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蒙自警察枪杀市民案疑云

2009-07-17 22:46:46
来源: 时代在线网

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酒后和人发生口角,掏出枪连开3枪将吵架者打死。324日,这起轰动全国的案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在此时,争议顿起。

枪杀案“罗生门”

213日晚上930分左右,突然传出的三声枪响声打破了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官恒花园小区昔日的平静。在枪声中,小区住户潘俊应声倒下,开枪者是蒙自县公安局二级警督吉忠春。

关于这起事件出现“罗生门”式的几个版本。

第一个版本是红河州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提供的。214日早8时,该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记者通报: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驾驶私车在蒙自官恒小区因倒车问题与另一车主潘俊发生纠纷,吉忠春被潘俊殴打后开枪击中潘俊,潘俊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个版本是目击者的说法。多位目击者当时看到吉醉醺醺的,有很重的酒气。潘俊邻居家的徐大爷今年71岁,目睹而且参予了整个事件的过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惊魂未定。

案发当晚徐大爷正在厨房洗碗,而他家的厨房窗口就正对着吉忠春倒车的小斜坡,也就是该事件的案发地点。他望见吉忠春将车倒离主道,将车尾一直插到了潘俊家的车位上,差点碰到了潘俊泊在车位的轿车。

据徐大爷回忆,潘俊被妻子从屋里叫出来后,和吉忠春发生了口角,接着也不记得是谁先动了手,在此过程中,吉忠春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近距离朝潘俊连射三发子弹,潘俊应声倒下。整个过程就发生在短短3分钟内。

第三种说法是受害人妻子许馨月的说法,她在现场看到的情况是,丈夫潘俊根本就不曾对吉忠春动过手,而是吉忠春从车上下来打骂潘俊,之后吉忠春又摸出手枪,朝潘俊连开3枪。

红河州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对当晚的案发经过作了这样的定性:“……潘俊出门看到两辆车的情况后,一边骂坐在车内的吉忠春,一边用手殴打其头、面部,致使吉忠春的鼻子出血,后被李国传、许馨月劝开。当潘俊见到吉忠春下车走过来后,又绕开劝说的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乱蹬。在此情形下,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本属于单位配发的公务用“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3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

“老子”查“儿子”

对此定性,潘家并不认同,网上的争论也趋于白热化。人们普遍认为,这么一个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经过会有多个版本与蒙自县公安局没有回避此案的侦查有关。“打个比方,就像是儿子出了事,由老子去调查一样令大家不信服。”一位蒙自县人说。

因此,尽管案发后警方就明确表示将公开公正处理此案,红河州、蒙自县两级公安机关领导表示,要将此案办成“铁案”。但由于行凶者特殊的身份,潘家人还是十分担心在案件处理中受到不公正待遇。

“蒙自县公安局没有回避此案的侦查并不违法,但是,这种做法还是有些不适当。”云南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说。

公帑为个人埋单

法庭上,由蒙自县公安局与受害人亲属签订的一份《和解协议》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这个协议,受害人亲属获得了蒙自县公安局55万元赔偿款。

当被害人潘俊家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判令吉忠春赔偿980125元时,吉忠春的辩护人提出,蒙自县公安局在庭审前已经向被害人各近亲属赔偿了55万元,该笔款项属于蒙自县公安局代吉忠春履行的赔偿,因此吉忠春个人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赔偿。

对此,被害人亲属的两位代理人提出了质疑。他们说:“吉忠春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其所在单位没有义务拿纳税人的钱为吉忠春的犯罪行为埋单。”

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214日,蒙自县公安局局长樊同贵在案情发布会上向全县人民道歉。不久,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接受采访时说,民警吉忠春确实违反了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这是他的个人行为,并说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此后,蒙自县公安局很快与被害者家属达成了一个赔偿协议。协议称,因为吉忠春是蒙自县公安局的人员,其造成的后果给潘俊家造成极大的伤害,蒙自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潘俊家属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金额55万元。

事后,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对此表示,县公安局之所以支付这笔款项,是考虑到吉忠春的具体情况,吉忠春是在县公安局工作20多年的老警察,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县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先行给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至于这55万元的来源,赵副局长表示:“这是县公安局省下来的办公经费。”

谁是好人

法庭上,吉忠春的律师与潘家人的代理律师围绕潘俊与吉忠春到底谁是“好人”的争论,好像是“先进工作者表彰会”。

为表明自己的当事人是个好人,双方律师都对当事人的社会背景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以证明自己的当事人很优秀,同时还努力挖掘对方的劣迹。

吉忠春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在红河州屏边公安机关调取的《调解协议书》,以此证明潘俊有殴打他人的历史:“20071月,潘俊到酒吧喝酒唱歌,竟把酒吧老板殴打致伤,最终通过公安机关的调解,潘俊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2万多元钱。”

同时,该律师走访了吉忠春的单位做了大量调查,证明吉忠春确实是位好同志。“在外省解救人质中,与歹徒英勇搏斗;在去贵州解救被拐卖妇女时,天寒地冻他将自己的棉衣脱给一位被拐妇女穿上……”此外,他还对当地一个中学被吉忠春资助的学生做了调查,证明吉忠春是一个富有爱心的警察。

而潘俊家人的代理律师也不示弱,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潘俊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嘉奖证明材料、单位同事和战友的声明、证言等,以此证明潘俊无论在部队还是地方都是个非常出色的好人。

也许是实在看不下去了,最终,双方的“好人比拼”在审判长的制止下才宣告结束。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审判长表示“将作为参考”。

在发稿时,红河中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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