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业务合规性存疑,卷入多起仲裁案

陈丽娜
2022-06-29 22:42:58
来源: 时代商学院

来源 | 时代商学院

作者 | 陈丽娜

编辑 | 陈鑫鑫

上会前夕,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证券”)的总经理却被证监会约谈,而这已是今年以来第二次了,这家券商还有望过会么?

2020年8月,国内四大AMC(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中国信达传出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的消息。这家子公司便是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证券”),信达证券也是国内首家AMC系的券商。

资料显示,信达证券系由中国信达、中海信托、中国中材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由证监会批准开业,是一家全牌照的综合性证券公司。今年6月30日,信达证券首发申请将上会拟登陆沪市主板,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是汪家富、赵启。

【概述】

今年以来,信达证券法人兼总经理已2次被证监局约谈,被下发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其内部约束制衡机制、业务开展环节合规性、风险管理能力等或存在较大隐患。而信达证券存在的问题似乎不止这些,在此前,信达证券今年已多次被采取监管措施,吃了数张罚单,其内控似乎存在重大缺陷,业务合规性也令人怀疑。

此外,作为一家券商,2017—2019年,信达证券IPO主承销收入连续三年为零,2020年及2021年,其IPO主承销项目也分别仅有2单、1单,目前手上也仅有一个储备项目。其近年来IPO承销业务的低迷,或与2016年保荐的企业被查出财务造假有关,自此似乎一蹶不振。

目前信达证券还涉9起仲裁案,合计3亿元的债款。而这些案件,有的正在执行中,有的部分执行完毕,几乎都存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3亿元债款难追回,或将对信达证券的业绩造成较大的影响。

一、今年以来总经理已被两次约谈,内控问题疑暴露

根据招股书信息,信达证券的法人、董事、总经理为祝瑞敏。而祝瑞敏今年以来已被监管两次约谈。

第一次是在今年 4 月19日,祝瑞敏作为分管信达证券投行业务的高管,被北京证监局出具监管谈话措施。北京证监局认为,信达证券在开展ABS业务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开展环节违规,风险管理缺位,部分ABS项目存在存续期信息披露不完整,合规检查和利益冲突审查不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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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北京证监局下发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信达证券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提升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加强ABS业务审核,强化合规风险管控,实现合规稳健发展。

而第二次谈话间隔不到2个月,6月10日,祝瑞敏再一次被监管约谈,同时证监会对信达证券发布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北京证监局指出,信达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开展ABS业务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ABS业务开展环节违规,风险管理缺位,部分ABS项目存续期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是公司投行业务合规人员配备不足、薪酬管理不健全,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对同类业务未执行统一标准,合规检查和利益冲突审查不规范。

从被证监局两次约谈来看,信达证券的内控有效性、业务开展环节合规性等问题似乎较为严重。

除了因投行业务被罚,信达证券的风控问题从营业部及人员管理上似乎也能得到验证。

今年1月及4月,信达证券两家营业部及其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安徽证监局及辽宁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罚单数量共达4张。其中,对辽宁营业部的罚单出具日期就在祝瑞敏被约谈不久前。去年6月,信达证券一家营业部也曾被安徽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

在2021年4月披露的招股书中,信达证券就有两例行政处罚,均为来自央行的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类罚单;共有3起行政监管措施,监管对象为信达证券子公司新兴财富和信达澳银。

此番祝瑞敏遭两次监管谈话,加上今年以来频频“吃罚单”,信达证券的内控或存在较大的缺陷,业务也有违规的嫌疑。合法合规是金融类企业的底线,信达证券是否适合上市需要深思。

二、IPO承销业务连续三年挂零,会否一蹶不振?

信达证券早在2007年9月便已成立,是国内AMC系第一家证券公司,作为一家成立了十余年的老牌券商,母公司中国信达又有“国内四大AMC”的称谓加持,信达证券按理说在投行业务上应该更具有优势,但近年来信达证券的投行业务却不容乐观。

这或许要从2016年说起,当年,信达证券保荐的振隆特产IPO失败,还被查出财务造假。或受此次事件的影响,2017—2019年信达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的IPO承销收入挂零。2020年信达证券仅完成2单IPO主承销项目,承销的两单IPO项目分别为奥特维、和顺石油,合计募集资金15.02亿元,信达证券承销收入合计为0.96亿元,佣金率约为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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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2021年,IPO主承销业务继续低迷,全年信达证券只有1个IPO主承销项目——三友联众(实际募资7.78亿元,2021年1月22日上市),录得0.52亿元的承销保荐收入,佣金率约为6.64%。2021年信达证券的投行业务收入同比下降16.02%。而这时距离振隆特产事件已经过去了5年,信达证券的IPO承销业务似乎一蹶不振。

根据wind数据,自保荐的三友联众上市至2022年6月27日,信达证券IPO承销收入已经连续17个月为0。

此外,信达证券的IPO项目储备也较少,截至6月27日仅有1家——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资料显示,奥美森上市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获深交所受理,拟登陆创业板,由于申报到最终上市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意味着信达证券近两年的IPO承销收入仍难有起色。

除了储备项目不足外,信达证券的IPO承销佣金率(IPO承销收入/IPO承销项目总额)在业内水平中也属于较高水平。这或对信达证券开展投行业务造成阻碍。

2020年,信达证券承销的两单IPO项目分别为奥特维、和顺石油,合计募集资金15.02亿元,信达证券承销收入合计为0.96亿元,佣金率约为6.36%。对比同行,中信证券、中信建投、中金公司2020年的IPO承销佣金率分别为5.3%、3.21%、4.31%。超过6%的IPO承销佣金率在同行中不算低,信达证券6.36%的佣金率底气何来?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的证券公司分类评级,2019-2021年信达证券分别为A类A级、A类A级、B类BBB级,2021年评级显著下降。在6月22日刚公布的证券公司“白名单”中,信达证券也未能入选白名单

而与以上头部券商相比,信达证券本身相对缺乏IPO项目经验,加上过高的佣金率,其对拟IPO的企业吸引力较低。在没有价格优势的情况下,有保荐及承销需求的拟IPO企业,很有可能会优先选择中信证券、中信建投、中金公司等头部券商。而信达证券生存空间或越来越小,未来能否在IPO承销业务上有所作为还得打上一个问号。

三、涉9起仲裁案,合计3亿元或难追回

招股书显示,2017-2019年,信达证券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分别为0.91亿元、1.53亿元和3.16亿元,占当期净利润的38.56%、170%和169.89%。其中,2018年和2019年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超过了同年净利润。同时,招股书也披露了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较高主要系受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及其他债权投资损失等影响。

截至最新招股书签署日,信达证券及其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共有9起。9起重大诉讼案件中,有8起为股票质押式合同纠纷,带给信达证券巨大的信用减值损失压力。

所涉案件中,除了一起涉案金额为4437万元的合同纠纷案(拟申请执行)以外,其余8起案件均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达2.04亿元。

这起涉及2.04亿元的案件源于2017年,当年信达证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光控股”)融出资金共计1.91亿元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到期后,新光控股未按约定进行购回,而后又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

由于新光控股质押给信达证券4052万股中百集团(000759.SZ)的股份,于是,信达证券便主张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5月6日,新光控股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确认信达证券债权金额为2.04亿元,目前该案仍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信达证券最终能否获赔不确定性较高。

除了上述案件,其余7起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中,火凤天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剩余未执行财产6776万元)、陈某松、陈某连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的涉案金额也较大,两起案件涉案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均超1亿元。

这些案件,有的正在执行中,有部分执行完毕,几乎都存在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粗略计算,信达证券有3亿元以上资金未收回。而2020年信达证券的净利润为12.12亿元,3亿元的债权损失对信达证券的影响并不小。

此外,股票质押踩雷不仅让信达证券业绩受损、陷入漫长诉讼之路,甚至股东股权质押借款后未偿还,信达证券被动当上上市公司大股东。

这源于信达证券股权质押的第一雷——中毅达(600610.SH)。

2015年4月28日,大申集团将2.6亿股的中毅达股权质押给信达证券,随后便发生违约。由于财报造假、虚增资产,中毅达被监管部门处罚,并被列为退市警告上市公司。法院责令大申集团支付信达证券9.91亿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等,但其始终未能履行,一纸法院文书却把信达证券推向控股股东的位置。

2018年12月27日,上海一中院裁决将标的股份作价5.05亿元,交付给信达证券抵偿债务。完成解除冻结并过户后,信达证券以24.27%控股比例成为中毅达实控人,持续至今。

(全文3699字)

参考资料

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证监会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证监会

3.《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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