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委:化解不良贷款应从汇率市场化开始

2012-09-06 03:15:41
来源: 时代周报
我们需要一种不同于1997年金融危机时的解决思路。在“三化”(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化、人民币国际化)当中,尤其应当优先考虑的,是汇率的市场化。

本报记者 徐伟 实习生 高晓玲

近日,16家上市银行陆续公布半年报,备受关注的焦点,是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普遍上升的问题。虽然上升的幅度并不大,但由于这是连续十年双降后的首次反弹,还是让不少人担心银行的资金安全。坏账率上升是否会持续,银行是否有足够的应对能力,如何遏制坏账扩围?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以目前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拨备率,应对不良贷款上涨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目前整体经济下行与利率市场化导致银行业利润锐减,在坏账率继续攀升的背景下利润却在下降,那时银行拿什么吸收坏账,将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鲁政委指出,我们需要一种不同于1997年金融危机时的解决思路。在“三化”(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化、人民币国际化)当中,尤其应当优先考虑的,是汇率的市场化。

时代周报:截至8月31日,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半年报全部公布,其中14家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上升,7家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率出现双升,这是多年来罕见的,背后的原因有哪些?

鲁政委: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与坏账率本身已“降无可降”有关。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已经连续十年双降,可以说已经到了“降无可降”的地步,此时出现反弹在情理之中。二是受经济周期变化的影响。银行是一个顺周期的行业,在宏观经济下行的时候,银行的资产质量会随之发生波动,甚至出现恶化。我们的数据分析发现,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周期与固定资产投资紧密相关,一般在固定资产投资上升的时候,银行的资产质量不会有太大问题,因为不断有新的信贷投放,即使有坏账,也会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弥补,坏账余额不容易上升,但是一旦投资减缓,坏账就会显现出来。三是与此前信贷的狂飙突进有关。过去,在投资狂飙突进的时候,银行信贷发放得比较快,也比较多,银行不可能保证每一笔贷款都能够把风险管控做得非常到位,在很多时候,由于同业竞争激烈,客户经理为了抢客户,可能会在风控上有所放松,导致出现不良贷款。四是与宏观调控政策有关。现在的不良贷款上升,也与此前投资力度过大、通胀快速回升、为控制经济过热而投资“急刹车”有关。政府要控制投资,导致原来一些好的项目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完工,没法形成现金流,从而没有办法按期还款。五是与政策导向和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有关。最近这几年,直接融资发展迅速,传统安全的大企业“脱媒”加速,银行信贷不得不向规模更小的企业转移;同时,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得低于整体贷款增速、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要逐年提高等考核指标不断强化,在征信系统依然挂一漏万、风险定价数据库阙如的情况下,银行不得不因此承担更大的风险,由此也不可避免地使得坏账有所增加。

既然此前坏账率已经低得“降无可降”,既然银行也是顺周期的行业,那么,在当前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不良贷款率回升是很正常的情况,不波动反倒还会令人意外。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要知道坏账率的警戒线在哪里?只要不超过或接近警戒线就没问题。

时代周报:在你看来,现在我们离警戒线还有多远?目前的不良贷款率究竟算不算高?

鲁政委: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首先,与其他国家横向比较,虽然各国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企业状态等都有差别,由此也会影响坏账率的数据,但如果权作参照则还是有看一看的价值的。以美国为例,在本轮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候,美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在5%左右,而目前我国上市银行的坏账率还不到1%。其次,从国内的经验数据来看,由于温州已经出现了系统性的问题,我们不妨拿温州的坏账率作为极端情况下的可能表现,根据媒体报道的温州当地监管部门披露的数据,当地银行业全行业(不是指某一家机构)的坏账率为3%左右。再者,从坏账是否足以影响金融业安全稳定的角度来看,只要坏账能够在不影响银行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被有效吸收,那么这样的坏账率就是可以容忍的,给定目前监管机构要求保持2.5%的拨贷比,只要坏账率不超过2.5%,银行总体上就是安全的。现在平均坏账率还不到1%,就算再翻一倍,也还不到2%,仍然低于2.5%拨贷比。通过以上数据观察,我们银行业的坏账率水平目前仍在远低于警戒线的水平上。

目前人们对银行坏账率的关注存在一个误区,即有意无意地认为坏账率越低越好。其实不然,风险-收益对等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原理,如果不承担一定的风险,也就不会有任何收益;如果想获得更高的收益,就必然要承担更多的风险。所以,一个具有投资价值的稳健的商业银行,其核心就是要选择一个合适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和收益之间求得平衡。

时代周报:也就是说,以银行业目前的盈利能力,不到1%的坏账率尚不构成威胁,但是根据上半年的统计,银行业的利润增速正急剧下滑,如果下滑势头不能得到扭转,那么未来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是否会面临挑战?

鲁政委:这正是我最担心的问题,即银行是否有能力持续保持盈利对坏账的充分有效。由于最近几年盈利情况良好,眼下的情况总体较为乐观。也正因为如此,反倒使得未来压缩银行利润的政策措施会来得更快。如果未来银行没有办法再赚这么多钱,甚至出现盈利的负增长,那么,应对坏账的底气就没那么足了。其实,按照我的理解,大家目前对银行坏账的担忧,其实并非局限于眼下,而更多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动态变化的担忧。未来银行的盈利能力会减弱,除了眼下的整体经济下行的因素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开始提速。别看今年两次降息对银行上半年的利润似乎没有太大影响,但到下半年和明年后果就会显现出来。

一旦银行的利润陡降,一旦眼下的经济疲弱状况反反复复持续几年,在坏账率继续攀升的背景下利润却在下降,那时银行拿什么吸收坏账,将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才能避免这种情况最终出现呢?

回顾历史可能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现在饱受诟病的利率保护机制是在2003年前后建立的。那时因为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出现了长达六年的通货紧缩。为了能够使中国经济摆脱通缩,解决大量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我国进行了长达六年的投资扩张刺激。2010年审计署公布了对地方政府负债的审计结果,截至2010年6月地方政府负债10.7万亿元,其中有50%是2008年这轮危机之前形成的。那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呢?主要就是在1997-2002年这段我国经济刺激期间形成的。当时大量的信贷投放,也造成了大量的坏账,据当时国外学者估计,到2002年前后,中国银行业的坏账率达到了25%-45%,已经陷入了技术上的破产境地。为了重振银行体系,除了国家对几大国有银行进行资产剥离、注资核销坏账之外,为了能够使银行系统自己能够具有持续的“造血功能”,就建立了一直延续至今的存贷利差保护机制。

至此,逻辑已经很清楚了:宏观经济的长期低迷,企业普遍不景气造成了坏账的持续增加,为了使银行有能力吸收坏账,建立了利差保护机制。过去成功之因,恰为当下所诟病之源!

时代周报:与1997年相比,同样面对坏账上升的势头,现在政府采取的对策是否一致?

鲁政委:1997年中国经济的困境,其实主要在于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高估(不是指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我们今天又走到了似曾相识的路口,眼下人民币实际汇率已经偏高,目前我国出口增速也已降到了十年来的最低增速(剔除2009年),与2001年的情况基本相当。实际有效汇率的持续高估,直接导致我国经济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为严重的通缩阴影所笼罩,经济长年累月无法走出困境,进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剧烈增加。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没有宏观经济长期低迷坏账累积,是否还需要利差保护机制?答案显然很清楚:根本不需要!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务必要避免企业陷入长期不景气的境地无法自拔。

既然银行的利差保护已保守遭诟病,那么,就我们需要一种不同于1997年的解决思路。为了避免将来再出现大量坏账无法吸收,同时还要推动利率市场化,那么,显然首先要有避免坏账生成的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让汇率更灵活,根除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出现偏高的生成机制。在此基础上,再来推利率市场化才没有问题。这意味着,为保证我国在“十二五”期间金融改革过程中,经济金融始终保持平稳,就必须注意金融市场化的改革次序。在“三化”(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化、人民币国际化)当中,尤其应当优先考虑的,是汇率的市场化。1980年代以来,全球新兴经济体发生的危机,无论本质原因是什么,其导火索几乎全部都是汇率的失调。

时代周报:即将在明年1月份开始执行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会对银行资金安全产生怎样的影响?该《办法》下调了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风险权重,这是否会让银行贷款向它们倾斜?

鲁政委:《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在巴塞尔协议的标准被推出来之前,在确定各个监管指标的阀值时,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很多的数据校准研究,但主要依赖的是西方发达经济体的数据。除了其他种种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他们的数据比较完善,这使得《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西方银行的影响相对可控。可是,由于中国并没有完整的银行业的周期数据,我们同时也没有从公开途径得到中国监管部门使用中国银行业数据进行校准的信息。在没有进行数据校准研究的情况下,实施的结果就不容易预料,尤其是中国的金融市场结构、消费者保护法律、企业所有权结构这些影响企业融资方式、信贷和违约行为的因素都与西方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就更加难以评估。这种情况在当年日本实施《巴塞尔协议Ⅰ》时,已有类似教训。

调低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的确会影响到银行对它们信贷投放行为。只是有一个问题需要思考,巴塞尔协议到底应该是一个风险管理框架还是一个宏观调控工具?如果是风险管理框架,那么,风险权重的设定必须根据特定主体违约风险的高低来确定。如果一个主体的违约风险不是更低,那么,对它的风险权重就不应该调低。如果调低了,就可能与巴塞尔协议的初衷是背离的,也会刺激银行过度承担风险,如此长期下去,可能会酿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比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可及性是国会和政府关注的优先目标,需要降低资金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成本。为此,国会批准设立了多家政府赞助机构(GSE)来担保银行面向低收入群体发放的贷款(即当下早已妇孺皆知的“次按”),其风险权重也比较低,其的确一度大大提高了美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拥有率,但由此所导致的结果呢?眼下恐怕已经不用我再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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