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不再救助地方债

2014-10-09 10:32:46
来源: 网稿
国务院对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债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对地方债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等五方面提出相应要求。

时代周报记者 陈舒扬 发自北京

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并且要把政府性债务(下称“地方债”)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意见》对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债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对地方债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完善配套制度、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五方面提出相应要求。

关于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意见》提出,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关于控制和化解地方债风险,《意见》提出,建立地方债风险预警机制和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意见》强调要严肃财经纪律。包括“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债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关于完善配套制度,《意见》提出,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债权人约束,并提出“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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