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扼喉 阳光私募试水合伙制

2010-02-25 06:29:33
来源: 时代在线网

阳光私募在虎年开始悄悄突围。近日,国内首只合伙制阳光私募产品银河普润面世,这一消息在乍暖还寒的初春显得颇为“阳光”,激起了业内人士和有关媒体的高度关注。

由于信托平台是目前私募实现合法化的“华山一条道”,而此前信托公司暂停开设证券账户,又钳住了阳光私募的“咽喉”。业内人士称,合伙制私募基金这一模式不仅打破了私募基金过往半年来难以发行新产品的窘境,还被预言将成为私募基金未来发展的主流模式。但亦引来不少专家的担心:合伙企业中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如何防范?怎样保证有限合伙人财产不被挪用?

先行者银河普润

首只合伙制私募基金产品于近期出炉。投资二级市场的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正在销售,私募产品终于突破了信托无法开户的限制。

据悉,银河普润在二月初就已经完成了资金募集,开始进行运作。根据20091221日起实行的新版《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不超过49名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募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则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投入等额资金,同时被授权管理合伙资产,承担无限责任。在这种双方利益捆绑的模式下,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公司不仅要负责投资管理,而且也要与投资者共担相同规模的投资风险。

为了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将对股票的投资总数上限设为20只,存续期限为一年,当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0.7元时就会清仓。另外,该基金的最低认购单位为30万元,规模达到1000万份以上。银河财富的有关人士向媒体透露,如果这一产品运作成功,公司将会陆续推出其他同类的产品。

在过去的一年里,借着国内A股市场的大涨格局,阳光私募呈现出生猛的发展势头,孰料2009年下半年,证监会和中证登在7月初暂停了信托产品开立证券投资股东账户,阳光私募以信托作为发行平台的模式显然难以为继。

至今,信托证券账户已经被叫停逾半年之久,何时解禁尚无定数。善于在夹缝中求存的阳光私募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有的出高价购买信托公司的旧账户,信托账户顿时成了抢手的香饽饽,甚至被挂到网上叫卖。银河普润试水有限合伙制发行,让众多私募看到了一线曙光。

同时,私募销售开始寻求第三方渠道。虽然目前借助银行、券商等大渠道的销售网络能够令阳光私募基金的规模跃升,但私募机构所需付出的发行成本几乎占其全年利润的一半。部分私募寻求更省钱的发行模式,近日,某证券私募机构已开始借助第三方理财机构—某私募网络开展产品发行。

税收是关键问题

私募基金的合伙制进程并未就此告一段落,业内人士对此亦是争论不休。在各种意见中,合伙制的税收方式频频被提及。

信托型的私募基金一直存在着“双重征税”的现象:信托财产获得收益后,信托公司和受益人都要缴纳税金。这一情况在合伙制模式下将得到改变:依照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投资者得到净收益后将自行缴纳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二级投资市场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价格差,因此资本利得税只对于一级投资市场征收,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投资所得并不需要纳税。

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朝晖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私募基金如果用合伙制的形式成立,税务是关键的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了很久也博弈了很久,主要是投资人方面希望为自己争取税收上的优惠。”

全朝晖解释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长期持有的合伙式基金(多为私募股权基金),其投资所得可以给予税收豁免,即将投资所得分到每个投资人身上再收取所得税,基金管理公司不需要另外缴税,从而防止出现高流动性情况,保证债市、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而存续期只有一年的私募证券基金因为不符合‘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所以按规定不能享有这项税收优惠。可像私募基金这样规模较大的投资产品,通常都要报批证监会和税务总局才能成立,今后应该会看到比较合理、明确的税收办法。”全朝晖说。

同时另一问题也凸显出来:正是借助信托机构的平台实现各项数据和信息的公开化,私募基金才得名“阳光私募”;现在合伙制私募绕开了信托这一中间环节,信息披露的渠道何在?其“阳光”的特性又该怎样体现?

“这也是我们正在关注的问题,”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杨文斌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计划有自己的信息披露方式,在信托合同中就会明确订立。而合伙制成立的实际上是公司的形式,与信托计划完全不同,眼下还没有一个核心的、直属的监管部门。

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秘书长李春瑜的态度更为乐观积极,“合伙制私募的信息披露和排名可以通过像私募排排网等第三方研究机构来完成。以前也是以这种方式对信托方面提供的数据进行验证和公布,今后可以延续这一方式。”

合伙制私募前途可期

在合伙制成行之前,国内的私募基金经过了漫长的等待。

20076月,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生效,规定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特殊专业机构,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成立企业。虽然并未明示私募基金可以成立合伙制企业,但也存在相应的空间,一些法律专家对此的解读是:特殊专业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应获准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私募基金的合伙制之路迈开了第一步。

20091221,新《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第十九条增加了一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开立证券账户的主体,合伙形式成立的私募基金也包括在内。故业界视这一点为《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后产生的最有意义的影响,也是私募走向合伙制的至关重要的第二步。

“私募本身针对的就是非常小众的群体,合伙制私募更是仅此(银河普润)一个,对于这样一个新生事物,还是需要更多的跟踪和观察,”杨文斌说,“但是在总体上说,私募基金的生存和发展方式确实是更多样化了。”

李春瑜表示,从海外的对冲基金发展来看,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是主流,这种方式比信托制更适合私募基金的发展。“此前国内私募一直依靠信托平台来发行,但后来信托证券账户叫停,逼得私募基金不得不采取有限合伙制,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这一进程的发展,现在国内的合伙制私募基金都还处在探索的阶段。”

全朝晖亦对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持认可态度:“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合伙制私募基金模式应该搞下去,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也必然会走向完善。

国金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监张剑辉认为,经济持续前行下市场充裕的流动性“储备”、居民投资理财意识的转变、阳光私募投资管理能力的稳定发挥以及商业银行对阳光私募关注度的提升等,都会使得这一行业的发展基础较几年前更为坚实,“阳光私募或将很快迈向千亿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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