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存款保险制度 撬动深水改革

2014-12-02 09:52:27
来源: 时代周报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定意义上终结了我国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制度。

周俊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30日发布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而央行此前召开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已经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在明年1月推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1993年金融市场改革刚刚起步时即已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金融市场发展的不配套,这一制度迟迟未能落地。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保护储蓄客户利益的重要作用。在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之后,各家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储蓄客户,一个经常使用的手段便是提高利率,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大门已经打开,自负盈亏的民营银行也已付诸实践。由于国有大行已经在我国金融市场占据了先入优势,这些势单力薄的民营银行唯一能够使用的竞争手段便是利率上的“价格战”。但是,这种“价格战”虽然有利于增加储蓄客户的利息收入,却蕴含着一定的风险,假如银行为了吸储而大幅提高利率,而贷款利率又无法提高,银行的存贷比底线很容易突破。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储蓄客户的资金就可能血本无归。

在此意义上说,为了让存款保险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真正覆盖到所有储蓄者,存款保险制度似可考虑以限额偿付为主。存款保险一般是由商业银行向保险机构投保,保费由银行付出,储户用不着为这一保险付出额外的支出。但是,存款保险的最终得益者是储户,根据谁得益谁出钱的市场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中可以把储户一起考虑进去。比如,其兜底部分由商业银行缴纳保费,以50万元为上限。至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可以由储户自由选择是否参加保险。

从更深层次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定意义上终结了我国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制度。在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问题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最终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转移,实质上形成了由财政买单的局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银行业在隐性存款保险的支持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也增强了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大银行更能够实现风险分散,中小银行则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隐性存款保险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不利于银行业的调结构。随着市场主体作用的彰显,金融行业深水区的改革值得期待。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相关报道:存款保险制渐行:框架已定 保费费率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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