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文著协”副总干事:我们不会成为第二个“牙防组”
2004年,谷歌开始与图书馆和出版公司合作,大量扫描图书,试图打造全世界最大的数字图书馆。
这一动人计划从一开始就一波三折,在美国,亚马逊、微软和雅虎以反对垄断为由联手抵制谷歌。
侵权引起了作家的公愤
如果说谷歌和文著协的第一轮谈判只是双方开始的一次试探性接触的话(谷歌方面否认侵权),那么从第二次谈判开始,谷歌和文著协就开始动真格的了。
谷歌似乎一直在采取拖延战术,
中国数字出版的糟糕现状一再为人所诟病,这已经成为摆在中国文著协面前的一块烫手山芋,亟待重拳出击,加以解决。
国内数字出版产业方面的现状,文著协副总干事张洪波的总结是:“起步早、发展慢、前景不乐观”:“版权授权不规范、来源不清晰,有的数字出版从出版社获得授权,但出版社没有这样的权力;有的伪造授权,作者根本没有签字,伪造作者签名;有的数字出版公司则没有给予作者合理的报酬,没有给予合理的回报和保障;还有一些数字出版企业,对于图书的销售数据擅自进行修改,这都引起了作家的公愤。”
公益性要打上大大问号
时代周报:谷歌和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此协议是否可以成为文著协与谷歌谈判的一个范本?
张洪波:谷歌在美国达成的和解协议其中确认的事实和解决问题的步骤对我们和谷歌的谈判有参考作用。我们应该首先就谷歌扫描输入中国作家作品的情况有一个解决的方案和态度,之前,美国和谷歌方面达成的协议是每本书支付60美元,叫补偿不叫赔偿,关于以后的合作,则版权63%给予著作权人,这是否适合中国的情况需要磋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这次的修订版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听取外国著作权所有人的意见基础之上,原被告双方—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和谷歌—决定缩小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缩小为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的图书和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四个国家出版的图书(因为这四个国家属于同一法系,容易处理)。我们认为,和解协议修订版的这一修订是中国乃至世界舆论强烈呼吁的结果。
谷歌代表也明确说,和解协议适用范围的缩小为谷歌与中国文著协的谈判开辟了一个新的平台,这也是中国文著协的目标之一。
时代周报:谷歌数字图书馆确实给我们设计了一个美好的免费阅读的前景,如果因为版权问题无法实施或无限期搁浅,这是不是太可惜了?
张洪波:谷歌事件之后,有些网民指责文著协、指责中国作协。上海某位学者在《东方早报》上四五千字的怪论我也看了,我觉得他不懂法。他只考虑传播者,他说我们歇斯底里,他对数字出版了解吗?了解了网络出版主要的盈利模式、商业模式之后,我们就知道了,广告是其中最重要的收益手段。如果你的书卖给了谷歌、亚马逊、雅虎,那不只是三个图书馆的事,它将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确实在网络上传播会更快,但是经济上也应该给予作者一定的经济回报。我们应该有这样的意识。
针对谷歌这块,还应该明确一下谷歌的免费和它的公益性的宣传的问题。冯骥才对我说:“洪波,谷歌是不是世界上最大的网络运营商?”我说应该是。谷歌图书馆的公益性要打上很大的问号。谷歌图书馆宣称免费,但是它实际上蕴含着一个庞大的商业计划,蕴含着手机阅读、手机出版、按需印刷、在线浏览、在线下载等等七八种盈利模式。
既要版权受到保护,又要产业获得发展,这之间需要一个平衡点,这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有这样的意识。
“文著协”收取费用合情合法
时代周报:是否只有加入文著协成为文著协会员的,文著协才能为其维权?还是说只要是中国作协会员或者是著作权人,文著协都会为他们维护应有的权利?
张洪波:针对谷歌这个事件,我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作家加入我们协会,当然入会是免费的。另一种你可以不入会,但是你可以就谷歌的事单线委托我们,相关的手续我们网站上都有。对于作家来说,尤其是互联网这块,数字图书馆的出版,国家都规定,必须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才能使用。
文著协去年才成立,在社会上得到认同还需要一点时间。
时代周报:那么在许多作协会员还没有加入文著协的情况下,文著协又是怎么代表作家来与谷歌谈判的?
张洪波:我们目前有六七万名作者的联系方式,我们主动去联系,这是一种方式。另一种是我们直接公告,让这些作者知道来与我们联系。此外,我们文著协每天安排六七个工作人员登录谷歌数字图书馆网站,查询被谷歌输入情况,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作者信息,一一与作者联系。只要我们知道作者的联系方式,我们就直接与其联系。现在与我们联系的这些作者,基本上都愿意委托我们文著协,或者愿意加入文著协。
时代周报:和谷歌谈判结束达成和解之后,文著协会否从作家的补偿费用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张洪波:即使是去法院起诉都需要一定的费用,文著协在维护版权、推广作品的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是合情合法,严格按照国务院2005年实施的《著作权管理条例》来收费的,管理费很低,今年我们开会的时候还会商量该收取多少为宜。国家版权局是我们的业务主管部门,我们有严格的财经制度。我们不会成为第二个牙防组。文著协是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运作的,由政府支持的、同时具有严格监督制度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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