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渔翁得利

2013-09-05 03:50:26
来源: 时代周报
在券商、信托机构都准备分食ABS这块大蛋糕之际,银行却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2012年至今发行的几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银行收益超过了券商和信托的收益。

本报记者 盛潇岚 发自上海

8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议同时明确,将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试点,而风险较大的资产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这是对资产证券化(ABS)试点的第三次扩容,此次扩容规模为2000亿,是上一轮扩容规模500亿的4倍。而与前两轮试点扩容不同的是,此次国务院提出,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这有利于扩大ABS投资者群体、解决流动性难题。

其中,“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这意味着,第三轮ABS试点将更多向券商开放,而不仅仅是信托模式。

不过在券商、信托机构都准备分食ABS这块大蛋糕之际,银行却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因为根据相关数据,2012年至今发行的几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银行等中介机构赚取的利差水平在1.6%-2.2%,扣除信托(0.3%)和承销商的中介费用 (0.3%),银行收益率区间为1%-1.6%,超过了券商和信托的收益。

券商抢滩ABS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过去几年的发行方主要是信托公司,如今随着券商的加入,信托和券商面临直接竞争。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存量信贷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作支持,发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国内ABS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2005-2008年期间,国内公开发行了28只资产证券化产品;2008-2011年间,受全球金融风暴冲击,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衍生金融产品,业务停滞;2012年顺应金融深化趋势,三大主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密集发布各项政策,重新启动资产证券化。

尽管信贷资产证券化已开始8年之久,但截至2013年6月末,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仅为896亿元,占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不到0.2%,远远低于美国60%的水平。可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空间巨大。

实际上,此前券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有所涉猎,但并未大力发展。曾经在某大型资管任职多年的一位私募人士表示,“现在券商主导成了的也就那几单—招商澜沧江,中信华侨城,中信南京控股。其实现在项目难找,很多券商都在做,但是也就成了那么几单。操作上难度我觉得主要在发行定价上。”

一位大型券商创新业务部门人士表示,审批严、设计要求高是券商并未大力发展ABS业务的原因,“券商ABS业务的载体是资管的产品,从整体的业务上来看,之前中信是做得比较多的,其他很少有券商在做,因为之前的审批流程比较复杂,都是一个项目做一份,之前资产证券化整体的项目设计的要求很高,它不像IPO是标准化的,会有很多设计。”

上述人士进一步表示,“相对产品的收益率不是特别高,审批又特别难,所以券商没有大力发展。还有一点是银行最优质的那部分信贷资产也没有放出来做,这次扩容了之后各家券商应该会加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让券商在多方面增加收入,比如管理费、承销费以及参与投资的收益等。”上述私募人士认为,券商不仅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承销方和专项项目管理人分别收取承销费和管理费,而且还作为项目的参与者,可以凭借对项目的深入了解,通过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次级部分、提供流动性等方式赚取投资收益等。据中信建投统计,承销费率为0.3%至0.5%,管理费为每年0.1%至0.5%。

券商信托鹬蚌相争

作为可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两类金融机构,信托和券商将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的最直接受益的中介机构。

对于信托来说,制度优势比较明显。通常说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三个基本环节,即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出售资产支持证券。其中,风险隔离机制主要通过对发起人进行隔离管控,担保破产风险,从而对出资人的资产偿付加以保障。

但从目前的制度体系来看,信托提供的解决方案具有风险隔离的作用;而从已发行的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实践看,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多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证券公司破产,那么计划资产将面临被列为破产财产的风险。

中信建投分析师魏涛认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使得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具有先天的制度优势。

除了制度优势之外,信托还具有经验的优势。魏涛表示,早在2005 年,信托公司就可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过多年实践,信托公司已积累一定的经验和资源。而券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时间较短,尚没有做信贷资产化业务。

不过,一位大型券商资管人士表示,“券商在ABS项目上也不是毫无经验,实际上2005年开始一些券商资管便开展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说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实际上,券商的优势同样明显。魏涛认为,首先,证监会对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其次,2012 年是券商的创新年,为应对可能的创新业务,券商在资产证券化的人才等方面有着良好储备。最后,券商有较强的产品设计能力和销售平台。

“券商的人才储备优势很大,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券商汇集了大量金融工程等各方面的人才,在产品的设计、承销和二级市场流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信托在以往的ABS业务中更多是充当通道作用,在人才、产品设计等方面并没有优势。”上海一位信托人士表示。

“而且券商的投行业务、经纪业务都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这也是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比的。”上述信托人士表示悲观,“信托公司做到现在几万亿的规模,无非三个方面:通道、私募债(融资性信托计划本质是私募债)、非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但如今都要面临券商的强势竞争。”

此外,魏涛指出,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SPV)。而监管部门在SPV 资格的批复上非常慎重,获得该资格的信托公司并不多。

值得一提的是,一位信托公司副总表示信托在产品推出的周期上比券商更快捷,“与券商不同,信托实行报备制,券商是报准制,信托的产品设计发行周期大概在两三个月,而券商需要更长的时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还是看银行选谁合作,而信托和券商各有优势和不足。”

银行渔翁得利

“但实际上从ABS中获益最大的是银行。” 一位资深银行业人士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银行盘活存量,使得银行可以将期限长、收益低、资本占用偏高的贷款置换出来。其次,银行实质信贷投放增加。银行从发放并持有信贷转为赚取服务费价差,带来增量的手续费收入。此外,也是解决平台债的路径之一,能够化解银行前期积累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数据显示,2012年至今发行的几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银行等中介机构赚取的利差水平在1.6%-2.2%,扣除信托(0.3%)和承销商的中介费用 (0.3%),银行收益率区间为1%-1.6%。“在这个过程中,银行获利也是最多的。”上述人士称。

多家银行均表现出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浦发银行副行长穆矢在业绩发布会上表示,资产证券化一直是浦发投行业务积极推动的方向,“在历次监管当局扶持的资产证券化试验中,浦发每次都积极参与。对于资产证券化,银监会尚未有进一步明确方案,但资产流转业务正在初步试行,浦发已经参与了买卖业务各一单。”

曾长期从事信托业的经济学博士许均华认为ABS对银行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改变过分依赖存款的经营模式;转变经营管理战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信贷行为的规范;优化财务指标。”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银行现有信贷资产存量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的,增加了利用存量信贷资产融通资金的渠道,减少了对存款的依赖度;第二,国内银行长期把吸收存款作为头等大事,而忽略了资产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为银行进行存量资产调整和优化提供了有力手段,也能够改变银行在信贷市场上的角色。

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能使银行有效地防范和降低贷款集中度过高风险;第四,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需要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其相配套管理服务等进行信息披露,从而增加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可以使得银行的贷款管理更加标准和规范。最后,资产证券化技术是将部分信贷资产真实出售给受托机构,把证券化资产移到表外,通过减少信贷资产存量释放相应的资本,将提高资本充足率,银行从发放并持有信贷转为赚取服务费价差,带来增量的手续费收入。

目前,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处于常规化发展的初期,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还需进一步推进经营模式转型。业内人士指出,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仍面临不少瓶颈,应该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对于SPV的界定、明确相关税收、会计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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