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条例公然违宪?

2009-07-15 19:53:26
来源: 时代在线网

51日起,《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公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存在以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

无论从哪个角度,杭州市人大通过的这个《条例》表面上看是合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杭州市人大的立法没有超出立法权限;此外,散布谣言、诽谤他人、宣扬他人的隐私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杭州市人大立法禁止网站和网民的这些行为,似乎也合乎法律。

不过,仔细想想,许多事情却是经不起推敲,这个《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同样如此。先说散布谣言,我们知道,是人都有恐惧心理,对于自然灾害、社会动乱,都会产生警惕,并会将消息向亲朋好友传播以避免这种灾害,何况,在政府信息并不透明的今天,将自己所听的事情(有时甚至是误传的信息)进行传播是更经常的事情,那么,这种情形能算是散布谣言吗?2007年,无锡市居民丁某采用发手机短信形式,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的消息,被无锡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然而,太湖的水质的确严重超标,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四处存在,并且还一度引发水危机,即使是丁某在传播中有所夸大,这能说是“散布谣言”吗?

同样说不清楚的还包括“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每个人当然享有不受他人诽谤的权利,不过,什么是“诽谤”对于官民来说标准就不一样了。譬如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你捏造了事实那就是诽谤;但是对于某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来说,你举报政府和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只要地方政府和官员自己不承认,哪怕没有上级纪检的调查结论,你也是诽谤。而且,普通公民遭遇“诽谤”只能自己乖乖去法院敲锣鸣冤,而官员认定了“诽谤”,自有“捕快”亲自出马,哪怕今后背上个“滥用职权”也在所不惜。这从“谡山诽谤案”、“西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案”、“吴保全案”看得一清二楚。怎样认定“诽谤”都没有说清楚,动辄就让公安机关处罚,公民还要不要行使宪法规定的“批评、控告、建议”的权利?

  还有“不得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公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规定也很蹊跷,如果这种行为一律规定为违法,那么网民挑翻周久耕的“伟大意义”就轻而易举地抹煞了。因为,周久耕同志的落马正是在网民的“人肉搜索”下应声而跌,“人肉搜索”当然“侵犯”了贪官的“隐私权”,照《条例》看来,那当然属于应当打击的违法行为。看来无数的“王久耕”、“李久耕”躲在《条例》后面乐开怀了,他们再也不用担心被网民“人肉搜索”,真是洪福齐天。看来,不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将隐私权一团搅的《条例》动机是可疑的。

  还有,在这个《条例》中,公安机关在执行《条例》中的权力,没有看到公民的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途径—不知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看到公安机关在行使这项权力应当如何受到媒体和公众的监督—除了例行性的“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规定外。

51日,《条例》在某些人的欢呼中就要实施了,不过,我要说一句不太动听的话,还是缓行为好,因为含糊不清的禁令是公民权利的巨大陷阱,立法者应该组织专家和民众进行立法听证,论证这一地方条例是否“违宪”,是否和中央精神相悖再确定能否实施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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