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城创置济南旧改项目纠纷二审结果出炉:维持原判

刘新歌
2019-11-18 17:13:41
来源: 时代财经
山东是新城控股近年重点布局的区域之一,目前在山东有14个项目。对于此次案件败诉,新城控股称“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新城控股.png图片来源:新城控股公告

新城控股在山东济南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纠纷,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村。2015年11月,新城控股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创置”)与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置业”)签订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号文件所确定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

具体合作方式为:银丰置业在A组团地块经营性用地出让时,为各宗地单独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在项目公司取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银丰置业配合新城创置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银丰置业持有项目公司30%股权,新城创置持有项目公司70%股权,项目公司由新城创置运营管理,银丰置业负责配合和监督。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通过共同经营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按照本协议约定分享收益,承担风险。

2018年1月29日,银丰置业竞得上述地块,但未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设立项目公司及合作开发义务。2018年5月,新城创置以违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随后,山东高院裁定将上述土地查封,查封期三年。

2018年11月9日,山东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即解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驳回新城创置关于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合作开发义务的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新城创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变更诉讼请求、新增要求银丰置业承担违约金5亿元,二审于2019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判决之前,银丰置业曾于2018年8月提出反诉申请,认为《合作开发协议》因政府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该“政府原因”属于《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银丰置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银丰置业认为在《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在合作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因政府部门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发生巨大变化以及土地出让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出现情势变更事实。

山东是新城控股近年在“以上海为中枢,长三角为核心,并向珠三角、环渤海和中西部地区进行全国扩张”的“1+3”战略下重点布局的区域之一,目前在山东有14个项目。对于此次案件败诉,新城控股称“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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