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江湖

2014-06-25 12:49:01
来源: 时代周报
是利益输送平台,还是可有可无的摆设?A股上市公司独董问题由来已久,此番清理官员独董,或正是对独董制度进行全面检讨的契机。

本报记者 陶喜年 刘巍 特约记者 孙兴杰 发自杭州、广州

混迹江湖多年的官员独立董事,渐次从A股撤退。

统战部前副部长尤兰田离职民生银行、国税总局前副局长许善达离职招商银行、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离职光大银行……今年5月后,发端于2013年年末的官员独董离职潮,进入高峰。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自2013年10月中组部18号文发布后,截至目前,118名前官员主动辞任独董,其中前省部级官员25位。

而中组部有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自中组部相关意见下发后,我国共清理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4.07万余人次,其中省部级干部兼职共清理229人次。被清理的党政干部,不少就是上市公司独董。

官员独董离职不再成为新闻,没有离职的官员独董反而成了焦点。

是利益输送平台,还是可有可无的摆设?A股上市公司独董问题由来已久,此番清理官员独董,或正是对独董制度进行全面检讨的契机。

反腐风暴下的离职“加速度”

愈演愈烈的官员独董问题,在中组部发文后发生逆转。

2004年中小板开闸,特别是2009年创业板推出之后,A股上市公司数量出现井喷,按照每家上市公司平均3位独董(部分公司有5名独董)计算,目前A股公司提供的独董岗位多达8000位,涉及人数至少3000人,这为许多退休官员提供了“再就业”的绝佳机会。

国企聘请前官员担任独董司空见惯,一些民营企业亦当仁不让。如浙江宁波的上市公司雅戈尔,此前5位独董全部为退休官员。

宁波一家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对民营企业而言,官员独董之所以大规模“上位”,一是为了感谢他们在任期间对公司的照顾,二是希望借助他们的人脉和余威,在今后继续支持公司的业务。独董对此也心知肚明,对一些老领导来说,到公司参加董事会,基本就是免费度假和联络感情,他们需要做的,仅是在相关文件上签个名而已。

事实上,官员独董的问题早曾引发关注,财政部和证监会都曾率先对此进行规范。2011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董职务;已担任独董职务的,须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辞去职务。

2013年7月26日,港股上市公司中国重汽(3808.HK)迎来了三位“重量级”独董:贵州省原省长石秀诗、山东省原省长韩寓群、国税总局原副局长崔俊慧(同时任中国石油、正泰电器独董)。三位独董任期为3年,年薪为18万。

被媒体曝光后,8月14日,三位独董闪电离职(公开说法为三人“不受聘”),在任时间不到20天。这或可视为此轮官员独董离职潮的先声。

石秀诗等3位官员独董离职两个月后,2013年10月19日,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俗称18号文,下称《意见》),要求各地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18号文对离退职官员在企业任职资格、期限、年龄和薪酬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被业内视为“史上最严厉整顿”。其基本内容包括: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辞去公职或退休3年内,不得到所在地区或行业企业任职,确需任职需审核或备案;更致命的是,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官员独董的黄金岁月,至此戛然而止。

《意见》是大背景下的产物。2013年,王岐山领衔的中纪委的反腐行动进行得如火如荼。不但每逢佳节必禁令,公务员的会员卡、消费卡、年节吃请近乎全被取消,而在意见出台时,官员们已在禁酒令中度过了大半年。

一年之内,中央纪委分4次集中通报了3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前11个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计21149起,处理25855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247人。被处理或调查的官员中,不乏副省部级高官,“打大老虎”的节奏和力度,不断加快加强。

中组部18号文的威力在2014年快速显现,并在1月、3月和5月逐步达到高潮,不断加速和发力增强的反腐之风,终于也刮到了这群身份特殊的独董身上。

进入2014年,各类独董离职加速,而到了5月,官员独董辞职更是出现高潮,仅5月27日,就有信邦制药、贵绳股份、山东钢铁、天成控股等上市公司的7名独董辞职,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A股市值排名第一的中国石油。中国石油有3位独董曾是部级或副部级干部,包括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局长李勇武、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和原中国证监会主席刘鸿儒。2014年5月,中国石油董事会换届,3位部长级独董全部卸任。

18号文件可谓史无前例的“严苛”,不光官员独董,在独董中占据极大比例的高校和行业协会领导,也纷纷从独董位上辞职。如教育部就要求北大、清华等直属高校的校级领导不得在企业中兼职,一些行业协会也参照执行,校长(院长)独董、会长独董由此大量辞职。

据《中国经济周刊》信息,从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6月7日,沪深两市共有268人主动请求辞去独董岗位,涉及约300家上市公司(注:有的是一人同时任职多家公司独董)。118名前官员主动辞任独董,占比44%。此外还有62位高校教师、32位行业协会领导主动辞任独董。

时代周报记者发现,除主动辞职的官董外,不少敏感独董选择在董事会换届时悄然身退。因此真正离开独董岗位的,远不止上述数字。

不想当花瓶的“失败者”

虽然有不少独董纯属摆设,但独董制度推出13年来,忠于职守的独董亦不在少数,不少独董还因为坚持“独立性”被罢免了职务。最新的一起独董免职事件,就发生在天目药业。

今年5月17日,天目药业发布公告称,持有公司7.09%股份的股东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向股东大会提交了关于罢免公司部分董事的临时提案,称公司独董郑立新、徐壮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勤勉义务,对公司决策事项缺乏审慎判断和决策,给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提请股东大会罢免两人的独董职务。

此前,郑立新、徐壮城两位独董对天目药业《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投下反对票。理由包括:上市公司聘请资质较薄弱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调研被婉拒、新近聘请另外两位独董以及两次推迟年报披露未给予解释和说明、公司曾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监管机构通报批评等。

5月26日,天目药业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独董郑立新和徐壮城被罢免。罢免提案通过率为69.27%。

自独董制度建立以来,类似天目药业独董被罢免的案例,已不在少数。

2004年8月3日,在伊利股份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俞伯伟被罢免独董职务,成为因维护“独立性”而被上市公司罢免的独董第一人。

2004年3月,伊利股份国债投资出现巨亏的新闻见诸报端,但该项投资“既没有经董事会批准,也没有经股东大会批准”。

6月15日,俞伯伟、郭晓川、王斌三位独董发出“独董声明”:由于所提供资料欠详,拟聘请一家审计公司于近日对有关伊利股份资金流动、国债买卖交易和华世商贸公司等问题进行专题审计。

“如果不厘清责任,就无法保护股东的权益,也谈不上保护自己。我们不敢担负日后的骂名,自毁名声。作为独董,我们有理由、有责任和义务表示质疑和关注,否则我们将为我们的‘不为’行为遭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也会受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谴责。”俞伯伟说。

被罢免独董后,俞伯伟曾声称要起诉伊利股份,但此后再无下文。

新疆屯河(600737,现名中粮屯河)的故事亦与之类似,两位独董选择的是主动辞职。

2004年6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杜厚文因“公司在披露信息方面,(包括对独董)存在着不透明的情况”、“难以履行职责”为由,辞去新疆屯河独董职务。次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魏杰亦以“无法了解和把握公司的真实运行情况”为由,提出辞去公司独董职务。

新疆屯河是德隆系旗下公司,当年5月14日,正当德隆系岌岌可危之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新疆屯河拟与德隆及其关联公司进行的四项关联交易。

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杜厚文、魏杰等独董对议案全部投了反对票,在此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新疆屯河原拟收购的4个项目只有1项获通过。

辞职后,魏杰曾对媒体表示,虽然独董被赋予了可以“聘请中介审查公司账目”的权利,但在现实中根本不具有操作性。企业经营者要是想暗箱操作,骗过“局外人”再容易不过。

再回到问题公司天目药业。2012年5月,刚刚完成易主的天目药业召开股东大会,吴晓波等3位独董卸任,以“敢说真话”闻名的财经评论员叶檀出任天目药业独董。叶檀曾经放言:目前中国的独董制度使得不管谁当都不可避免是“花瓶”,毕竟独董是从上市公司拿钱。为了表示独立性,叶檀表态担任独董的年薪自降八成。

“既然短期内独董制度无法取消,那么就不妨做一个实验,看看她作为独董能不能在这个位置上有改变的空间。”出任独董时,叶檀如是表示。

不过,叶檀的独董仅仅当了1年。2013年,天目药业再次易主。当年5月8日,天目药业董事长宋晓明、副董事长李俞霖及独董叶檀、赵旭东、崔宏同时辞职。叶檀的独董实验,因公司易主被迫终止。

“如果有一整套完整的选拔惩处机制相配合,那么,政商旋转门的独董和花瓶式的独董,以及因时间关系难以尽责的独董,才有可能被清除出独董的队伍。”实验失败后的叶檀如此评论独董离职潮。

13年未动的独董制度

独董制度国内仅有不到13年的历史。在沪深交易所成立10多年后,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独董制度,并提出了建立独董制度的时间表。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董,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需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此,独董制度获得了国家立法的支撑。

独董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制衡控股股东,弥补失败的监事制度。但是现实中,制度不断扭曲,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根源于独董基本都是由控股股东指定。

独董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演进的自然结果,而中国的独董制度则带有强烈的移植色彩。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之下,独董扮演着监督公司“内部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色。而中国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实现股权的高度多元与分散,因此“资本多数决”仍然是我国《公司法》一个原则。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国有公司,大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不像美国,多数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有时占股10%已经是大股东。于是,股权结构上,中国的独董就具有依附性,而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独董很难真正参与决策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独董的功能异化为提供咨询或者人脉关系。

不过,对于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完全不发挥作用,也有不同声音,比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伟不赞同“独董形同虚设”的说法,他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多数的独董实际上都认真履职,对于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的提案和决策,独董们均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努力沟通,将很多上市公司可能犯的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只不过独董们显然会对董事会内部已经解决的状况保持低调,因而只有少数公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时独董的失职才受到关注。

虽有不同声音,但是在“我国的独董制度有待完善”方面,各方已经形成共识。在不少学者看来,未来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当从薪酬制度、选聘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突破。

独董薪酬制度受到诟病的方面则有两个,一是金额过少,肖伟回忆说,每次他进行随机调查,很少有人猜测独董的年薪会低于20万,因为独董均为各界的资深人士,但实际上,多数独董的年薪都不到十万。加上对独董的工作时间规定并不严格,造成独董收入和付出均少的情况。在美国,形成了一个职业独董的阶层,而在中国,独董显然只是兼职。并且其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进一步使独董的独立性降低。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则认为,独立董事的薪酬如果由专门的薪酬委员会决定,将能使独董的行事风格有直接的转变。

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属于公司治理制度中的一个方面,若不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进行改革,独董的现实角色恐怕难以改变。

此外,作为公司治理制度中的一个方面,独立董事本应在《公司法》中规定,但《公司法》仅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一句话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详细规定。目前独董运作,其依据更多依靠证监会所颁发的《指导意见》,肖伟告诉时代周报,我国曾经多次尝试以立法来替代证监会颁布的《指导意见》,但各方迟迟没有能够达成共识,立法也就延宕至今。

而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表示,尽管独董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制度近期不太可能在国内实现,但任何能够让独董真正实现独立的立法努力,都会遭到上市公司大股东们的强烈抵制,“首先国资委就很可能会反对”——因为国资委正是所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代表。

该专家同时表示,民营企业也并不欢迎独立又“懂事”的独董,“如果法律不强制要求他们必须在董事会设独董,那他们请就很难说了。”

推动2014年《公司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今年最新的修订草案中,对“独立董事”制度方面,仍然没有变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一内部人士则向时代周报证实,对今年的《公司法》修改草案,证监会系统没有提出独董制度方面的修改意见。

陶景洲则认为,上市公司的治理和独董制度的完善,甚至不是修改《公司法》就足以完成的。他认为,公司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法还需要有相应配套的制度安排。

“比如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伴随的是集团诉讼制度,伴随的是独立董事的对偿制度,使得独立董事不敢不认真监督公司的运转,否则将来要承担很重大的责任。”陶景洲说。

可以预见,独董辞职潮还将继续下去,官员独董将成为历史,专业人士将成为独董的主要来源,而反腐风暴中独董队伍的“去泡沫化”,只是独董制度以及更宏观层面改革的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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