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迎来新利率时代

黄坤
2020-11-16 16:28:06
来源: 时代周报
10月22日,一位消金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利率下调至15.4%,如果“完全”实施,很多以普惠金融为主要业务的持牌机构将举步维艰,可能会导致消费金融公司、部分民营银行和银行的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等行业级难以为继。

时代周报记者 黄坤 发自上海

民间借贷迎来了有史以来的最严格“利率红线”。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引起市场关注的是,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取代了“两线三区”的规定。

靴子落地,超过4万亿元的国内民间借贷市场陷入更大不确定性之中,同时也对整个金融市场及持牌机构带来深远的影响,“职业放贷人”、高利贷将寸步难行。

后续趋势如何发展?10月30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向记者分析称:“在现行经济形势下,利率下调导致借贷风险向出借方转移,可能会挤压非银放贷机构的生存空间,倒逼地下借贷市场的繁荣。”

此外,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认为,最高法限定民间借贷利率,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独善其身。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也会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未来一两年内,持牌放贷机构的盈利水平会出现趋势性的显著下降。

牵一发而动全身  洗牌加速

民间借贷利率新规中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要对利率进行修改?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此次利率上限下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近日,时代周报记者从多位律师处了解到,对于利率下调,有许多民间借贷案中的债权人开始后悔没早点起诉,至少可以锁定利息24%。

对此,上海一位长期代理信贷相关诉讼的律师对时代周报记者解释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尚未履行完毕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规定特别强调,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由于当时还没有LPR利率,参照起诉时的标准计算。

目前,以花呗、借呗、微粒贷等为代表的大型网贷公司,日息多在万分之五左右,年化约为14%―18%,而其他小型网贷公司现行利率则大幅超过这一水平。

伴随《规定》落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原副理事长王忠民表示,肯定会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也肯定会使一部分风险因此而降低。但也会带来另外一个结果,即短期小额信贷市场的供给资金数量一定会减少,供给侧一定会萎缩。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向记者坦言,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消费贷放款主体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后期执行合规成本较高,利润空间大幅压缩,甚至有些商业模式基本跑不通,面临挑战。

业内人士表示,非银放贷机构无法再通过高利润来对冲高风险,只能选择不断收缩业务范围来“断臂求生”,不但要降低运营成本来维持盈利,并选择更优质的金融数据公司等“助贷”机构来进一步压低自己的坏账率。

10月28日,沪上一位理财经理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实际上,15.4%接近信托贷款利率,而不少小贷公司借贷成本已经接近于信托公司的利率,换句话说,小贷公司的利润和生存空间必然受到影响。”

从政策效果来看,企业中长期贷款结构持续优化。

据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报告》数据披露,从3月份开始,企业中长期贷款持续加快,9月末的余额增速为14.8%,是2018年以来的最高点。 

《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报告》披露,从中长期贷款的实际投向看,金融机构对重点领域中长期贷款的力度不断加大,贷款结构持续优化。前三季度,实体经济中长期贷款占各项新增贷款的72.9%。 

金融机构是否适用  争议犹存

此次修订案第一条即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理论上而言,对于银保监会发放牌照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不会直接受规定影响。但在随之而来的司法判例中,有的参考了这一标准,有的沿用此前的标准,不同的判例也引发了司法界、金融界的一系列讨论。

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市场热议。原告平安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通过诉讼索要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即年化利率24%,被法院驳回,判决按照4倍LPR支付借款利率。

那么,以LPR的4倍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合理? 

广强高级合伙人曾杰告诉时代周报记者,长期来说,持牌金融机构应与此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一样,其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成本不能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规定。持牌金融机构更加不能放高利贷。

但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卜祥瑞并不完全认同上述观点,他表示,银行作为金融持牌机构经营金融业务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机构和产品不应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则。

对于某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温州分行一起借贷纠纷,卜祥瑞表示,这是因为个别地方法院在法律条款的适用上存在偏差,该案仅是一审判决,某银行温州分行依法可以上诉。对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依法可以改判。即便是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也仅是个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公报案例,不具有普适性。

《规定》出台之后,多名金融从业者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审判实务中,应进一步明确该利率上限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预期不明朗也导致很多机构处于观望状态,业务开展受限。

10月22日,一位消金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利率下调至15.4%,如果“完全”实施,很多以普惠金融为主要业务的持牌机构将举步维艰,可能会导致消费金融公司、部分民营银行和银行的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等行业级难以为继。

同时,信托行业也受影响颇深。云南信托研究发展部杨巧伶也表示,4倍LPR利率上限的司法解释出台,对信托业消金业务开展影响较大,新增业务由于难以满足该利率要求,压力较大,很多新增业务开展受限。

苏宁金融研究院薛洪言认为,“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大局和逻辑,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甚至可以说,持牌金融机构更应该去主动服务这个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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