源自主性、知识产权合规性、内控管理有效性方面存在疏漏。

此外,市场对犇星新材技术自主能力的信任度可能会被削弱,进而对犇星新材二乙酯业务后续的客户合作、产能规划,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的产业链延伸布局或带来持续的不确定性。

核心观点

三千余万元的赔偿虽有实控人兜底,尚不足以动摇犇星新材整体财务基本面,但这场终审判决无疑会给犇星新材的IPO之路留下难以回避的合规瑕疵。

对化工新材料企业而言,技术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底牌,而清晰、合规的技术权属,则是踏入资本市场的基本门槛。业绩增长的光环再亮眼,也盖不住知识产权边界上的瑕疵;唯有筑牢技术合规的底线,才能支撑起长期的资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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