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状告批评家与媒体:一批评,艺术家就不高兴

2010-12-16 08:17:04
来源: 时代周报
由于要求赔偿金额较高,涉及的媒体、画家、评论家较知名,已在文化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报记者采访了艺术评论家杨小彦、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展江教授、环球经纬律师事务

本报记者 李怀宇

今年10月,画家范曾起诉《文汇报》及郭庆祥、谢春彦,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540万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范曾起诉称:2010年5月至6月间,郭庆祥、孙逊、谢春彦先后在《文汇报》发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画家最终还是要凭作品说话》、《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的署名文章,三篇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

原告认为,上海《文汇报》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报纸,其刊登的三篇文章先后被谷歌、百度等主流媒体转载,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随意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汇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要求被告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被告谢春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之中。由于要求赔偿金额较高,涉及的媒体、画家、评论家较知名,已在文化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报记者采访了艺术评论家杨小彦、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展江教授、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江波律师。

艺术界:艺术史上有很多画家被骂

杨小彦对郭庆祥、孙逊、谢春彦在《文汇报》上登的三篇文章,从艺术的角度来分析:“对艺术作品其实没有一个绝对准确的定义和判断,艺术作品常常因人而异。当我不喜欢某一些绘画的时候,我就会说出我的不喜欢,同样,我喜欢了,我就说出喜欢的理由。只是这些喜欢或不喜欢的理由,都没有绝对的客观性,没有绝对的普遍性。”

杨小彦同时指出,在美术史上,曾经发生过类似的著名事件,并举例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一个著名的油画家叫惠斯勒。他是美国画家,却在英国和法国生活。可能惠斯勒的画风带有一种北美的韵味,所以他的作品在英国好像没有受到他所希望的那种欢迎。有一次,他的一张画伦敦之夜的作品,画面有一座桥,整个作品画得很流畅,很闲逸,受到欢迎,甚至卖到了一个比较好的价钱。然而,当时英国著名的艺术批评家拉斯金,公开写文章指责惠斯勒的这张画不值那么多钱,因为画得太快,缺少必要的技法,好像很容易就画出来似的。惠斯勒对此很不高兴,他起诉了拉斯金,说拉斯金贬损了他的绘画价值,挫伤了他在英国的名声,要求赔偿。联想到拉斯金当时在英国的名声,惠斯勒的愤怒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惠斯勒反对拉斯金的批评也有道理。他说人们看他的画似乎很流畅、很潇洒,很容易就画完了,但是,为了达到这样一种效果,画家要辛苦训练多少年!后来这个官司惠斯勒还是失败了,这对惠斯勒打击挺大的。

杨小彦认为在中国打这样的官司,对美术界的影响是:“很多人对现在的中国艺术批评很不满。这事说明,做批评是有风险的。光是表扬,艺术家可能高兴,但大家会觉得没意思,只是吹捧而已。但又有哪一个艺术家喜欢被批评呢?我看基本上没有。结果是,一批评,艺术家就不高兴,批评过分,就会气愤。这样一来,究竟应该如何去做艺术批评?加上艺术品的欣赏和趣味的多样化,本身不存在一个绝对的统一的标准,情形就变得更加复杂。今天我们基本上认可齐白石是大师,不过,也许将来有一天,真的会有人认为齐白石并不怎么样。会不会这样?这是有可能的呀。反过来的事也会有,今天被说成是大师,五十年后,一百年后,可能会变得默默无闻,沉入历史的大海,失踪了。批评本身也是一种艺术,是一种创造,需要逻辑,需要根据,需要智性的判断。话说回来,一个大度的艺术家,一个对自己的艺术成就充满信心的艺术家,也不会过分在意批评,哪怕是过度的批评,甚至是尖刻的批评。对自己的艺术有信心,这就够了,就会不在乎别人的用词,当他没讲,由他去说罢。”

传媒界:名人的名誉权案子比比皆是

学者展江认为范曾的起诉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是法制社会保护的,甚至是鼓励的一种做法。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觉得有一个媒体变成被告了,就很冤枉,这是一个很错的看法。”展江举了此前发生的富士康告《第一财经日报》,小S告《苹果日报》的事件,指出这两起诉讼都是民事的,没有动用刑事手段。展江说:“刑事的不太可能,按照我们中国刑法,这样做很显然是不得人心的。明智的是选择民事诉讼,如果媒体败诉,可能赔偿,这是比较文明的办法。”

展江介绍,中国侵犯名誉权的案子一年有几千起,涉及媒体的案子有一千起左右。此前有一个著名的个案是范志毅起诉《东方体育日报》,后来范志毅败诉了。展江说:“关键他是名人,后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就做了一个比较好的判决,这个判决也在法律界引起争议。赞扬这个判决是基于进步的观点,保护言论监督的出发点。这说明了媒体在社会生活中,是越来越重要的。媒体会触及一些人的利益,但在法制社会中,媒体败诉是很正常的。”

对范曾起诉而引起的轰动效应,展江分析:“主要是因为范曾的名头。现在大家对540万元这种数目并不感到太吃惊。《文汇报》是个老牌报纸,范曾是个老画家,甚至说是国内知名或者是国际知名的画家,反正他的知名度高是真的吧!这还是名人效果。”展江指出,现在涉及名人的名誉权案子比比皆是:“有名的演艺界明星不可能没有这种事,至少要威胁起诉,太正常了。但是像范曾这种岁数大的人,功成名就的人,就比较少一点。”

法律界:法院应该有一个价值判断

律师江波从法律的角度指出:“这种案子归类为侵权案子。侵权案子要有损害的事实,要有过错。所谓过错,就是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原告是要证明被告有过错。侵权构成之后,这类案子的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评判损失标准,或者是损失受害的程度。大陆法系,一般叫填平标准。它造成一个坑,不平,那么,你损失是多少,给你填平了。也就是说,你损失多少就赔多少。这个案子讲到精神损害这个问题,这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在艺术类的名誉侵权问题上,这个软损失是多少,主要还是一个事实问题。精神损害的赔偿怎么定量这个事实问题,是由法院来定的。”

针对范曾提出索赔540万元的问题,江波认为:“原告当然有他的诉讼权利。法律也会尊重他,法院已经受理了。最终判多少,这是由法院根据最终的事实,根据损害的程度,根据原告、被告举证的情况,来综合判断。法院判决应当是有根据的,可能是判500万,也可能低一些,或者很低,这都有可能。范曾知名度很高,画也很值钱,那要比小画家的损失要大,所谓的精神损害或名誉损失,当然要大一些。精神损害是比较难量化的。”

江波认为画家与评论家之间发生这种情况,通过诉讼这种公开程序是有好处的。“这个事构不构成损害,这个评论过不过分,他评论的内容大家可以看,他讲得有没有道理,是不是真实情况,公众可以广泛地参与。评论的标准或者界限,大家都可以讨论。”

对新闻媒体在这类名誉侵权案子当中所应担当的责任,江波认为:“新闻媒体有社会职能,赋予相应的权利是对的,但不能过大,过大就是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这还是一个平衡问题。报纸的责任有多少,是一个事实问题,就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属于故意的就是明知故犯,因为报纸是审核责任,一个投稿,登不登是你的责任。在这个审核过程中,你明知道这个不是事实,你还登,这叫故意。那么,事实披露是有常识的,有基本的根据,有一些地方未必真实,可能是你审查不严,或是疏忽的责任,过失责任。这两个过错是不一样的。这个案子是合理判断的问题,因为不能要求新闻媒体像侦查机关,法律也没有赋予你侦查的权利,你不可能把事实的真相全部揭露出来。侦查机关也有可能是错的。真实,在事情发生过之后就会成为历史了,它是需要证据来显示。对于新闻媒体,要求求证到什么程度,这里应当是有合理界限的。谨慎诚实的新闻媒体应该是对消息来源要求求证的,但求证的合理性问题需要媒体自己去掌握。”

实习生黄展、游霞云对本文亦有贡献

报料、投诉 :sdzb@time-weekly.com

© 广东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090869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