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陶书宁
2021-03-07 10:48:10
来源: 时代周报
“个人破产制度是在恶意逃债和合理免责之间寻找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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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时代周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联名30名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议案”。

张天任认为,当前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张天任建议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地方现有制度条例、法规指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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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

“半部破产法“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

早在1993年,我国就提出对破产法的讨论。2004年,《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曾出现过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但到2006年正式颁布时,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未被收入,因此我国的破产法一直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当前,《企业破产法》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立法依然处于空白。

尽管现有一系列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包括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令以及高强度、专项性的民事执行措施等,对弥补因个人破产制度缺位而引致的体制弊端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未从根本上取代个人破产制度。

“以前企业可以破产,但个人无法破产。很多债权,股权融资的时候,投资人、金融机构都要股东签署保证合同。发生风险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债务未偿清的情况下,欠债人要被终身追债。”3月6日,汇业律师事务所毕英鸷律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逐步推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重点放在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问题上。

随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出现在浙江温州。2019年10月,温州中级法院和平阳县法院通报了案例,蔡某在企业破产后欠下214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最终蔡某通过了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年后可恢复信用的方案。

在立法实践方面,深圳等地进行了积极探索。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经过上百次讨论,几十场座谈和三次审议后,于9月份正式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共13章173条,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深圳先行构建了一套有保护、有制约、有激励有惩戒的个人破产法律规则。

张天任认为,浙江司法实践和深圳的立法实践,为国家层面制定《个人破产保护法》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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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破产、真逃债可以防范

从欠债214万元到清偿3.2万元,温州案例令人们担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会让“老赖”们多一个可以逃避债务的途径。

对此,张天任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在恶意逃债和合理免责之间寻找平衡点。

张天任认为,“假破产,真逃债”可在制度设计上予以防范。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不仅限制债务人高消费,还明文规定,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恶意逃债终身追责;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虚假破产罪”,也同样适用于个人破产。这既是对债务人的道德风险的惩戒,也是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此外,张天任认为,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也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提供了基础保障。我国正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构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初步形成了“守信获益,失信受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恶意逃债”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高,这让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得到有效保障。

在张天任看来,出台《个人破产法》,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完善破产制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对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有重要作用。“《个人破产法》制定后,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重新进入市场,重建信用,消除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了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活力。”

另一方面,张天任表示,《个人破产法》还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权益。此前,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经常会出现债务人“跑路”、下落不明的情形,债权人的权益也因此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因为有破产管理人的存在,债权人对债务的追索会更高效;债务人破产后,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缓解了社会矛盾,体现了人文关怀。

在立法重点上,张天任认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厘清市场主体应承担风险的责任。既能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又对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加以预防和惩治,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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