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收关注函:要求说明控股股东增持是否属实

2018-08-02 10:57:53
来源: 董秘学苑

东旭光电(000413)8月2日收到深交所的关注函,称对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以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表示关注,同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2月2日,东旭光电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以下简称《承诺公告》)。《承诺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拟计划自2018年2月2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资金不低于5亿元,不超过15亿元;增持比例不低于当前公司总股份的1%,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份的3%。2018年7月27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继续履行增持承诺的公告》显示,东旭集团与阳海辉、王俊于2018年7月2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东旭集团与阳海辉、王俊签订书面的《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协议》之日。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东旭集团与阳海辉、王俊作为一致行动人,将共同履行增持承诺。2018年8月1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 1%暨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收盘,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合计买入公司股份75,332,87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31%,合计成交金额约45,089.20万元人民币。

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具有稳定性,《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其他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表决权或其他可能影响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说明东旭集团与阳海辉、王俊共同履行增持承诺是否涉及《承诺公告》所披露承诺的履行主体变更,是否应当履行变更承诺的审议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增持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并说明实际增持主体、增持总金额和资金来源与《承诺公告》中披露的增持主体、增持总金额区间和资金来源是否一致。

据公司公告显示,东旭光电目前主营业务为光电显示材料、智能制造、电子通讯产品以及建筑安装业务。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7.44亿元,2018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2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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