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行业新兴阶段,不宜过早行政干预

2015-10-27 04:41:16
来源: 时代周报

赵红军

13年前,我正奋笔疾书我的硕士毕业论文《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社会化大流通理论研究》。在论文中,我坚信,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必将在商业和流通领域掀起一场伟大的革命。它不仅会改变商业流通企业的边界、市场形式,而且还会改变流通企业的网络组织形态,影响流通交易关系并使流通企业的交易契约、流通企业的价值创造等均呈现出崭新的表现形式。13年后,这一切已经变成现实。

有充分数据证明,我国的网民数量和互联网普及率,早在2008年6月就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今日更迅猛发展。目前,互联网应用已经走进中国千家万户。以网购为例,现在,跨境B2C业务也已经在天猫、京东、苏宁等网络零售平台上线,很多国有企业乃至国际资本正跃跃欲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互联网应用和网络零售业普及化和全球化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与之相应的支付方式、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正在改变我国传统的商业模式。

公允地说,中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业发展之所以取得目前的成绩,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1、政府对电信网络等电信基础设施的发展高度重视,电信、移动、铁通等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的贡献功不可没;2、互联网应用和电子商务业的市场主体大多为民营、个体、私营企业,他们贴近用户、了解市场、自担风险、勇于创新的创业精神对行业发展的贡献卓越;3、一大批互联网行业的明星企业家,敢于将创新的理念和技术创新结合在一起,以自担风险、自断后路的方式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创新尝试和探索,体现了中国独特的“企业家精神”。

然而,就在中国互联网应用和电子商务业迅猛发展、有可能“赶超英美”发达国家的大好形势下,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却认为“互联网寡头威胁市场经济”(参见10月20日《时代周报》A02版),将创新者、行业引领者利用自己领先地位,赚取正常创新利润的市场化行为视为垄断行为。针对于建嵘兄的观点,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提出的时间过早,对下一步中国互联网应用和电子商务业的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第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是一种基于技术和商业模式相互融合、创新和风险相互伴随的崭新行业。在这个行业,强大的资本并不是发展的先决条件。相反,创新的理念、大胆的技术创新,勇于承担风险的企业家精神却扮演了很大作用。对于这样的行业,政府更应该给予这种创新和尝试以较长的创新保护期,而不是过早、过多地干预。

第二,在传统产业,我们见惯了过多政府干预和监管对于这些行业发展的阻碍作用,如今无论是中央还是各级政府都已经充分认识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企业创新、产业转型与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一场“减少事前行政审批,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的政府职能改革正在全国范围推行。在此大背景下,祭出“互联网寡头威胁市场经济”的说法不仅不合时宜,而且还有点“危言耸听”的嫌疑。

第三,政府在服务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和企业发展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提供服务,应该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在为这些产业和企业提供服务中掌握更多信息,了解和熟悉企业运作流程,强化产、学、研,加强针对这些行业的调查和研究,为出台相关的行业规范和法规进行细致准备。但若不经过这些细致调查和研究,轻信有关论者的言论,将行业创新者利用自己创新赚取正常利润的行为过早地当作垄断行为并进行过分的干预,这对于行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害和不明智的。

(作者系芝加哥大学访问学者,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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