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终身追责”补强环保执法

2014-12-02 09:49:07
来源: 时代周报
如何留下“APEC蓝”的讨论未休之时,国办重磅发文,针对性强,亮点颇多。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强调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要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如何留下“APEC蓝”的讨论未休之时,国办重磅发文,针对性强,亮点颇多。这是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整治环境违法问题出台专门文件,有助改变过去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通知最大的亮点是,提出实行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责任人,一旦被认定对需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四种承担责任,那么无论他是否在任,无论过了多长时间,都要依法依纪严加追究。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远非易事。“终身追责”首先要有“责”可追,要找到“责”之所在,为此,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环境保护承担的责任。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承担相应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实行环境审计制度,由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就是要把每个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都落实到一个一个具体的“网格”中,无论出了什么问题和事情,都要能够按图索骥,准确找到问题和事情所在的“网格”,从而迅速查找到相应的责任者。

其次,有权必有责,追责先赋权,权责匹配才能循权究责。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环境保护承担的职责,就要进一步赋予和强化他们的环境监管执法权。通知提出,建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执法,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实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这些都要求赋予各级环保部门更大、更硬的权力,包括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环境监管执法的权力,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可向政府、人大反映情况、提请处理的权力。

以前环保部门权力太小、太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虽然环保部门首当其冲难辞其咎,但真要严格追究环保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有时似乎又显得得不够公平,有“挑软柿子捏”之嫌。今年4月通过的新环保法,规定了“史上最严”的环境监管执法条款和手段,有新环保法和此次国办下发的通知做后盾,环保部门应当被赋予更大、更硬的权力,成为货真价实的强势部门。

只有做到这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才能既准确找到“责”之所在,更“追”得扎实、公平,并通过环境事件事故倒查和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推动现行环保体制实现重大改革突破,以蓝天碧水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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