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观察| 刑法修正案落地 资本市场犯罪再添紧箍咒

2020-12-27 15:48:54
来源: 时代周报

时代周报记者:黄嘉祥

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落地。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60万元顶格处罚将成为历史。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证监会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12月27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过去由于证券犯罪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罚方面的追责力度不大,无法形成威慑,一定程度上导致证券违法犯罪的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本次刑法修改大幅提升了证券违法犯罪的成本。未来,随着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和刑事的量刑定罪一步到位之后,足以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对净化市场非常重要。

刑罚力度大幅提高

近年来,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犯罪成本低,恶性财务造假案件频发,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主体反映强烈。

轰动一时的康美药业造假案牵涉虚增营收、虚增利息收入和虚增营业利润等问题,财务造假规模高达300亿元左右,但被处60万元顶格处罚;而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涉及22亿元,其与美国证监会和解的金额为1.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亿元)。

近年来,刑罚短板亟须补齐的呼声越来越高。2020年5月,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在“两会”提交的议案中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方面加大了对欺诈发行的惩戒力度,刑罚短板亟须补齐,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也曾表示,治理财务造假,行政罚款多少不是最主要的,后续的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构成了立体化的惩治体系,这更为重要。证监会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刑法修订,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和罚金标准,让违法犯罪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本次刑法修改,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具体来看,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多名专家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次刑法修改配合注册制改革,是及时且必要的,有利于资本市场更持续健康发展。

12月27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证监会的监管重点从证券发行审核转向发行后的持续监管,对证券信息披露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即是对新《证券法》修订的回应与衔接。

同日,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根据新刑法,财务造假如同时涉及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罪,两罪并罚最高可达20年有期徒刑,这与安然公司、世通公司财务丑闻曝光后,公司前CEO25年有期徒刑基本相当。加上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和集体诉讼,在立法上基本实现“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财务打假目标,在注册制实施上有了更严的刑法条款,有利于震慑上市公司。

“此次刑法修订,对于惩治证券虚假陈述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刑法完善,也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对于一些犯罪成本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产生重大的威慑,对此市场反映也比较强烈,刑法的修订,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李睿对时代周报记者说。

压实“看门人”职责

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实际上,自2019年实施注册制改革以来,监管层多次提出要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证监会于今年6月12日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保荐办法》对处罚力度明显加强。为打击造假行为及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于提交与保荐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券商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至3年。同样,对于保荐代表人的处罚,最严可在3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代具体负责的推荐。

李睿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证券发行及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相应的自律及监管措施不完善,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屡次发生,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极大的风险。如“银广夏案”、“圣达威案”、“中恒通案”等,作为证券欺诈犯罪的重要形式,证券虚假陈述显得更为活跃,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涉案金额重大,受害者众多。

“此前,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普遍存在‘以罚代刑’的过程,大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往往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取代刑事制裁,对投资者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难易发挥有效的保护。”李睿说。

在她看来,此次修正案加强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惩戒力度,将强化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保荐人与保荐机构的责任与风险加大,对法律知识的要求更高。此次修正案的修订,虽然发生在刑事领域,但如果执法与司法的力度加大,由此会带来证券市场发行模式和相关中介机构业务领域的调整,券商律师业务将会有大的发展,这一变化将最终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财产利益

王骥跃认为,本次刑法修改后,保荐机构及个人的风险大幅提高,机构和个人都会更加谨慎执业,内控机制需要更加完善,这也有利于机构提高执业水平,造成的影响不会特别大,保荐机构和人员故意协助造假已经很罕见了,更多是执业不到位未能发现造假。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晓洪表示,中介机构是股票上市的守门人,加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中介机构更加审慎选择项目,更加审慎出具专业报告,真正起到帮助投资者把关的作用。

盯紧“关键少数”

除了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本次刑法修改,也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李睿表示,原刑法并未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此次修正,增设了这类主体,并强化了责任追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管实施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的,实际上是本罪的教唆犯。

李睿指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独立的教唆罪,而应根据所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定性,由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直接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和相关信息披露犯罪论处,而不需要另订其他罪名。

“上市公司造假,最大的得益者往往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加大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资本市场造假行为。”章晓洪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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