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放生:央企要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2010-12-23 01:51:31
来源: 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吴晓蕾 赵卓 发自北京

时代周报:从2006年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试行股权激励未能得到实施,到2008年出台文件希望规范有关的股权激励制度,再到这一次分红权激励的《通知》出台。国资委决策层对于股权激励的态度是如何转变的?分红权激励的想法又是如何产生的?

周放生: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是国企改制中重要的一个模式,在中小企业改制中可以说是一个主导,从近10年改制情况看,只要当时运作得规范,领导是正派的、有事业心的、对职工有感情的,成功率比较高。当然,社会上也有一些非议,但是如果没有当时的改革,企业就都破产了。

2008年想对整个改革模式作一个全面规定,允许什么、支持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其中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允许在科研企业中进行利润奖励。事实上,这是从联想得到的启示。最早是中国科学院和相关部门特批,给柳传志等科技管理人员35%的分红权,这大概是15年前的事情了,但是柳传志他们没有每年分,而是在改制时将分红权转成股权,这就是现在联想的前身。实践证明,联想的做法非常成功。但是联想是特批的,不是普惠制,所以我们想推广这个做法,将这个变成政策,所有合适的企业都适用。

时代周报:有媒体指出,国资委分红权试点遭冷遇,科研院所“不感冒”。 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相比,此次央企分红权激励的比例是高是低?您认为此次的试点改革能否解决目前科研院所存在的问题?

周放生:对于这个政策,科研院所完全适用,因为他们早就企业化经营了,只是事业单位的机制没有变。有些人认为这次的政策不过瘾,因为规定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其实,原本的激励力度比这个大,起草2008年的“139号文件”时,我们就曾经提出过最高50%的上限,根据不同情况,从5%、10%……最高奖励到50%。但是,这次决定还是奖励15%。和其他企业相比,这个比例不算高,但作为国家政策,这是一个起步。

“139号文件”明确规定,鼓励科研、设计、高新企业的科技管理骨干持股。在这个文件前后,已经有一些中央的科研院所单位在实施了,效果非常明显。我们做过很多调研,比如725所、洛阳的船舶研究所,科技管理骨干持股后,他们的积极性充分被调动起来。虽然还是国家拿大头、个人只拿小部分,但还是通过股权将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积极性极大提高,每年的营业额都是翻番,成倍增长,利润每年能增长30%-50%,最近四五年都是这样,效果非常明显。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说这个政策可以改善央企科技人员流失的情况,是有利于调动生产力、解放生产力、保护生产力的。

时代周报:您认为在分红权激励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应重点把控好哪些环节?

周放生:有三点要注意:第一,方案制定时,要注意激励的范围,最怕的一个结果就是平均主义大锅饭,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这就违背了科技创新的初衷;第二,要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为了分红而造假利润,是不可以的,要加强监管;第三,企业盈利了要分红,但是如果亏损了怎么办,所以应该有个蓄水池,一部分红利即期发放,一部分放在蓄水池,滞后一点发放,作为风险抵押,同时也可以检验利润的真假。

时代周报:中央企业要想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形成科技创新体制,除了即期激励外,还需要哪些中长期的激励措施?

周放生:我认为职务发明要承认个人产权,目前职务发明是归单位所有,国企就归国家,这个道理上没问题,但是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其特有的智慧,所以现在很难出现重大科学技术的突破。现在有的科研人员研究出成果,偷偷卖给民企,因为民企给的激励高,而且科技人员的工作绝不会仅限制于上班的8个小时。

现在有的科研单位,给发明创造者的激励也挺高,一次奖励几十万,或者按照挂牌奖励给发明人,但是还不够,因为这仍然是一个即期奖励,所以必须要承认发明者的个人产权,长期拥有其带来的收益,甚至可以继承,这样科技人员才能最大地调动积极性,全身心投入。我们现在讲科技创新,科技立国,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问题,这也是长期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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