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四审落定,突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冯珊珊
来源: 时代财经
此次证券法修改突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为此设置专章。

金融unsplash3.jpg图片来源:Unsplash

今日(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落下帷幕,上午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在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此次证券法修改突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专章设置投资者保护,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强制调节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

龚繁荣指出,此次修订既规范发行人、市场中介等主体行为,还规范发行、交易、退市等各个环节,加强了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

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是我国金融工具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的内容,投资者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一直以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资本市场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投服中心:累计行权2500多场

“投服中心成立于2015年12月,作为证监会管理的一个投资者利益保护机构,成立五年来形成了一系列的探索和摸索。”12月27日,在证券日报主办的第三届新时代资本论坛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文中称“投服中心”)董事长、党委书记郭文英对投服中心的四大主要工作进行了相关介绍。

一是唤醒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利意识。投服中心通过行使执行局、股东大会召集局等权益,发挥示范引领的作用,引导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用脑投票,而不是用脚投票”。

“截止到今年的11月底,我们一共持有上市公司3700多家的股票,通过发送股东建议函、公开发声、联合其他机构行权等方式,累计行权2500多场,行使股东权利3700多次,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做调解,提升证券纠纷的化解能力。投服中心推出了小额十条机制,建立了全国性的纠纷调解网络。目前一共登记案件12580件,受理8725件,调解成功5715件,投资者获赔金额20.33亿元。

另外,投服中心与全国35个辖区,39家中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对接机制。小额调解机制已经推广到全国34个辖区,覆盖了179家证券、期货、基金和投资咨询法人机构。

三是健全完善维权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效果。郭文英表示,今年投服中心也在积极推动集体诉讼,进步非常大。

“如果说是对上市公司进行罚款,或者追查,等于我们的股民又受到了二次伤害,所以我们今后要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真正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人来追责,要让他们不敢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创新投教方式,普及维权知识,提高投资者自身保护能力。

证券法的修订为投资者保护打开了更大的空间,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郭文英建议,将来在有可能的条件下,可以制定投资者保护条例,设立一个全国性证券调解中心,探索、研究和完善公益律师的管理,发挥公益律师团队的责任。

“我们还要从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教活动,让投资者掌握维权和行权的知识。”郭文英表示。

投保基金:挽回经济损失达1亿元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下称“投保基金”)作为证券市场唯一的资金安全监控机构,全面监控着证券市场投资者超出两亿多的资金账户,合计万亿元的交易资金。

据投保基金副董事长刘慧兰在上述资本论坛上的介绍,近年来,投保基金在投资者保护工作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积极探索和实践。

一是扎实做好投资者资金安全监控和预警,积极支持科创板和沪深300 ETF期权等创新业务,牢牢守住投资者的钱袋子。

二是持续评估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了多主体、多层次的投资者保护状况的评价。

三是探索开展全口径投资者结构分析,为辅助监管部门了解投资者动态提供精准有效的信息。

四是不断优化12386中国证监会的服务热线工作,发挥服务投资者的桥梁作用。“今年以来,投保基金以机制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了12386热线的运行效率,诉求转办,处理机制由以前的以证监会的相关部门为中心为枢纽,转变为以投保基金为枢纽,为投资者解决诉求47.62万件,挽回投资者经济损失超过了1亿元。”

五是积极践行委托调解机制,探索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投保基金成功调解了700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的案件。”

刘慧兰表示,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律,相关规定散落在各类法律法规当中。除了需要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关于投资者保护的顶层设计,还应当优化工作方式,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分析手段,科学度量和深入分析资本市场各方面投资者保护的实际效果,对市场风险提前监测预警,让数据说法,以助力科学决策。

“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系统性、关联性、复杂性命题。”刘慧兰认为,摸清投资者的规模结构、交易行为特点,以及心理需求,刻划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整体形象和特征,对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制度安排方面,刘慧兰表示,先行赔付作为一种诉讼纠纷的解决途径,已经显现出了它的优势。“尽快完善推动这一个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发挥更好的投资者保护作用。”

全国股转公司 已经开始行动

12月27日晚,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发布第一批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表示,经过近七年的发展,新三板市场规模、结构和需求发生了明显变化。

一是部分挂牌公司经过培育和规范,已经成长壮大起来,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对规范,对股权分散度和市场流动性的需求逐步提升;二是经过新三板前期的快速发展,投资者逐步趋于理性,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不断增强;三是在市场不断发展过程中,挂牌公司股东、投资者对股票流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新三板制度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市场风险监测、防控和处置能力逐步增强,新三板调整和优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条件和基础已经具备。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在充分考虑不同市场层次挂牌公司的细分特征和风险情况的基础上,本次改革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主要做了三方面调整。

一是调整完善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在分析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经验和充分考虑新三板各层级企业特征和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差异化设置。改革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与不同层级的市场风险与制度安排相匹配。

二是调整完善资产认定标准。资产范围上,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实收资本、实收股本或实缴出资总额计算,自然人以开通权限前1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计算。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主要考虑是提升可操作性,防范违规开通交易权限的风险。

三是优化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要求主办券商结合投资者信息及其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及时更新评估数据库,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取消主办券商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资产标准的规定。

上述规则发布实施后,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将适用新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线上开通交易权限,开通当日即可进行交易。

点击以下链接,阅读证券法四审深度解读系列更多稿件:

证券法四审深读一|让“坏人”破产 为投资者“回血”

证券法四审深读二|人大教授刘俊海:放开上市公司,抓住背后自然人

证券法四审深读三|离定稿已不远 为注册制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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