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14案,消费公益诉讼之路未来怎么走?

柳军、梁施婷(实习)
2019-07-31 19:58:40
来源: 时代财经
新消费法走过5年,消费公益诉讼从无到有,但未来,以公益诉讼维权之路仍将继续探索。

close-up-court-courthouse-534204.jpg图片来源:pexels

消费公益诉讼迎来了新突破。扰攘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简称“中消协”)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雷沃重工”)一案在多次拉锯协商之后,终于在近日尘埃落定。

这是自2014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简称“新消费法”)确立省级及以上消费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以来,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近日中消协通报称,雷沃重工同意中消协的全部诉求,包括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在6个月内消除相关车辆安全风险;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等。这同时还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据此维权并可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参与了此次公益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向时代财经表示,只要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应该提起诉讼。在他看来,把现有的制度利用好,就是对《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最大的肯定。

至此,新消费法已走过5年,消费公益诉讼从无到有。但未来,以公益诉讼维权之路仍将继续探索。

消费者如何从中受益?

这次中消协的诉讼从准备至今长达3年半。在这段时间里,作为中消协的代理律师,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多次往来于工信部、交通部等部门查证,也不停地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地寻找证人,最终找到100多名证人。

由于对方提出了调解的请求,双方展开了长时间的拉锯战。“有时是一个月两次,有时是两个月一次,反反复复调解了十几次。”但有3条底线中消协和邱宝昌一步都不退让:不能减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请求;必须在法庭的支持下调解;调解结果要公示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正当中消协与雷沃重工的案情胶着之时,作为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简称“广东省消委会”)公益诉讼律师团执行主任的朱少波在2018年为广东省消委会拿下了全国首宗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胜诉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8名销售“假盐”的被告依法承担违法销售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而广东省消委会的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前后不到半年。一南一北,两起公益诉讼在方向、时长上展现不同的样貌。

邱宝昌在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直言,中消协一案之所以诉讼时间长,主要在于取证方面的困难,“像广东、吉林等地的公益诉讼案是在认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后,在检察院的建议下提起诉讼,打的是‘纸老虎’”。

同时有别于广东省消委会一案,中消协在诉讼中并没有提起惩罚性赔偿,而是在6大诉讼请求中创新性地加入“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吴景明认为,确认被告“故意隐瞒”、“故意误导”实际上就是确认了被告的欺诈行为,给未来消费者提起惩罚性的私益诉讼打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之所以中消协没有提及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背后还牵涉到一个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

朱少波在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透露,由于当时提起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在中国是首次,所以在与法院商量过后,选择将赔款提供给政府的财政基金进行代管,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赔付。

然而这也意味着,如果将来没有消费者就此消费问题提起私益诉讼,那么这一笔民事赔偿款将收归国有,但在法律上,只有行政处罚款才会收回国有。

在广州中院的裁决书中也印证了这一点,其中提及“根据生活习惯,广大善良的消费者不会因为购买一包食盐而保存购买凭证及其外包装,以备日后诉讼之用。可以想见,至今没有消费者提起民事私益诉讼,今后也不会有。”

邱宝昌表示,对于惩罚性赔偿款“放在哪”、“如何使用”、“如何支付”的问题,目前的法律仍未作出相应的规范。换言之,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虽然是赢得了消费者日后提起诉讼的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难以落实到消费者手上。

公益维权站“效率”还是“意义”?

目前,消费者直接从公益诉讼中受益仍是高难度动作。邱宝昌表示,公益诉讼最终目的是通过判决作为重要证据支持私益诉讼,这样就可以省去消费者的取证成本、取证时间和诉讼成本。

但是,公益诉讼能否解决大部分重要的消费问题,还得打上问号。

过往中消协曾作出统计,自2014年到2018年,全国共提起14起消费公益诉讼。但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根据《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显示,仅在2018年,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有65件,审结16件。

像中消协那样,耗费三年时间打下诉讼,受侵害的消费者有没有同样的耐心等待?4年来14起消费公益诉讼,对于消费问题的解决意义何在?

而“慎重”一词,是多位律师和专家在谈及这个问题提到最多的词汇。

朱少波表示,消费者协会对于提起公益诉讼是很慎重的,对于有代表性、危害程度比较重大的案件才会提起诉讼。

中消协的公益诉讼首案其实也是精心挑选的结果。代理律师邱宝昌透露,中消协认为其公益诉讼第一案要考虑到社会效益,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超标三轮摩托车正涉及农民安全问题。

案情历经3年,人们只能从11页的判决书上看见原告的6项诉讼请求均被法院认可,但邱宝昌认为在诉讼的过程中,公益诉讼的震慑作用已经展现。 “前三项诉讼请求实际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停止了。”

作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目前社会对于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公益诉讼的期望过高。“大多消费者乃至社会普遍认为,消协组织有了消费公益诉讼这一强大武器,应当赶紧向那些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炮’。”

陈音江告诉时代财经,他曾经看见过有消费者每天拎着几袋子资料到消协组织要求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有的甚至威胁消协组织,若是再不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就到法院告其不作为。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多元化救济手段,包括消费者协会调处等社会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而消费公益诉讼只是司法救济中的一种手段,并不是所有侵权行为都适合通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来解决。”

纵如陈音江所言,不是所有消费问题都适合提起公益诉讼,但社会还是在期待并且呼吁应该放宽消费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以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

根据《公益时报》报道,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检测总站物理室主任温香彩向两会递交了《关于扩大社会组织开展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建议》。此外,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也表示,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存在很大的关联性,二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完全可以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消费类案件提起诉讼。

事实上从立法之初,已经有专家建议消费公益诉讼资格可以放松到地市级的消费者组织。吴景明作为参加立法最终评估的专家之一,曾建议将诉讼资格扩大到副省级以上城市的消费协会。然而,最后立法机关还是保留了省级以上的消费者组织的诉讼资格。

吴景明表示,消费公益诉讼是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首创的,这在中国是刚刚开始,所以提起的诉讼还是以审慎起见。但他仍然希望未来有更多消费团体被赋予诉讼的资格,“随着消费法的实施,以及在实践中的总结,未来有可能对消费者组织的原告主体资格进一步扩大。”

老、新、难问题,公益维权怎么破?

然而,审慎前行的公益诉讼可能赶不上日新月异的消费环境。

时代财经梳理过往的消费公益诉讼发现,消费公益诉讼针对网络消费问题以及国有垄断的消费现象仍占少数。

过往的消费公益诉讼针对的大多是发生在实体消费品和服务中的问题。实体消费的问题固然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等利益,但随着各种新经济的涌现,虚拟消费平台带来的问题愈发值得重视。

如果你是还在排队等候押金退还的ofo小黄车用户,那一定深有体会。最新的消息是,目前还有近1600万人,接近15.84至31.84亿元的押金在等待退还。但万一,ofo方面无法将这笔庞大的押金退还到消费者手上,消费公益诉讼又能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

早在去年,广东省消委会曾就拖欠押金的问题向“小鸣单车”所属的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当时,广东省消委会称,截至2017年12月8日,共收到消费者的投诉2952件(不含来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亦指出,“小鸣单车”在已经构成逾期、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形下,已经构成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侵权。

但对于类似网络金融、套路贷这样的问题,吴景明告诉时代财经,现在还没有提起诉讼的先例。

这并不意味着这类型的消费问题被排除在消费公益诉讼之外。吴景明表示,这些消费问题也符合消费公益诉讼起诉的范围,但是目前处理这方面问题比较复杂,消费者协会尚无法介入到这一体系的诉讼当中。

此外,吴景明还指出,在过往的14起消费公益诉讼中,针对的大多是民营企业,实际上对于消费者权益影响更大的是国有垄断企业。像机场无限期地收取机场建设费,高速公路无限期地收取维护费等,吴景明认为,这些通过垄断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应该纳入到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中。

其实,早在2014年12月,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把上海铁路局告上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要求上海铁路局停止“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一审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但在随后的上诉中,经过双方协商,上海铁路局承诺对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采取先补票、再核查的处理方式。

消费公益诉讼能否挑战规模更大、资金更雄厚的垄断型企业?对此,邱宝昌表示,希望仍然坚持在公益诉讼中维持诉讼中性的原则,“只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将面临公益诉讼,不管是垄断还是非垄断(企业),国有还是非国有(企业)。”

但陈音江坦言,目前消费者协会的人力、物力有限,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确实会存在不少困难,尤其是面对经济雄厚的垄断企业时,消费者协会很难在前期调查,特别是证据收集方面为诉讼做更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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