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改革启动 量化财务造假退市标准

2020-12-15 09:25:51
来源: 时代周报

时代周报 黄嘉祥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

12月14日晚,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对退市指标、退市流程及退市相关交易安排等多个方面作进一步完善优化。

长期以来,A股存在退市率低、反复“戴帽摘帽”、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甚至部分ST上市公司通过调整财务净利润、资产重组、政府补助、甚至虚增收入等方式达到规避退市目的。

当日晚间,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退市新规改革适应了注册制改革和新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起全新退市制度,“使那些没有主业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和僵尸企业尽快退市”。

在他看来,退市制度改革有利于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也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新经济公司的发展,并将极大提升市场的淘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更大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

完善4大类退市指标

本次修订对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4类强制退市指标均有完善。

在交易类退市指标方面,沪深交易所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市值指标。

对此,董登新表示,这拓展了交易类退市的标准,这一标准的设置初衷可能是为与1元退市标准相辅相成,共同发挥巨大的威慑作用。不过,他也表示,目前,A股上市公司市值普遍超过五亿元,“因此建议将3亿元市值标准提高至5亿元”。

财务类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财务指标进行交叉适用。

此外,财务类指标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若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此之后披露的首份年度报告如显示公司触及强制退市财务类指标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明确净利润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年来公司通过外部输血、出售资产等盈余管理手段规避退市的问题。未来,长期主业空心化、持续依靠政府补贴或出售资产保壳的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

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该项指标具体包括: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等。

一直以来,重大违法类退市备受市场关注,此次退市新规意见稿在原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子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给出了明确量化标准。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量化指标为:“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此,董登新表示,这是A股第一次把重大违法从一个抽象概念,变成一个可以执行的量化标准,尤其是对于财务造假的严重程度做了量化。这将使重大违法的强制退市执行更为高效,同时对财务造假形成威慑。

不过,一名资深投行人士则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新规规定的造假退市标准仍然较低,“1000万利润造假成1亿元,造假多少年都不会退市,因为造假金额占比到不了100%”。

简化退市流程

沪深交易所均在退市流程上作出调整,通过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缩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场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

具体来看,一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压缩投机炒作空间。三是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在董登新看来,新规废除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这极大地封杀了垃圾股保壳的侥幸心理,也基本上终结了投资者炒壳赌壳的这种投机游戏,极大地提升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能力,这有利于投资者觉醒和成熟。而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相关规定,则可以有效防范整理期的股价操纵,并将会极大地缩短退市周期。

与此同时,科创板也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础上,结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同步优化退市指标和程序,其中包括衔接上市条件,补充红筹上市企业的退市标准。而改革完成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此外,本次改革按照“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新老规则衔接上给予市场一定的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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