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红线尚远 银行冷对存贷比解锁

2014-07-10 02:59:27
来源: 时代周报
一位不愿具名的国有银行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此次存贷比调整对其所在的银行影响有限,因为吸储能力较强,该行的存贷比离75%的红线还有距离。

本报记者 胡秀 王媛 发自广州

6月30日,本是一个让银行员工颇为“敏感”的日子,这一天正值月末、季末、年中三点交汇,按照惯例,银行在这一天忙着“冲时点、拉存款”。而正是这一天,银监会宣布对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这个消息让市场有些猝不及防,但又在意料之中。

日历往前翻至1995年,作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四大指标之一,“存贷比”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沿用至今的同时,饱受诟病。

“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存贷比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银监会亦清楚地认识到存贷比的局限性。

近年来,业界对放松或取消存贷比指标的呼声不断,但一直未有明显进展。此次,银监会宣布,在不改变存贷比算法的前提下,调整存贷比的计算币种口径;另外,对存贷比的分子(贷款)、分母(存款)项进行调整。业界普遍认为,此次调整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但由于调整力度低于预期,实际效果较为有限。

只是微调存贷比指标,并不能让市场满意,市场上废除此指标的呼声再起。去年两会时,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曾有过表态,他认为,存贷比考核制度确实有需要完善之处,但取消存贷比还不现实。从监管层近年来的举动来看,对存贷比的调整将一直走渐进式路线。

银行员工“生存状态”改善

存贷比指标的存在,意味着银行要想扩大贷款规模,就必须吸收更多的存款,但资本金、发债、同业存款等都不符合存贷比计算要求,商业银行只能拼命地吸收存款,“揽储”渐渐成为银行身上背负的沉重压力。

这种压力也传导至一线银行员工身上,来自中国银行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银行从业人员已近335万人,在存贷比的“紧箍咒”下,这其中的大部分人都背负上“存款”包袱。

一位城商行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他所在的银行,即使是刚进银行工作的柜员也承担一定的揽储任务。不过,新柜员的任务量只是50万元,相对较轻松,每到月末、季末、年末时通过求助家人、朋友还是可以完成的。银行的晋升虽然考虑员工的综合指标,但是揽储能力显然是重要的考核项目,从柜员转至客户经理,至少要揽储2000万元,而客户经理则肩负更重的揽储任务。一位股份制银行派遣员工则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如果想转为正式员工的话,他必须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日均存款额千万元以上。

“为保证月末、季末贷存比能够达标,银行要么在月末减少理财产品发售,要么将理财产品的到期日设定为月末或季末,以便让这些理财资金届时能够回到存款账户促成贷存比达标。”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曾称,这实际上造成了存款人的利益受损。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则表示,“存贷比的约束,使‘存款立行’成为普遍经营战略。揽储文化催生了一系列资金掮客“买存款”的现象,鼓励了银行客户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滋生了腐败和套利。”在她看来,存贷比还催生了银行在关键时点“冲存款、绕贷款”的所谓金融创新,“冲存款”的行为,导致了M2的波动,增加了央行货币调控的难度。

事实上,对于控制金融风险、约束商业银行放贷行为,存贷比的存在曾经发挥积极作用。鲁政委曾经作出这样的评价,“当时引入贷存比实际上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银行获得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启动了此后波澜壮阔的中国银行业的自主经营进程”。

鲁政委认为,在《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前,人民银行对各家银行信贷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资金主要由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拨付。《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后,贷存比等四大指标被引入,成为了人民银行推行“资产负债表比例管理”、使经济调控由指令性计划管理转为“间接调控”的抓手。

这种“比例管理”,不仅使得当时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获得了快速成长的机会(当初的中小金融机构,而今已成长为国内的中型乃至大型银行),更是启动了国家专业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前身)自主经营的商业化进程。当时,在调节银行信贷、控制流动性风险方面,存贷比都是简洁而有效的指标。

但在这十九年中,宏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存贷比指标已渐渐显得不合时宜,其作为监管指标的作用逐渐递减,并对银行业经营、金融改革、利率市场化等形成制约,由存贷比引发的银行间“揽储大战”更是备受外界诟病。

而 “存款”问题,只是存贷比缺陷的其中一方面。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也于日前表示,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松绑”存贷比

近年来,业界对取消存贷比指标的呼声不断,存贷比的存与废也成为争论的热点。

吴晓灵就曾经多次建议,存贷比指标监管和贷款规模控制扭曲了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不利于流动性管理和金融稳定。应尽快启动《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工作,取消存贷比指标限制和贷款规模控制。不过,吴晓灵亦表示,考虑到修法的程序安排,在《商业银行法》对存贷比指标暂没有取消之前,应尽快改变商业银行存贷比的计算口径。

6月3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简称“《通知》”),这被外界视为存贷比指标调整的新转折点。

《通知》提出,在不改变存贷比算法的前提下,调整存贷比的计算币种口径,另外,对存贷比的分子(贷款)、分母(存款)项进行调整,其中,分子扣除6项、分母增加2项,7月1日正式实施。

从计算币种口径来看,银监会表示,目前的存贷比监管按照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调整后将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对此,银监会认为这一调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符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单独管理的要求。同时,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可以防范通过本外币转换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

而业界更为关注的是存贷比分子、分母项的增减情况。按照《通知》,在计算存贷比分子时要扣除以下6项: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从分母项调整来看,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的稳定资金来源;外资法人银行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母行存放,将其中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计入,可以促进外资银行充分运用境外母行提供的稳定资金拓展业务,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同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观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对银行经营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对于存贷比出现异动的银行,将视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监管套利。

“微刺激”政策再加码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此次监管层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主要是为了向市场释放流动性,支持实体经济,这也是“微刺激”政策的一部分。

今年以来,“微刺激”政策不断向实体经济倾斜。4月份以来所召开的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连续推出一系列稳增长措施,如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小微企业减税、扩大出口退税、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等。民生证券分析称,银监会此次调整存贷比是“微刺激”第三波,有利于降低“三农”、小微等部门的融资成本,助力经济结构转型。

而为了响应国家定向调控及微刺激政策,央行今年先后在4月和6月两次实施“定向降准”措施,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资金更多地配置到实体经济中需要支持的领域,为小微企业等输血。

业界普遍将此次存贷比调整,视为对央行定向降准政策的深化和扩展。杨德龙认为,此次存贷比调整反映了市场的大趋势,此前,央行采取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改善经济状况,刺激经济回升,而存贷比政策调整是和央行的宽松政策相配套的。

前几日,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14年第二季度例会认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仍处在合理区间,金融运行总体平稳,物价基本稳定。经济金融结构开始出现积极变化,但所面临的形势依然错综复杂,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存。国际经济形势和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出现分化,发达经济体积极迹象增多,部分新兴经济体增速持续放缓。例会强调,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适度流动性,实现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包括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等在内均认为,此次存贷比额调整能够降低“三农”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海通证券则认为,存贷比调整是宽松政策进一步加码的体现,未来存贷比的解锁成为趋势,因而信贷增长将逐渐从银行信贷供给能力转向实体经济的信贷需求意愿。存贷比调整有助于引导非标融资重回表内,降低货币利率以及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国泰君安则认为,作为定向货币宽松的一个后续政策,会使更多资金流向“三农”与小微企业,并将降低他们的融资成本。

实际效果有限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此次调整方案未改变存贷比的基本计算规则,简单易行,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那么,此次存贷比调整,对实体经济的帮助有多大?

时代周报记者联系原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著名经济学者易宪容,虽然目前身在国外,但他对存贷比调整一事依然关心,连续多次撰文陈述自己的观点。在他看来,此次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实际效果不大。

“这些政策的调整看上去是很好,即在不全面放松货币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同时该政策也向市场透露出政府信贷政策的适度放松,而且信贷政策的适度放松也十分具体及有针对性,表面上也有利于支持国内实体经济发展。但这种政策的实际效果则是十分有限的。”易宪容指出。

他认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5.9%,与75%的上限尚有不小的距离。而且当前受到存贷比限制只是那些较小的农村合作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这些银行本来债权业务的风险就很高,如果让其贷款业务更加扩张,那么其风险可能只会增加。而对于国内几大银行来说,不仅占有国内整个银行市场过高比重的存款业务,而且这些银行存贷比调整对其根本上就没有影响。因为这些银行要达到《商业银行法》所限制的存贷比规定还是较远的事情。”

据时代周报记者从银行人士处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此番存贷比调整,对不同的银行而言影响程度不一。一方面,要看各家银行的存贷比指标高低;另一方面,要考虑扣除的分子项和增加的分母项占银行业务比重的高低。

一位不愿具名的国有银行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此次存贷比调整对其所在的银行影响有限,因为吸储能力较强,该行的存贷比离75%的红线还有距离。而一位地方农商行人士则表示,因不处在农业发达地区,其所在银行的“支农再贷款”等业务比重本身就较低,加之存贷比宽松,此次调整对他们影响很小。

平安证券亦认为,此次存贷比指标调整的政策效应有限。原因在于,首先,存贷比并不是限制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还有央行信贷额度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而且,目前存贷比接近75%上限的多为股份制银行和规模相对较小的城商行等,腾挪出信贷额度后能够释放的流动性也相对有限;另外,即便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口径,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也难以将大量资金投向这些领域。

申银万国认为,从分子来看,扣除的前三项原本就扣除,不过支农、支小再贷款与相关专项金融债的规模未来可能进一步扩大。其余三项中,“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被从分子中扣除给市场留下的想象空间较大。

民生证券预计,缩分子的规模总体和预期基本一致,但扩分母的规模仅包括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大概率低于同业结算存款的规模。

此前,包括吴晓灵等在内的业界人士提出的“将同业存款计入存贷比分母”的建议,此次未能实现。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李文泓在记者会上表示,之所以最终未将同业存款纳入分母项,是考虑银行的同业存款资金不稳定,有一定风险,不适合放入分母。而列入分母项的大额可转让存款虽受业界关注,但由于还未开始发行,最终额度情况还不明晰。总而言之,本次调整力度低于市场预期。

而对于银行而言,“拉存款”的日子并未结束。按照申银万国预测,本次存贷比调整预计释放贷款额度在4000亿-20000亿之间,各银行本身释放的额度就不多,分行、支行层面则少之又少。

某股份制银行办公室总经理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实体经济很难做,货币总量很大,但很难进入实体经济,对银行的存贷比规定得很死,对银行尤其是大银行,这种约束是很要命的。存贷比下调只要是对总行层面的影响,对于基层单位没什么影响。因为对于基层单位来说,相关的吸存任务都是年初就定下来的,任务也比较重,不会作相应的调整,所以短期内不会对基层有什么影响。”

上述办公室总经理还表示,“我们作为一家规模不算很大的股份制银行,存贷比大概是65%左右,离政策红线还是有一定的距离。据我所知,国内大部分银行的情况实际上也是相对乐观的,因此这次调整影响比较少,不应高估调整的效果。”

据时代周报记者不完全的统计,截至今年一季度上市银行的季报,存款规模在10万亿元以上的中、农、 工、建四家大型银行,其存贷比离75%还有相当距离,比如,农行甚至只有60%。而接近撞线的招商、中信、交通等几家银行,存款规模都不足5万亿元。相应的,商业银行整体存贷比在今年一季度仅有65.9%。

调整将走渐进式路线

只是微调存贷比指标,并不能让市场满意,市场上废除此指标的呼声再起。去年两会时,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曾有过表态,他认为,存贷比考核制度确实有需要完善之处,但取消存贷比还不现实。从监管层近年来的举动来看,对存贷比的调整一直是渐进式的。

实际上,包括“支农再贷款”等在内的几个分子项,监管部门在近几年内已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在业界看来,此次存贷比调整有“新瓶装老酒”的意味,或许体现了监管层循序渐进的意图。

早在四年前,“支农再贷款”就已经不再被纳入存贷比监管指标考核中。2010年7月,“一行三会”曾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意见》的第十四条提出,“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农村信用社,不将支农再贷款纳入存贷比监管指标考核,优先将其改制为农村银行类机构。”

不仅是“支农再贷款”,在“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方面,去年9月,在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允许“商业银行以“三农”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允许在分子项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属地监管部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由属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另外,2011年中,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的第八条提出,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其中,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由此来看,这四个分子项调整实际上是对近年来陆续出台的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除了在政策上对存贷比政策进行微调之外,近年来,监管层对银行的存贷比指标考核或有所放松。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以前超过存贷比,监管部门处罚力度很大,现在只是进行口头提醒。”

鲁政委认为,单纯的存贷比指标的调整,并不会让银行业因此就额外增加多少融资,但却能够鼓励融资走“贷款”的正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弱化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力。


时代观察:银行改革在微调中审慎前进

胡秀

仅仅对存贷比的计算口径进行微调,显然是不够的。

细心的人可以发现,在银监会公告里,曾两次提及《商业银行法》。一句是,“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一方面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另一句是,“中长期,银监会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与存贷比指标的命运差不多,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因部分规定滞后于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和监管实践,业界对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呼声一直很高。虽然2003年时,《商业银行法》曾修订过,但时隔十一年,“商业银行法有许多条款与当前金融实践脱节,许多立法上的空白点需要填充,许多不适应的规定需要删改。”盛京银行董事长张玉坤公开表示,与他持相同意见的,包括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等。

对于放松、废止存贷比和修订《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外界呼声高,但监管部门的“纠偏”工作仍审慎进行。不过,乐观一点来看,正如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虽然没有完全废除存贷比,但是改革只要在方向上是正确的,每一步都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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