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房产证登记人,就不能算业主吗?

2011-01-06 02:51:47
来源: 时代周报

王则楚

最近,有业主大姐向我反映,她们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名单报到街道民政科,民政科的物管员经过审查认为,名单中好几位不是业主,不具备参加业委会筹备组的资格,让她们重报。但业主大姐反映说,她们就是业主,尽管她们的名字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但她们是登记人的配偶。她们的先生写一个房产是双方共有的证明,以此证明这些大姐也是业主!但依然得不到认可。随后,她们向区房管局物业科的同志反映,区里的答复也是“不是房产证登记人不能算业主”!

根据《物权法》,对物权人的认定是根据登记来确认的,但是,我们在房改、购房中往往并不是夫妻同时署名。而根据《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除特别公证的之外,一般也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这是无需说明的。一般的在家的业主大姐更热心、更关心小区的管理,她们参与小区业主大会、参加业主委员会的积极性也高。我们的街道、居委在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应该充分发挥她们的积极性,完全没有必要否定她们业主的身份。

这件小事在我看来,恰恰反映出当下居民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困难。不仅仅是业主委员会,与其对应的“居民委员会”,现在实际上也有些“困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在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在辖区登记为居民的人就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许多地方政府,尤其是街道,是把居民委员会当成自己政府的工作机构。同时,按照规定,凡是在广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可以任意登记到非居住的辖区去成为“居民”,而可以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广州,上次居委会换届有许多非辖区居民成了居委会主任,可是,甚至以最高票数当选的本辖区居民也被告知:你不是专职居委会成员,不能领工资。导致当选后也无法工作。这些做法使居民委员会脱离居民自治这个立法宗旨,难以推进辖区的基层制度建设。

对居委会和业委会,有关部门表现出的态度,实际上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不是根据中央精神和社会法治需要,这种现象不应再继续下去了,应该不断进行宣传教育,逐步纠正这种随意侵犯居民权利的现象,以推进基层制度建设、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作者系广东省政府参事

本网站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转载外,均为时代在线版权所有,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联系本网站丁先生:news@time-weekly.com

相关推荐
首创证券王牌业务回春!一季度资管收入创近12年来单季新高,规模逆市增长
多家在港银行推出高息定存,众安银行高达18.1%,跨境理财通也火热
一瓶面膜卖1800元,中国贵妇爆买伊菲丹,雷军曾参股的这家国货美妆净利飙升135%
发现新质好公司 | 工业富联:AI服务器有望增厚利润,研发及供应链实力显著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