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券商监管规定大修 取消月度数据披露

2020-09-18 23:44:02
来源: 时代周报记者

时代周报记者:黄坤

就在市场猜测上市券商8月业绩缘何暂缓披露之时,9月18日,中国证监会给出了答案。

当日,证监会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修订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一是与新《证券法》等规则衔接,完善相关条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介绍,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依据新的证券法,修订完善相关条款;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部信息的管理;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补充完善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内容等。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从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上市证券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将监管部门有关知情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进行登记,有效加强内部管理。

十年“惯例”,为何再次修订?证监会认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定》的部分内容已被吸收整合至《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则中,部分内容有必要根据当前的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形势,予以调整完善。

在修订思路上,证监会表示,一是保留基本内容,延续监管要求。二是完善部分条款,减轻行业负担。三是更新内容表述,补充上位依据。

具体来看,此次修订《规定》明确了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同时强化了行政许可、信息披露、信息管理、监管沟通等要求。

在上市证券公司经营数据披露上,证监会表示,仅保留定期报告中对必要、重大事项的附加披露要求,删除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月度经营数据的要求,统一原“半年报”、“年报”表述为“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同时,此次修订也完善了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披露要求。证监会提出,考虑到通过官方网站集中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且该数据主要为日常监管需要,删除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当年分类结果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强化了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要求,证监会表示,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其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相关管理工作。

常德鹏指出,本次修订提升了监管适应性和有效性,完善上市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频率的公平性的要求,同时兼顾其证券公司的属性,强化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要求,有利于上市证券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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