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转股,“肥水不流外人田”未必是最优选择

​盘和林
2017-01-24 01:06:02
来源: 时代周报

盘和林

1月12日的银行业例行发布会上,工行公司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魏学坤表示,截至目前,工行已与山东黄金等企业签订了七单债转股协议,涉及金额将近600亿元。2016年底,中行、建行纷纷成立了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债转股的相关业务,工行也不例外。2016年12月,工行拟以120亿元全资设立工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此作为工行专司债转股的实施机构,统筹全集团债转股业务的开展。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向企业持股,国家债转股的政策也明确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必须由实施机构代为实施,但允许银行自己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实施机构。这是工行、中行、建行等纷纷建立资产公司的大背景。

从银行自身角度来说,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属于内部委托代理,比第三方实施机构的外部委托关系更容易监管,风险相对而言亦要小一些。从收益而言,债转股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良资产,处置得好甚至会有颇丰的收益,商业银行遂基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维,决定来让“儿子”处理“老子”的债转股业务。

从效率和效益的角度来看,自己成立的实施机构无疑效率更高,尤其是全资子公司,相当于“左口袋”和“右口袋”的关系。银行的债权可以直接划转给全资子公司,省去了实施机构选择、谈判等诸多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资产流失等风险。就最终收益而言,在自己的实施机构里,债转股的最终收益不需要与第三方分享,全部归自己,“肥水不流外人田”。

但实际上,狭隘的“肥水不流外人田”思维,或许会影响到“最优专业化”选择,也未必是商业银行的最优选择。

商业银行本身没有投资企业股权和经营企业的“专业化”能力,即便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也不能撒手不管,这必然增加了银行管理链条的复杂性,对银行而言,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提出了“混业经营”的能力要求。

此外,即便让“儿子”处理“老子”的债转股业务,也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这才是国家坚持市场化处置银行债转股的关键所在,更是商业银行“利益最大化”的需求。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或营运都应全部市场化,如高管的选聘、绩效的考核等,市场机制永远比行政化管理更具效率。尤其在处置银行的债转股业务时,更要以竞争的方式,在更广的范围内,按债转股的定价和资产回收率等核心指标的“利益最大化”来实施,而不能局限在“自己的”或“别人的”。

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实施机构等于是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增加了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自己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相当于将外部委托代理关系“内部化”了。外部委托代理更多地是靠契约来约束,受到多种银行难以控制的因素影响,而内部委托关系可以通过人事任免等行政化来解决,从表面看来银行的控制力更强、更直接。但实际上,内部委托关系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等问题,内部的贪腐和利益输送,有时候更加触目惊心,且难以追回经济损失。从本质上来说,银行成立债转股实施机构,并没有将委托代理的风险去除。防止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最优方式,应该是通过激励、约束和监管机制等制度性安排,而不取决于“内部化”还是“外部化”。

而且,不论基于何种分析,之前银行“借钱借成股东”,必然有委托代理关系失衡的因素,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环节,必然存在“道德风险”等问题,才会最终导致债务难以按期收回。如果成立自己的实施机构,又没有设计出最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以规避的话,银行极可能再次被“内部化”的委托代理关系绊倒。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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