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IPO快讯:爱玛科技二次IPO 曾有副总裁被判入狱20年

2019-09-11 23:07:11
来源: 时代商学院

时代商学院研究员 黄欢欢 

在电动车领域,“爱玛电动车”品牌曾依托周杰伦、李敏镐、范冰冰、金秀贤等当代巨星代言而走进消费者视线。

9月5日,主营爱玛电动车的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科技”)更新了IPO申报稿,拟登陆上交所主板。

据招股书披露,本次拟发行6500万股,欲募集资金约16.8亿元,主要用于公司电动车、自行车整车及配件加工制造、整车及塑件喷涂生产线技术改造、研发中心建设、升级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共计13个项目。

爱玛科技,前身为成立于1999年的天津泰美车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泰美”)。2004年,公司推出爱玛电动车品牌,成为国内最早电动自行车制造商之一。2009年更名为天津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爱玛”),并于2015年正式更名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研发、生产及销售。

据悉,早在2012年,爱玛科技便在筹备IPO上市,但由于当时总裁与副总裁之间的关系不断恶化,最终两人对簿公堂才得以解决纠纷。而被卷入刑事案件风波的爱玛科技,其上市计划亦被迫搁浅。

天津爱玛副总裁不到一年便换人

判决书披露,2009年7月20日,爱玛科技控股人张剑与当时有业务往来的江苏天爵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天爵”)控股人顾新剑签订协议,两人合作成立无锡爱玛车业有限公司(下称“无锡爱玛”),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剑持股70%,顾新剑向张剑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入股30%,由顾新剑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2010年5月7日,张剑、顾新剑、无锡爱玛、天津爱玛(爱玛科技曾用名)及江苏天爵签订五方协议,约定张剑和无锡爱玛为顾新剑和江苏天爵偿还债务约1.25亿元,江苏天爵将名下估值为6205.60万元的房地产抵偿给无锡爱玛,同时顾新剑将其名下持有的30%无锡爱玛股权零对价转让给天津爱玛全体股东。

一个月后,2010年6月28日,天津爱玛股东会决议,同意张剑将其持有的3%公司股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顾新剑,后者为此向张剑出具等价欠条,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担任天津爱玛副总裁。

有趣的是,顾新剑出任天津爱玛副总裁不到一年便被人撤下。2011年10月7日,张剑主持召开会议,决定撤销顾新剑的副总裁职务。随后在2013年4月顾新剑与张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顾新剑将持有的天津爱玛3%的股权转回给张剑,并于工商局备案。

可以看到,顾新剑从无锡爱玛总经理到天津爱玛副总裁的升职路上,未付分文,还“获得”巨额资金偿还债款。

被撤职位,顾新剑显然不愿意就此失去好不容易傍上的“大款”。在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等多种方式,通过威胁、恐吓张剑及其家人的安全,向天津爱玛和无锡爱玛供货商及经销商散布张剑和公司的谣言,向税务机关举报无锡爱玛偷漏税问题等手段,多次向张剑索要钱款共计2.35亿元。

事实上,早在2010年10月15日,顾新剑利用职务之便,将未过户的江苏天爵房产证、土地证拿去抵押,获得3000万元贷款供己私用,触犯刑法。

两罪并罚判服刑20年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3年12月,张剑向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区分局报案。次年2月9日,顾新剑被抓捕。在长达三年有余的审判裁决后,2017年8月2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件的最终刑事裁定书,编号(2016)津01邢终318号。

该判决结果显示,维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静刑初字147号刑事判决。顾新剑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万元;责令顾新剑退赔违法所得2.61亿元,其中退赔被害人张某22.31亿元,退赔无锡爱玛车业有限公司3000万元。

让人意外的是,顾新剑在二审时透露,爱玛科技有超过百亿元的账外账,并称爱玛旗下的无锡爱玛账外账便达50亿-60亿元。法庭当时表示将在庭后核实相关线索。

2018年6月29日,爱玛科技首次披露招股书,同年12月21日,证监会披露反馈意见,质询爱玛科技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以及偿债能力风险等,并要求保荐人与爱玛科技在3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截至目前,爱玛科技并未对该反馈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反而在今年9月5日再次递交申报稿,欲二次冲击上交所主板。

从招股书中不难发现,中信证券(600030.SH)作为爱玛科技的保荐机构,同为该公司的股东。这层关系会否给爱玛科技的上市之路带来不利影响?9月11日,时代商学院就此问题向该公司发函提问,但截至当天发稿,爱玛科技并未作出回应。

【声明】本文(报告)基于已公开的资料信息撰写,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未经时代周报时代商学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获得授权转载,仍须注明出处。

(联系邮箱:TimesBusiness@163.com

本网站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转载外,均为时代在线版权所有,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联系本网站丁先生:news@time-weekly.com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