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杰:政府公布野鸡大学“官方名单”远远不够
张会杰
野鸡大学是指完全不培养或以极低水平培养学生,向学生随便发放证书文凭的机构。这类纯粹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具备普遍认可的办学资格,当然,由其发放的证书文凭等一般也不被官方承认。
陈为军先生导演的纪录片《出路》中湖北弘博软件教育学院—一所自考学院的招生教师这样评价这所学校,“严格来说,我们不是一个学校,我们就是一个公司。就是把学生弄进来,交了钱,然后,再把他弄走就可以了。中间你不需要做任何事情,学校从来不会管你教得好还是不好。弘博的教师90%没有教师资格证。”这就是一所典型的野鸡大学,其基本办学资质的低劣是没有争议的,“(一高考生)家里那么穷,过来把钱送给弘博,搞鬼啊,昧良心啊!这个学校的老师都干不长,伤天害理的,受不了”。这类金钱至上的空壳学校类似于生产毒奶粉的无良企业,毒奶粉致婴儿于死地,空壳学校则导致青少年心灵枯竭,还极可能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植入不负责任与不择手段。从这层意义上讲,野鸡大学的危害或许比毒奶粉企业更严重、更深刻、更久远。
临近高考,教育部网站上正式发布了本年度全国高等学校名单。一些媒体以“是否是野鸡大学一查名单便知”等标题对此做法进行了颇为乐观的跟进报道。实际上,是否是野鸡大学涉及高等教育内部和外部的评估与鉴定。目前由教育部官方直接提供“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名单,不在名单之列的自然属于毋庸置疑的野鸡大学,是否是野鸡大学比照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一查便知”,此一办法简易而明确。然而,野鸡大学的认定及其监管并不是简单公布名单后根据名单直接比对就可轻易解决的。
这里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那些表面上看似乎不具备办学的“资质”,无法获得政府行政审批,但办学者出于高尚的价值追求,呕心沥血、殚精竭虑教书育人,这样的机构在中国或许真的不多,但不能断然认定该类机构绝无仅有。需要为该类机构的成长及自主发展提供渠道和空间。
第二,那些表面上已经具备了办学“资质”,甚至享有盛誉的名校,如果并不真正关心学生的培养,其颁发的文凭从本质上看也是“假文凭”。有严肃学者就认为一些知名大学不过就是“准野鸡大学”而已,因名不符实,即便考进去也是了无生趣。全国的考生大可不必都盯着这么几所高校。从内在本质来看,上什么大学其实无关紧要,上与不上是平等的。当然,这种平等是共同沉沦意义上的。当前包括“985工程”大学在内的高校,对基于宗旨与使命的教育教学及学术活动之内在目标的缺失、战略选择上的混乱以及发展异化,的确非常严重。
在西方,现代教育体系中逐步启动并强化了一系列的外部评估制度,如质量认证(accreditation)和问责(accountability)等。在美国,要建立和运转一所大学并没有办学执照的要求。但是,一个高等教育机构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真正发展,这意味着一个高等教育机构正在按照由自愿鉴定协会建立的标准规则运转。遵守标准规则的情况,由来自其他机构学者组成的委员会的定期访问来检查。这类评估鉴定主要体现在:确认一所学校或教学项目已经达到共同体所确认的标准;帮助学生鉴别学校,帮助学校确认学分互换的可能性;为公共部门和私立基金会鉴别投资院校和学术项目提供帮助;帮助学校免受内外部不良压力的影响;帮助薄弱的院校和项目建立自我改进的目标并推进院校不断提高标准。虽然对院校和专业的资格认证并不由美国政府直接组织,但是,联邦政府拥有并行使着对办学主体的资质监管职责,联邦政府将评估结果在网上予以公布。除办学资质,对于办学中的财政和法律问题,政府也有监管的职责。1991年,因怀疑一些学校在暗中交流有关学费、教师工资和学生财政等信息,从而违反了反托拉斯法,美国司法部曾发起了一项针对56所大学的民事调查。做过12年斯坦福大学校长的肯尼迪感受极深,认为大学应更主动地迎接就自身和公共责任解释的挑战。
传统上,英国高等教育强调以内部评估为主,主要依靠大学自我规范、自我保障。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大众化高等教育的进程,英国政府对高等学校内部质量保障的可靠性失去信任,开始强化外部对高校的绩效评估。政府强化对办学主体的监管职责符合国际教育及学术活动质量保障的总体趋势。
因此,政府公布官方名单,社会媒体广而告之在现阶段的确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仅有这些还是非常不够的。各级政府部门对高等教育有着不能推卸不可替代的监管职责。仅从一个细微的角度来看,政府应大力支持并保护社会力量对各类高等教育进行以事实证据为基础的不拘形式的公开报道。以纪录片《出路》为例,这类多角度反映当前高等教育发展状况尤其是野鸡大学办学特征的纪录片不应该人间蒸发,可以在主流媒体进行播放。此类纪录片有助于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深刻反思和各方的务实讨论,如果能够得以广泛传播,对于广大民众是否接受以及接受何种高等教育辨识能力的提升亦会有所促进。
政府以外部评估为手段的监管责任,应当是并且必须是对高等教育及学术活动自由公正竞争秩序的监管。虽然高考前公布高校名单这一具体做法在解决部分民众被欺瞒方面具有明显的功效,但对于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公平而言,则需要推行一种有关竞争秩序的政策机制,使各类显性的隐性的野鸡大学无所遁形。
出于国家现代化之考量,政府决策者的政策必须保持足够的中立,其本身不能助长各类特权的滋生,对所有机构和组织的竞争准入一视同仁。从长远来看,当高等教育体系遵循这些规则时自然会产生公正和高水平的结果。
总之,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使所有参与主体公正自由竞争的秩序得以确立。只有这样,野鸡大学魔咒或可得以破解,野鸡大学现象至少得以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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