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改 草拟稿表现给力

2011-01-06 00:46:46
来源: 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严友良 发自上海

呼唤日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 )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近日,记者获悉,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包括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改委等主要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代表、法律专家、业内资深学者组成的《基金法》起草和修改小组已经完成了这次修订的草拟稿。

据透露,草拟稿涉及100多条法律条文,下一步将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这意味着经过近两年多的酝酿,《基金法》修改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当初基金法立法的时候,确实符合基金行业发展的状态。如今,修改的呼声看涨。记得2008年的两会上,《基金法》修改是作为当年人大一号议案提出来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旭指出,关于《基金法》的修订业内已经形成了共识。

“关键是看这次修订能否在一些问题上有所突破。”在金旭看来,修订的结果更值得期待。从记者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草拟稿的表现还算“给力”—该草拟稿不仅为私募正名,而且要求对“老鼠仓”、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从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等多方面进行监管补充。

草拟完成的《基金法》第十一章“非公开募集资金”,首次对私募基金从登记注册、组织形式、信息披露和合格投资者的门槛等都做了详细的解释。而为了避免内幕交易,这次也对公募基金公司提出了独立董事、内部审计等多项要求。

小改还是大修

现行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过。几年下来,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它的缺陷开始显现。

“首先,公募基金的‘老鼠仓’和内幕交易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次,一些以股权投资为主的风险投资基金(VC)和私募股权基金(PE)如野草般生长,因为《基金法》没有涵盖诸如此类的私募基金,给它们留下了套利的空间;还有,公募基金被《基金法》管得太死,激励制度不够完备,以致高级人才不断向私募流失。”一位不愿具名的PE基金高管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原来,现行《基金法》第二条中这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直接导致具有集合投资性质的非公募基金,包括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保险公司投资连结险等一时或无法可依,或有规定但因为多头监管而标准不一致。换言之,2003年通过的基金法仅仅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而不是《投资基金法》。

这也导致由于公募基金被《基金法》管得太死,激励制度不够完备,以致高级人才不断向私募流失,甚至有人戏言公募基金成为了私募基金的“练兵场”。据不完全统计显示,2009年全年共出现139次基金经理变动,而2006年、2007年与2008年的变动次数分别为28、71和114次。这种态势进入2010年仍在延续。这其中不少人变成了私募基金的经理。

“我们的《基金法》已经落后了一个时代。”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但关于新基金法修订,起草小组内部却有不同的声音——“大改”还是与“小改”。“小改”即单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大改”则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也纳入进来变成“股权投资基金法”。

“后一种做法无异于重新起草一部新法,但是立法成本、立法过程和阻力都会增加很多,但如果仅仅在原有基础之上进行修改而没有注意到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达不到修订的效果。”这种情况下,起草小组选择了“折中”的办法:维持《证券投资基金法》名称不变,但对私募基金用一章专门进行规范。

私募“全阳光”

对于私募基金没有纳入到现行《基金法》范围内,得回溯到2003年立法过程中的博弈。据曾担任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的朱少平介绍,当时为了规范所有的基金,起草小组提出从资金募集的角度找各类基金的共同点。而当时国人对私募股权投资了解不多,而证券投资基金在1997年国家就施行了《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相对成熟。因此,才有了上述《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

这一次,为适应基金业新局面,新基金法草拟稿专设第十一章,对私募基金从登记注册、组织形式、信息披露和合格投资者的门槛等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据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介绍,中国私募基金其实很早就有,且经历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合理不合法”阶段。“我是参与中国股市‘老85’时代的,那个时候就有私募基金,当时有很多庄家,他们的钱其实也不是他的。他可能是一个股评家,有点声望,也可能是被某个机构雇佣了,这些其实也是私募基金。只是没有合法身份。”李振宁说。

2004年2月20日,中国私募教父赵丹阳携手华润信托发行了第一只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在阳光下运作。2005年开始,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框架,在深圳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阳光私募逐渐增多。

即便如此,在目前情况下,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其运作机制无章可循。投资者很难辨别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找到具体的法规评判是非。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准入条件限制,私募基金无形中给那些曾有过污点的证券从业者,带来了“洗白上岸”的空间,并由此损害到证券市场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没有立法也限制了私募基金的规模,为其募集资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据深圳龙腾资产总经理吴险峰介绍,国外的对冲基金可以通过投资银行或者券商的渠道去募集,但在国内根本不可能。

而按照草拟的新基金法,无论投资方向是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还是低流动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只要募集方式非公开,都属于私募基金。据此,不但阳光私募,就连基金专户理财等私募证券投资、PE也进入了监管视野,真正做到了私募“全阳光”。

监管进退

2010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在上海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基金业高峰论坛”上点出了基金法三大修订方向:要推动修改《基金法》,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基金管理人组织模式,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同时明年还将陆续颁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新的《销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降低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最后还表示未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仍是监管层的主要思路。

上述三大方向,在本次基金法草拟稿中均得到了体现。

为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草案提出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对参与非公开私募的机构投资人的资产规模、从事业务和自然人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规模等设立门槛。

李曙光指出,针对目前投资过热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来说,施行“合格投资者”这一监管手段有其必要性。

尽管大多基金业内人士认为,应该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到《基金法》,在身份和地位上获得认同,但也有一小部分人并不赞成把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的监管范围。“私募股权投资更多涉及到产业资本方面的内容,包括对具体行业前景和具体公司的投资判断,与金融资本存在很大区别,统一纳入到《基金法》并不合适,我倒是觉得可以单独拟订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毕竟私募股权投资涉及到的东西太多了。”深圳一基金公司高管表示。

对此,起草小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指出,应按基金募集的方式确定监管的松紧度。对公募基金应该实行严格的监管,以保护小投资人的利益;对私募基金可以实行适度监管以保证市场应有的灵活性。

有趣的是,实际上,一些基金高管则认为这次修改对公募基金有较大松绑。原来,公募基金期盼已久的股权激励、基金经理炒股开禁都有望在此次修法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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