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家塔煤矿的股权拉锯战

2012-12-06 16:28:58
来源: 时代周报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从开始起诉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年。十年来,他的身份在普通人和亿万富翁之间徘徊跌宕,皆因这场在梦家塔煤矿股权官司。他虽然屡胜官司,却终究没有得到自己应得

本报记者 徐伟 发自陕西榆林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从开始起诉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年,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陕西省高院重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人仍然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保护自己在梦家塔煤矿的股权。

他在举报信中写道,“我虽已风烛残年,似同小蚁撼大树,可只要不说清楚我的股权哪里去了,不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我生不罢休,死不瞑目!”

举报信的作者是一位年届82岁的陕北老人,名叫李峰峨,是居住在榆林市府谷县三道沟乡后阳峁村的退休干部。十年来,他的身份在普通人和亿万富翁之间徘徊跌宕,皆因这场在梦家塔煤矿股权官司。

府谷县位于陕西省最北端,是陕西、山西、内蒙古三省(区)交界的“金三角”地带,原是国家级贫困县,自举世瞩目的“神府东胜煤田”被发现后,便如同坐上了腾飞的火箭,一举成为全省经济冠军,并跻身全国百强县。

李峰峨的命运本来也有望同府谷的发展一样,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贫穷老汉到亿万富翁的转变。但十年来,他虽然屡胜官司,却终究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昔日用1000元与人合伙创办的煤矿如今价值已超7亿,却被合伙人独吞。

合伙人反目

1987年9月,时年57岁的李峰峨与同乡大石岩村村民王二晓、县城郝汉成三人从银行贷款5000元,加上每人分别出资1000元,创办了梦家塔煤矿。三人签订《个人合伙办矿协议书》,约定煤矿股份分三股,三人各占一股。

由王二晓担任矿长、法人代表,李峰峨任副矿长兼安全员,三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并于1992年6月合伙将煤矿对外承包,三人分享着承包费。1994年,该煤矿营业执照换证时,注册投资人为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三人。

1995-1999年12月三人收回对外承包后,先后五次签订合伙煤矿内部承包合同,将该煤矿内部承包给王二晓经营,郝汉成、李峰峨分别收取过王二晓付给的承包费用5.7万元。

在历次申请工商登记和换证时,申请资料中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合伙人的地位始终未变,但注册资金由最初的1万元发展到2002年11月登记时的30万元,每人各占有10万元股份。

随着煤炭市场的日益火爆,煤炭价格的日益高涨,曾经友好合作、共同经营的关系,因为利益纠葛而变得紧张。到了2003年农历正月十六,王二晓突然不承认李峰峨与郝汉成的股份,说以前的报表、内外签订的承包合同都是假的,煤矿属其一人所有。

对于突如其来的变卦,李峰峨、郝汉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府谷县法院、榆林中院,一直打到陕西省高院。均判定,梦家塔煤矿是个人合伙,李峰峨、王二晓、郝汉成各享有1/3的股份。

因为年迈多病,“对承包中出现的种种纠纷争执无能应付”,2003年4月5日,只比李峰峨小5岁的郝汉成决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峰峨,同时商定,在转让前后,“因承包出现的纠纷,以及后来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接收人全部承担负责,风险自理。”李峰峨以30万元(实付28万元)接收了郝汉成的1/3股权。

在签署转让协议时,因李峰峨居住乡下、又值生病,遂由其子李明儿代其签字,郝汉成为保险起见,要李明儿把自己的名字也署上,于是李明儿在父亲的名字下面也加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是没有写“代签人”字样。他们当初谁也没有想到,正是因为少写了这三个字,为后来的一系列麻烦埋下了伏笔。

2003年12月,在府谷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对李峰峨提举的梦家塔煤矿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入股协议、建矿章程、最初合伙人身份证明、验资证明、开业申请登记本、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表等12分证据予以认定,判定李峰峨、郝汉成在梦家塔煤矿分别享有1/3的股权。

王二晓不服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被榆林中院驳回,维持原判。2004年11月18日,李峰峨、郝汉成依据生效的股权确认判决对王二晓提起经营侵权赔偿诉讼,2005年5月3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榆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王二晓停止对原告李峰峨、郝汉成合伙经营梦家塔煤矿的侵权;二、由被告王二晓赔偿原告李峰峨、郝汉成2000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梦家塔煤矿净利润892961.86元。三、诉讼费、鉴定费35000元由被告王二晓承担。”

王二晓不服榆林市中院的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5年10月,陕西省高院作出维持榆林市中院第(二)(三)项,撤销第(一)项的判决。

无效的胜诉书

虽然官司节节胜利,但并没有为李峰峨赢得煤矿经营权,煤矿仍由王二晓把持。

李峰峨称,王二晓自觉难以胜诉,侵夺煤矿不能得手,“他把黄陵的大队人马调来,进驻煤矿,所有人员都统一服装,统一工具,统一标识,不用当地工人。”

2005年7月6日,李峰峨手持5份胜诉判决书,去矿上找王二晓商讨如何执行省、市、县安全大检查验收不合格责令停产整改事宜,但王二晓避而不见,却从外地纠集来乘12辆拉煤车约130余名手持钢管、砍刀等器件的凶手。

左手腕系着红布条标记的不明身份者,连同煤矿人员约200余名,把出入煤矿的两条道路堵死,将李峰峨带去准备整改的23名工人围住。

据李峰峨回忆,当时暴徒用两辆50装载机在前追压,将李方一辆中型面包车砸毁,推入水沟,200余人抛出石块、砖头,并用钢管等凶器等一起打来,不到15分钟,24人全部被打得血流遍地,然后被命令轻伤抬重伤将其赶到沟对面的公路旁,围观的2000余人无一人敢劝救。

经榆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这一流血事件,受骨折重伤5人,轻伤9人,李峰峨等14人受伤住院。其中李峰峨右胫骨、左尺骨骨折、右额顶露骨凹陷骨折,术中清除积血约80ml,颅脑重伤,工人宋崇贵被砍6刀。

李峰峨多次向上反映,终于得到陕西省有关领导的批示:严惩黑恶势力。市、县政法委组织调查,却被王二晓等人瞒天过海,暗中阻挠,案件久拖未决。

记者在当地调查发现,许多人都知道王二晓势力过人,村民都对其心有忌惮。记者请人带路到煤矿,但是带路人只肯带到马路边,不敢带到矿上去。但也有许多热心人士,暗中拿钱支持李家父子打官司,李明儿说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自己不可能坚持到现在。

2006年3月1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二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之后王二晓于7月17日前分两次向榆林市中院上交了被判赔偿款及诉讼、执行费共计959461.86元。7月24日,李明儿委托代理人臧宇(四川省成都市人)、王烁(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从榆林市中院领走了赔偿费。

被清退2/3股权

按道理讲,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情到这里就应该结束了,但后来却因《陕西日报》的一篇内参,让局势出现了逆转。

2006年7月27日,陕西日报《要情反映》第24期,刊登了一篇题为《府谷县出现一桩怪事》的文章,反映“国家干部李明儿、郝汉成1994年利用职权套取国家扶贫款1.5万元参股梦家塔煤矿,多次分红”。

当时有陕西省高层作出批示,陕西省政府随即发出【2006】67号督查单。由陕西省监察厅牵头,省财政厅、工商局、煤炭局组成调查组,在榆林市委、市政府的配合下,对“梦家塔煤矿干部入股问题”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认为,“无任何情况显示李明儿、郝汉成以1.5万元发展资金占有股份的事实,且当事人王二晓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观点的真实性”,并称梦家塔煤矿为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创办的合伙企业,郝汉成已转让股份给李峰峨、李明儿;因李明儿在转让协议上签字,故梦家塔煤矿股权应重新划分,李峰峨拥有三分之一点五股份,李明儿拥有三分之零点五股份。

而在该报告的“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中却出现“李明儿一直代父参与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股权的行为,经请示后认为,李明儿是以父子关系之名,行其合伙经营煤矿并占有股份之实,他的代父行为是一种掩盖其违反政策规定、规避党政纪追究、逃避组织处理的投资入股煤矿行为,应列入清理纠正范围”的结论。

调查还决定:2005年9月份以来,在全国组织开展的煤炭清纠工作中,身为国家干部、清纠对象的李明儿,未按期申报登记、撤股和上缴收益,隐瞒事实真相,继续持有股份,属于顶风违纪。并建议对李明儿就地免职,责成其退出在梦家塔煤矿的全部股份(该矿的三分之二股份)核收个人所得收益并上缴国库。

该结论瞬间推翻陕西省高院的判决,让李家父子不知所措。

据李峰峨介绍,调查组一个监察员,“他挖空心思在我煤矿20年内找到1995年我看病令李明儿在王二晓内部承包煤矿协议上代我签字,2003年郝汉成给我转让股份代我签字,因这两次签字没写‘代签人’,以及2006年我被王二晓指使暴徒打成重伤,令李明儿去中院办取王二晓赔偿款,都要定成煤矿入股的证据。”“谁投资,谁有股权是常识,28万转让款全部是我出的,咋就有了明儿的三分之零点五股?儿子替老子办点事,代签个字,股权就变成儿子的了,我还有两个子女,不是制造矛盾吗?但对这些理,他们根本不听。”

2006年10月23日,陕西省监察厅发出陕监函【2006】44号文件《关于落实府谷县梦家塔煤矿干部入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责令榆林市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落实”,榆林市再责令府谷县进行落实。

府谷县纪委、监察局经过仔细调查,认为“经股份转让后李峰峨事实上拥有梦家塔煤矿2/3股、王二晓占该矿1/3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梦家塔煤矿有府谷县庙沟门镇原财政所所长李明儿的股份”。

但府谷县监察局在具体落实陕监函【2006】44号文件,关于对李明儿“退出梦家塔煤矿的全部股份(该矿的2/3股份),核收个人所得收益并上缴国库”的过程中,李明儿否认其在梦家塔煤矿拥有股份并提出退股承诺,并提出落实“对李明儿的处理意见有一定困难。如何落实,请指示”。

最终,府谷县政府还是于2007年2月10日召开了第三次专题会议,会议决定严格按照【2006】44号通知精神,“责令李明儿无条件退出梦家塔煤矿的全部股份,核收个人所得收益上缴国库,不折不扣地将省监察厅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监察厅。”

申请最高院再审

有了这份报告,先前在三级法院的判决中都败诉的王二晓,终于迎来彻底翻身的机会。2008年王二晓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5月26日,陕西省高院彻底推翻此前三级法院的判决。

裁定书写道,“根据陕西省监察厅生效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梦家塔煤矿实为王二晓与李明儿、郝汉成合伙所办,李峰峨并非该煤矿的真正合伙人……该合伙纠纷已经行政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再予审理。据此,对李峰峨、郝汉成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判应予撤销。”

李峰峨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指令陕西省高院再审此案。2011年12月30日,陕西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由驳回李峰峨、郝汉成的起诉改为驳回李峰峨、郝汉成的诉讼请求。

陕西省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广韬和北京律师徐冲,作为李峰峨的委托代理人,再次就陕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正在最高院排队等待立案。

他们在呈递最高院的《民事申诉书》上提出申诉理由:

一、申诉人李峰峨、郝汉成在梦家塔煤矿各占有三分之一的合伙份额,是该煤矿确定的合伙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李明儿不是梦家塔煤矿的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中没有任何股份。

三、认定“梦家塔煤矿实为王二晓与李明儿、郝汉成合伙所办,李峰峨并非该煤矿的真正合伙人”,既与查明事实矛盾,也与《通知》认定矛盾,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四、再审判决以《通知》为据,错误地将“李明儿代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结于儿,而不是归于父,违反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明确规定,应予纠正。

五、再审判决与生效判决保护的李峰峨在梦家塔煤矿取得的经营利润89.396186万元形成明显矛盾,应予撤销。

股权去向成谜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明确,“离休、退休干部,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李峰峨虽为退休干部,但他早已于1979年退休,退休8年后才办矿,与上述文件精神并不违背。

本规定还明确表示,“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

李明儿虽有公职,但是李峰峨是其父亲,不在“子女、配偶”之列,所以李峰峨经营煤矿亦不算违规。武广韬律师告诉记者,是否违法关键是要看公职人员是否有利用职权为家属所办企业从中牟利,从本案来看,李明儿只是一个财政所职员,而且不在煤矿所在乡任职,不可能与煤矿有任何经济瓜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段万金律师也表示,公职人员投资企业,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公务员法》,可以给行政人员行政处分,包括开除辞退,但是它不会影响公务员投资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不能因为他违反《公务员法》,应当受到行政处分,就认定他和人合伙投资所产生的民事行为也违法,这是两个应截然分开的问题。不能因为行政上的违法性而否认民事上的合法性。”

在段万金看来,核心问题是有没有利用公职身份去影响投资,比如说在安全检查过程中间大开绿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可以去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但是不能因为他是公务员,就完全否定他投资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

如此看来,就算法院认定2/3或者1/6的股权属于李明儿,那么开矿行为本身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他所受到的法律后果也只应该是行政警告或是辞退,但不应影响他对外投资行为的效力。即使“责令李明儿无条件退出梦家塔煤矿的全部股份”,也应保护其合法收益。责令上缴国库,更不是一退了之,留给另外的合伙人。

而更关键的问题是,现在被核收“上缴国库”的2/3股权,已经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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