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灯:是否网络实名应尊重个人选择自由

2012-01-12 04:34:27
来源: 时代周报

唐明灯

网络实名制之争,肇始自2004年,一经提出即意见纷纭,各执一词,迄今悬而未决。而在喋喋不休的争议中,实名制经行政权力推动,早就在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已成滥觞。

如果说实行多年的机票实名制、存款实名制,因分别关乎航空、金融等公共安全,已经公众接受而习以为常;如果说大型公众活动,诸如奥运、世博、亚运中的刀具实名制,只是单纯以治安为出发点的权宜之计,那么,去年年末相继曝光的福建的紧急避孕药实名制、发生在天津的自行车实名制等,则给人一种荒诞感,把实名制推进了滑稽可笑的泥淖而不能自拔,暴露出实名制滥用的弊端,为不赞成强制实名制的声音,提供并丰富了例证。

与实名制介入个人生活诸多面向同步,2011年12月21日,国内最大的程序员社区CSDN上,600万份用户资料曝光,包括用户的邮箱账号和密码。22日,多家网站的用户信息泄露,涉及用户资料近5000万份。29日,广东出入境政务服务网400万用户信息泄露,包括真实姓名,护照号码等个人资料。

虽然尚无证据证明,这一系列令人心惊和后怕的网络用户隐私泄密事件,与推行微博实名制的规定有直接联系。但正如互联网专业人士所言:“这次CSDN等网站的密码泄露事件,暴露了目前网络用户注册制度的重大隐患。你在网站上录入的个人信息越多,对你造成的威胁就越大。”

这即是说,如果网络用户私密信息的安全无法保证,那么,动用行政权力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即使暂且搁置是否侵犯了用户隐私权的争议,在实际运用层面,就可能如上述泄密事件一样,挂一漏万,后患无穷。如此一来,推行实名制的初衷就十分刻意,实际效果也可想而知,无外乎是自寻烦恼,惹祸上身。

事实上,福建的紧急避孕药实名制已经实行两年,但毫无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概念。当地药监官员承认,此举目的是“打击非法妊娠终止,保护妇女健康”,并未考虑到是否会泄露个人隐私。且不论如此实名制是否侵犯个人隐私、不利于健康安全的性行为,是否抵触计划生育。单从公务角度看,行政部门及其官员,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甚至涉嫌滥用公权力,是毋庸置疑的。而天津意图以推行的实名制防止自行车被盗,则不免遭遇懒政的质疑,还可视为交通行政管理的倒退。而这些充满讽刺意味的结果及其导致的负面效应,显然全都得由政府买单,付出的是公信力和权威受损的代价,明摆着弊大于利,很不划算。

另外,网络实名制的行止存废,更有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2011年7月,韩国3500万网络用户的详尽私人信息遭黑客攻击而泄露,换言之,70%韩国人、5%的韩国网民个人隐私信息被公开。而在此前后,均有大规模的网络泄密事件发生。有互联网观察者评论,“这样的悲剧,完全是企图打通虚拟和真实两个世界联系的网络实名制所导致。”8月11日,废除推行已经5年的网络实名制,进入韩国行政安全部的议程。9月20日,禁止访问量超过1万的网站采集用户的身份信息;12月29日,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在工作报告中明确,将通过立法逐步取缔网络实名制,至2014年,若有网站采集用户私人信息,将遭到高额罚款和关闭网站的处罚。

韩国是世界上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带宽、网络普及率均名列前茅,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完全实现网络实名制的国家。2007年,韩国政府以“让网民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论负责”为名,强行推行网络实名制,然而收效甚微。韩国学者金宰贤披露:2010年4月,一份《对互联网实名制的实证研究》权威报告表明,网络实名制实施后,诽谤跟帖数量仅减少了1.7个百分点。而网络论坛的平均参与者从2585人减少到737人。可见,网络实名制导致的“自我审查”明显不利于网上交流与网络发展。回顾和比照东邻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兴废历程中的诸多细节,与我们互联网上的情形以及推行网络实名制的主张,有相似之处。无论是否将韩国网络实名制的破产当作前车之鉴,这一点都值得所有网络用户和互联网政策的制定者深思、警醒和借鉴。

在以网络实名制为焦点的实名制争议中,调查显示大多数人不反对实名制,常常被支持实名制一方所强调。事实上,这一说法明显前提不清,逻辑混乱,有鱼目混珠的嫌疑。只有将赞同自愿实名制和赞同强制实名制的人区别开来,答案才更为清晰,更有说服力。而所谓实名制的种种好处,诸如1)利于网络监管,并打击犯罪;2)降低网络欺诈、诽谤、人身攻击等问题的发生概率;3)加快彼此身份确认,节省交流时间;4)利于建立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其实也只仅仅是一种构想、一种宣传,未经验证且效果可疑。

首先,网络需要通过实名制加强监管,至少从技术角度看,即是一个伪问题。在网址(IP)资源足够的前提下,比如新一代网址协议IPv6推广运用后,IP可以和每位上网者一一对应。换言之,每一个用户绑定一个IP指日可待,实名制即可在监管后台彻底变现,犯不着跳到前台大张旗鼓地加以鼓吹推动。其次,前述韩国学者实证研究可知,实名制在降低欺诈、谣言、诽谤的效果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再者,在确认他人身份、节省交流时间和确保个人隐私权、言论自由权和人身安全之间,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在实际运用层面,因管理、技术漏洞,安全风险高企,从而严重威胁公民的隐私权,是强制推行实名制难以畅行的核心原因。虽然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目前我国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不够完备明确,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间接体现。但隐私权这一基本人格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已经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在网络实名制引起的争议中,所有支持强制网络实名制、对强制网络实名制持无所谓的意见,往往在隐私权问题上坠入了认知的盲区,无视隐私权是必须坚决捍卫和维护的基本人格权。甚至支持网络强制实名制的以理性自我标榜的论调,也总是止步在冷冰冰的工具理性范畴,而不肯延展到工具理性本该为之服务的以人为本的价值理性境界,直面隐私权属于人人平等拥有且不能让渡的基本权利。而仅从韩国网络实名制破产的教训,就不难看出,实施强制实名制,依据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极易失控,不但严重威胁公民隐私权,也容易造成群体恐慌乃至社会动荡,成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

即便是仅仅从字面上看,强制网络实名制,也有本身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古人云:名者,实之宾也。无论是身份证上的姓名,还是网名、笔名、化名乃至匿名,都并非“实”,也并无轩轾之分。可见实名制这一组词,本身就有毛病。究其竟,无论公民采用真名、化名、匿名表达,均属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不容侵犯。

可见,通过行政权力推行包括网络实名制在内的所有实名制,必须从长计议、慎之又慎;首要的是,必须强调实质正义,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和威胁,这是公共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其次,必须广泛征求民意、达成广泛共识、符合法律和行政程序,并建立反应及时的纠错机制。

虽然,在社交网络兴盛之后,目前网络实名制将是大趋势的看法几成共识,但这一预言显然是建立在自愿原则之下。也就是说,遵从个人自由选择的自愿原则,才是包括网络实名制在内的所有实名制的公平正当、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

作者系知名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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