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交锋暂时失利 文化市场狼来了?

2009-08-20 05:32:59
来源: 时代在线网

 

中美出版品贸易纠纷再起争端。

812,世贸争端解决机构正式向WTO成员散发超过400页的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专家组报告。报告大体支持美方主张,认为中国在图书、音像进口以及外商分销等领域存在限制,违反了中国入世承诺与WTO有关规则。

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国商务部迅速作出反应,该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13日指出,中国目前正在准备正式文件,将对世界贸易组织上周就美国图书、音乐及电影产品在华发行问题所作的裁决提起上诉。

2004年文化体制改革开始,中国就已经制定了文化体制改革的框架和改革路线图,有相关专家指出,改革的框架和路线不会因为此次WTO的裁定而发生方向性的改变。

中美交锋多年

8月12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向WTO成员散发了该案的专家组报告DS363《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利和销售服务措施》。报告大体支持美方主张,认为中国在图书、音像进口以及外商分销等领域存在限制,违反了中国入世承诺与WTO有关规则。

若中国不上诉,那么按照WTO裁定,美国将更加自由地进入中国文化市场,而此前宣布加入磋商以及保留第三方权利的澳大利亚等国将和美国有一样的权利。

812日中午,美国贸易代表罗恩荣.柯克发表声明称,美国对WTO裁决表示欢迎,WTO的结论是确保美国合法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及美国出口商和经销商获得市场准入的重要一步。“这标志着美国创新行业的一个重大胜利。”柯克称,当日的裁决还确保了美国企业的高质量娱乐产品在中国享有公平的市场环境,并将有助于美国合法产品“击败”盗版出版物。“我相信这一裁决将推动中美间贸易开放。”

中国商务部在813作出反应,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13日指出,中国入世后在出版物市场准入方面一直认真履行WTO协定项下的义务,国外出版物、电影和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通道十分畅通。中国目前正在准备正式文件,将对世界贸易组织上周就美国图书、音乐及电影产品在华发行问题所作的裁决提起上诉。

其实中美双方关于出版品贸易纠纷一直没有平息过。

200611月,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在访问中国期间表示,中国应进一步开放市场,尤其是对美国的文化娱乐公司。他认为中国对进口外国电影数量上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盗版产品在中国拥有广泛市场。

2007年,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指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仍然可以保留每年只进口20部美国电影的限额,这是导致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出现紧张的原因之一。她说:“中国公民想看美国电影但又不能去电影院看的话,他们就会走私,买DVD,这就是我们向世贸组织提到的市场开放问题。”

2007410,美国正式要求与中国就影响部分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磋商。2007425,欧盟要求加入磋商。

20071010,美国要求建立专家组。20071127,争端解决机构应美国请求设立专家组。欧盟和日本宣布,他们保留第三方权利。随后,澳大利亚,韩国和中国台北也宣布保留第三方权利。

2008327专家组成立。2009529,专家组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不能按时完成最终报告,要求延期至20096月底提交报告。

20096月,专家小组提交报告,世贸组织做出裁决。20097月,美联社根据来自美国政府的消息来源,抢先披露了裁决的有关内容,中美官方拒绝对此发表评论。

由此看来,中美贸易摩擦由来已久,而文化贸易纠纷只是其中一个非常特殊的一例。

美方打的如意算盘

美国要求磋商的限制进出口权的措施涉及以下四类产品:影院放映的电影、出版物(例如书籍、杂志、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和录音产品。

美国认为,对于上述四类产品中国没有允许所有中外企业和个人拥有进口权。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没有在中国投资和注册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贸易权方面的待遇不及中国企业优惠。在出版物、家庭娱乐视听产品和录音产品的分销服务方面,中国采取的管理措施构成市场准人限制和歧视待遇,对外国服务提供商给予的待遇没有中国国内服务提供商优惠。

针对影院放映的电影,美国认为中国对进口电影和国产电影的放映实行双重发行体制,进口电影仅能通过两家全国性影片发行公司经营,国产电影除此之外还能通过包括地方性发行公司在内的其它单位经营,因此进口电影放映的机会不及国产电影优惠。中国对物理介质形式进口的音乐发行前的内容审查制度造成进口音乐享受的待遇不及国产音乐优惠。

WTO专家组认为,中国政府对四类产品的进口限制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中国应当遵守入世协定及WTO规则,允许美国(及欧盟)企业对中国出口上述出版物。

中国对四类产品在本国市场实施了歧视性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中国应消除针对进口出版物外资经销商的歧视措施。中国政府不得强迫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只能与政府掌控的公司交易。

中国对出版物、DVD、音乐制品的外资经销商的限制措施,违反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但对影院播放的电影不予支持,允许保留两家国有电影院公司的垄断权,并保护中国政府对外国电影进行一定程度审查的权利。

中国应允许美国(及欧盟)与中国成立合资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音乐专辑。

不过,WTO结论并未支持美方的所有指控。

针对美国提出的中国对进口读物订阅和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的限制,WTO认为并不处于WTO规则之内,因此没有作出裁决。对美国宣称的“中国审查制度对互联网音乐专辑销售,相比于传统CD销售构成了歧视”,WTO认为其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一判断。

60天内可上诉

尽管中国保持了常年的巨额出口顺差,但是在文化产品领域,却常年保持逆差。

《中国出版年鉴2004年》显示,2003年中国出版类引进与输出比为6.84:1;版权贸易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我国的引进与输出比约 4:11996年后版权引进以年均57%速度增长,输出则增长迟缓,到2002年引进与输出比约为10:1,到2003年引进与输出比上升为 10.3:1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统计,2003年,美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对象中,中国(包括香港地区)仅占了美国文化出口总量的3.3%,而当年美国核心文化产品进口总量中,中国却占了美国总量的30.8%。根据美国电影协会(MPAA)发布的报告,美国2007年全球电影票房收入达267亿美元,其中海外票房171亿美元。

对此,电影导演刘苗苗在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表示,裁定对于中国文化市场的冲击可能会超出想象。在她看来当前每年20部电影进口的限制对于中国电影的保护是非常明显的,没有这些相关的保护措施,国产电影难以生存。但是,她并不认为依靠保护生存是一国电影产业的发展之道。中国电影应该向法国、韩国的电影产业学习,立足民族特色,走低成本的、现实主义电影的路子,争取自己的观众。对于国内当前电影产业的发展,她认为以好莱坞的运作方式为模板,热衷于进行所谓“大投入”、“大制作”的商业电影和娱乐电影,这种方式是没有出路的,这其实是在以自己的短板对抗别人的长板。刘苗苗对于此次裁定保留了一些对中国电影的保护表示欢迎,她认为,在这个时候,任由真正的好莱坞大制作长驱直入中国电影市场,当前的这些“山寨大片”的命运可想而知。

就出版物市场问题,时代周报采访了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出版中心执行主任陈黎明。陈黎明认为,尽管在电影领域美国对中国占据了全面优势,但是在纸媒体的销售上美国优势没有想象的大。外文书在中国市场的需求没有美国方面想得那么大,因为这里面有一个文化接受度的问题,“美国想用WTO的规则来硬性制裁中国,要求一个广泛的、强势的华语阅读市场,来接受大量的英文出版物的可能性很小”。

陈黎明进一步表示,在加入WTO多年后,中国的版权引进已经非常繁荣,只要是在意识形态上没有冲突的国外出版物,中国国内几乎全部都有,“国外出版物进入中国市场其实并没有很大的限制”。据此,陈黎明认为,所以此次WTO的裁定不会给出版市场带来显著影响。

对于此次WTO裁定,中国保留了上诉的可能,因此尚不能说是最终结果,81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中方对专家组未驳回美方有关诉求感到遗憾,将认真评估专家组的裁决报告,不排除进行上诉的可能。”而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中国若向WTO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将组织7名国际顶级法律专家对专家组报告进行审查,结果可能是同意专家组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后作出最终裁决,或者否定专家组意见重新撰写裁决报告。

日前,时代周报记者致电WTO日内瓦总部的新闻发言人努斯拉特,努斯拉特表示:WTO秘书处无权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任何评论和解释。他说,唯一能够回答的问题就是,如果中国上诉,可以在报告公布的60天内提出,而上诉机构最迟将在3个月后给出最后裁决。

 

 

WTO裁定挑战中国18部法规

WTO仲裁小组812裁决,中国的确限制了美国文化产业的进口,违反了世贸规定。有观点认为,WTO的裁定对于中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具有促进作用。但是一位新闻出版行业的权威专家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专访的时候表示,这种看法并不妥当。

挑战中国多部法规

该专家承认,WTO的裁定对于中国文化市场特别是对中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外力作用。因为,美国在请求设立专家组的文件中,挑战的中国法律法规多达18部。尽管此次WTO专家小组未对美国的申诉给予全部支持,但是一旦专家报告成为终审,那么中国还是有10部法律需要进行修改。

但是,从大的趋势来说,即便没有外部压力,中国文化体制也会进行改革。从2004年文化体制改革开始,中国就已经制定了文化体制改革的框架和改革路线图,改革的框架和路线不会因为此次WTO的裁定而发生方向性的改变。

市场化程度较低是中国文化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这是因为相比国企改革已经进行了20年,中国文化体制改革从2004年才正式开始,其中出版业的改革起步更晚。因此,现在文化企业的境况和当年国企在加入WTO之初的境况相似,都面临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双重挑战。更加严峻的是,在现在文化企业还要面临信息化的挑战,而文化企业本身又是受信息化影响最为巨大的企业。因此,文化企业现在同时面临三个艰巨的挑战,情况比国企加入WTO之初更加严峻。

不存在方向性矛盾

中国的文化体制改革有着自身的动力和自身的利益!

该专家认为,美国对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外在要求和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之间,不存在方向性的矛盾。只能说是中国文化市场开放的步伐和开放的速度与美国的希望有着差距。有些地方,中国的改革落后于WTO裁定的要求,但是也有些方面中国的改革超前于WTO裁定的要求。例如《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第六十二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批发业务”,被WTO裁定认为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中国对此进行修改。但是,《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在20084月就已经废止,被《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所取代。同样的,尽管WTO专家小组没有支持美国关于“繁琐的程序和缓慢的审批”的申诉请求。但是,现在新闻出版总署已经对此进行了改革,开始进行集中审批制度,并对受理时间有了明确的要求。

因此,美国对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外在压力和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之间,不存在方向性的矛盾。毕竟在中美文化贸易领域,中美双方的利益并非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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