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给娜拉自由的家

2009-09-17 12:15:08
来源: 时代在线网

195041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同年5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毛泽东称之为“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它是全国范围内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是同封建主义家庭制度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改造旧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

重磅炸弹

制定婚姻法的议题,是在1948年的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会后立即成立了起草小组,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和王汝琪。这些人中学过法律的只有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汝琪,不过其他人都有深厚的妇女工作经验。依据的蓝本是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50121,中央妇委将《婚姻条例》草案呈送党中央,经过数次讨论修改后,于三个月后通过。

1950年的《婚姻法》共827条,立法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它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规定了结婚、离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等内容。《婚姻法》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是中国几千年来闻所未闻的法律。虽然“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倡自由恋爱,冲破封建家庭障碍,然而出走的娜拉毕竟是少数,像《家》这样的小说,因为写了婚姻不自由的痛苦,曾让青年男女如痴如醉。在广大农村,仍是包办婚姻与童养媳的天下;城里的遗老遗少们,照旧“狂嫖烂赌,宠妾灭妻”。

《婚姻法》的这些内容无疑在当时的中国大地上投下了重磅炸弹。许多长期生活在不幸婚姻中的妇女看到了光明的希望,全国很快掀起了第一波离婚潮。在北京等21个大中城市中,19501月至4月受理离婚案件9300件,法律颁布后,5月至8月猛增到17763件,增加了91%。从全国来看,1950年离婚案近19万件,至1953年到达顶峰,达到了117万件。提出离婚的多数是女性。离婚的理由,大部分是因包办婚姻引起的意见不合,亦有重婚、遗弃、虐待等。

已经被做主包办了婚姻的青年男女,也终于有法可依能理直气壮地提出退婚,并得到政府的帮助了。像《小二黑结婚》中的小芹那样对父母说:“谁收了人家的东西,谁跟人去。”

19534月,“凡是工作做得较好的地区,都大大提高了群众的觉悟,使他们认识了强迫包办、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的害处,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好处”。据全国11个大城市1954年上半年的不完全统计合乎婚姻法规定被批准结婚的,占申请登记总数的97.6%,因强迫包办,而未被批准的只有2.4%了。

革除积习

虽然《婚姻法》颁布后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推行绝非一帆风顺。因其所涉及的,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所面对的,是千百年来的传统思想与积习。

报纸上出现了许多残忍的家庭暴力案例—作为典型的封建婚姻黑暗事例加以宣传。如绥远省达拉特旗的一名妇女,被丈夫用锥子剜掉左眼,用镐头将腿打断。广西临桂妇女曾水初因要参加当地革命工作,被丈夫和同族人活活打死。

当城市中的妇女纷纷要求离婚时,即使在大城市广州,仍有郊区农民在法律颁布一年多后仍茫然不知。城中居民,也有仍大摇大摆设宴庆祝纳妾的,认为政府不会理这等小事。许多妇女因为要求离婚,被恐吓毒打。陶林县一个农民把要求离婚的妻子戴上脚镣,在黑屋子里关了40多天。还有不少干部自身也认识不足,觉得《婚姻法》是“提高女的,压低男的”,采取敷衍态度,甚至“保守秘密”,不让群众知道这部法律。河北襄阳的一个寡妇想改嫁,被村干部吊起来打,使她第二天就自杀了。《婚姻法》实施后,在有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的妇女自杀与被杀现象。

有鉴于此,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在19521126195321,分别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以1953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号召人民群众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

从训练手法到开会方式,都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例如培训宣传员,就先从各基层抽调积极分子,然后采取作报告、组织小组讨论、动员学员控诉封建婚姻制度等方法。由于宣传员中女性的比例很高,以“过来人”的身份进行宣传,还有一种榜样的作用。而深入到社会基层的控制力,则使得这一运动可以普及到街道或乡村,召开青年会、家长会、婆婆会、媳妇会、男人会、妇女会等,在这些“漫谈谈心”会上,引导启发讨论,鼓励订立家庭公约—显然,目的是调整所有的家庭关系,因此有群众在参与后发出感慨:“过去总说青年自由恋爱,对我们老一代没有好处,现在才知道婚姻法对每个人都有好处。”

复杂心态

不过,对于家庭婚姻这样复杂的问题,无法以革命姿态扫荡一切封建遗存。从“宣传月”的精神中,我们亦可见不少妥协。如对于包办夫妻,有许多夫妻虽然关系不和睦但未达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对这样的夫妻采取了说服教育的方法以改善他们的关系,不因为他们是包办婚姻或关系不好而拆散他们。对过去的重婚、纳妾问题,只要当事人相安无事、和平共居,而妻或妾又没有离婚的要求,不强制他们离婚;但妻、妾一方因不堪同居而提出离婚要求时则准予离婚。对已经结婚的童养媳不作童养媳问题看待。如果童养媳在男家相处得很好且对未婚夫满意,不强制她们回家或另择配偶;如果童养媳遭到迫害,本人要求回家或另择配偶者,准其回家或自由结婚。对男女两性关系不正常这一社会现象,不追查两性关系不正常的男女,更严禁对当事人进行“斗争”,以便集中力量改革封建婚姻制度。李双双式的“先结婚后恋爱”作为折中路线被提倡,不追查两性关系不正常的男女显然与土改时期有些地方狂热“斗破鞋”有关—1948年时,邓颖超就注意到农村的“破鞋”很多是因为实在生活不下去,不得不依附一个或几个男人。然而仍有许多难解困局,就这样被拖了下来。阿城上世纪80年代写过一篇小说《妻妾》,工人老余和一妻一妾相安无事几十年,年轻人惊诧万分,冷静下来算一笔账也明白了,“八十块钱三口儿人,不安定团结怎么活”?

《婚姻法》实施后另一巨大作用是增加了生产力,到1956年,约有一亿二千余万农户的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城市女职工已达到300余万人。妇女劳动被赋予了很高的政治意义,“妇女解放”,“劳动光荣”,同时她们仍然需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在《银花赛:20世纪50年代农村妇女的性别分工》中,社会学家高小贤注意到了社会变动中的妇女心态非常复杂:“她们说服婆婆让年轻妇女参加扫盲识字班学文化,同时也在劝说挨丈夫打的妇女不要离婚;她们宣传婚姻自由,却坚守着自己的不幸婚姻不愿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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