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王帅程序上有不合法之处

2009-12-21 16:46:42
来源: 时代在线网

从法律规定来说,对于确实涉及犯罪的嫌疑人,在履行了法定的程序之后,如有需要,进行异地拘留或者逮捕是允许的。但是在拘留王帅这个问题上,警方在程序上存在一个明显的违法问题。

王帅36在上海就被警方查获,并带上手铐又在上海看守所关押了三天,之后才带回到河南,但是公安人员在310对他讯问之后,才宣布对他刑事拘留,并在拘留证上签字。这就意味着前三天的抓人、关人是没有程序法律依据的。对任何公民要实行刑事拘留,实体上暂且不谈,在程序上首先必须是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和第6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但王帅在上海关押了三天一直到押回河南后才宣布拘留,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也可以直接说是违法的。

从这个案子目前媒体所披露的案情来看,我个人认为王帅的行为没有涉嫌当地公安局认定的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足以贬损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既然要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就要针对特定的对象,也就是特定的人比如张三或李四,针对机关、单位的行为不能构成诽谤罪,因为诽谤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里,这一章保护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从目前的材料看,王帅的网文并没有针对哪个具体的人、具体的对象;另外他写材料的目的是为了反映当地一些农民(包括自己家里)对当地政府征地行为的问题和不满,并没有诽谤他人的故意。所以,把王帅的行为认定为诽谤罪,从《刑法》上来看是不能成立的。

政府方面应该首先检讨自己,看他提出的问题是不是基本存在,是不是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百姓利益。即使是不存在问题,也应该积极、正面作出回应和说明,甚至也可以在网上做出澄清和说明,而不应该动用国家机器。

还有一个问题必须强调指出,政府机关及政府工作人员面对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为,应当有胸怀、有气量、有宽容,而不能求全责备,更不能抓住枝节,否定主流。这是因为公民作为百姓、作为个人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把所要反映的问题搞得那么准确、那么清楚。所以不排除可能会在反映的问题或事实上有一定偏差,只要他不是处心积虑地故意、人为地要损害国家机关、政府机关威信的话,都应该是允许的、宽容的。

事实上,灵宝方面的发言人也承认,他们在征地时有些手续还不完善,正在积极研究采用更好的方式来补偿。既然是出于这样的好意,为什么不向老百姓解释清楚,让老百姓配合呢?没有让百姓了解,百姓当然有怨言。既然政府的工作确实存在问题,王帅的行为就不可以有一点偏差,就要动用国家机器对人家治罪?

实习生 王菲宇整理

顾永忠简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导。现任全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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