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新规落地重塑承保边界 融资类承保乱象迎来统一约束

王京虹
2020-12-26 14:15:24
来源: 时代周报

实习记者王京虹 发自北京

银保监会正在进一步厘清责任保险的规则边界。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表示,随着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辅助社会治理作用逐步显现,受到各方肯定。

据银保监会披露,2020年1月-10月,责任保险保费收入规模763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规模的7.59%;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达2287.14万亿元,超过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健康险、意外险,位居财产保险第一;保单件数89.10亿件,仅次于健康险,位居第二。

但是银保监会同时指出,责任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

责任险监管“四方向”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办法主要体现了四个监管方向。

一是通过负面清单形式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

“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银保监会表示。

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银保监会表示。

三是规范保险服务。

“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银保监会表示。

对此业内学者认为,《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在反映上述银保监会“规范保险服务”目标的同时,也是对财险公司的一种风险提示,提示财险公司忌盲目扩张,谨防可能危及偿付能力的各类风险。

四是强化内控管理。

“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银保监会表示。

重塑承保边界

一位关注责任险的分析人士认为,本次《办法》的重点在于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承保风险。

“银保监会从承保风险出发,要求财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其他险种,尤其是与信用保证保险间的区别,目的在于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上述分析人士称。

例如,《办法》第六条中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依据《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可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事实上,此前不少融资类网贷平台就曾通过联合保险公司,对平台债权的履约进行承保,并导致网贷行业风险向保险公司传递。

“通常履约信用风险,尤其是融资性保证保险蕴含的风险,是明显大于责任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风险的,风险差异导致费用厘定不同,经营风险亦不同。”上述分析人士指出,“因此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意在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信用保证风险,有利于财险公司防范化解风险。”

另外,上述分析人士还表示,《办法》第八条中“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与作为上位法的《保险法》中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相一致。

“对事故中的‘第三者发生的损失’与‘由被保险人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进行区分,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责任的第三者损失。”上述分析人士称。

按照规定,《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保险公司则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责任保险上年度经营报告,直接监管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属地监管公司向属地监管局报送。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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