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王建军:构建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避免“与民争利”

黄嘉祥
2021-03-07 10:18:08
来源: 时代周报
“注册制”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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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词,“注册制”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这也为2021年的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为高质量完成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任务,确保改革行稳致远,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造成投资者保护目标无法真正落实。”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在其提交的《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建议》中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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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

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王建军表示,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第220条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该原则至今未能兑现。一方面,实践中证券民事赔偿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缺乏具体配套落实机制,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行政罚款、违法所得)后,往往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的背景下,高额证券罚没款可能进一步削弱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偿付能力,使受损投资者得不到及时、充分赔偿的矛盾更加突出。”王建军指出,为进一步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基于此,王建军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未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和已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落地机制,使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得以切实落地

具体来看,王建军建议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以及《国家金库条例》第14条分别增加1款,“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

同时,王建军建议,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有关出台先赔后缴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规定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的合理期间以及相应资金监管、分配等内容,便利实践操作。

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税费负担

除了建议构建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建军还将提交《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24日,沪深两市4209家上市公司中有1773家公司已实施或者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2.12%;进入实施期或者已实施完成的股权激励有3789单,平均每单激励规模约为9100万元,如按3年分摊估算,则每年需计入300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

其中,实施前一年度实现净利润少于1亿元的就有1624单,占股权激励总单数的42.86%。王建军指出,这类公司对股权激励需求较为迫切,同时对激励费用也更为敏感。

“目前,从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还存在两个‘不匹配’:一是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间不匹配;二是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一次性确认费用且不可税前扣除,与经济行为实质不匹配。”王建军表示。

基于此,王建军建议,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由此,实现上市公司税前抵扣费用的时间点前移,减轻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现金流压力,有利于改善其税收体验。同时,在股权激励的整个期间,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实施所得税额多退少补,总体缴纳税额并未降低。

王建军还建议,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上市公司随意终止股权激励的作用,但也对因股价倒挂等情形终止本次激励以尽快推出新激励方案的公司构成了障碍。取消终止股权激励时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减轻企业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费用负担,以利于企业在终止无效激励措施后尽快推出新的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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