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要防范企业主“假破产,真逃债”

何明俊
2022-03-04 17:54:27
来源: 时代周报
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市场主体退出问题逐渐成为中国经济改革中的焦点、难点和痛点问题。特别是面对“僵尸企业”清理、行业性破产等情况时,因缺乏统一的协调部门,破产案件审理进程易受影响。

目前,全国仅有98个法院成立了破产审判庭,占比不到3%,但中国每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数量很大,现有的破产审判力量在应付“僵尸企业”时显得捉襟见肘。

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朱征夫聚焦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个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

《企业破产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治理“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也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以及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至今已16年,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对《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朱征夫建议,全国人大起草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尽快上会审议,加快修改完善破产法。

“因为我是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平时工作跟破产方面打交道比较多,所以对目前的情况比较了解,也感觉到一些问题的紧迫性。”3月4日,朱征夫向时代周报记者解释为何今年连提三份与破产有关的提案。

“破产法是一个社会外部性极强的实践性法律。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除了要解决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挽救等破产法问题外,还要解决一系列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社会问题。”朱征夫说,“实践证明,虽然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重整中起一定的主导作用,但由于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判断权,其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的特征,因此,破产企业的重整,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的破产重整,单靠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可能还不够,还必须依靠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和支持才能大幅提升重整成功率。”

朱征夫了解到,在很多破产案件中,企业主为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目的,转移经营利润、抽逃出资、转移资产后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隐匿资产等,有些破产案件甚至直接涉及到挪用资金、操纵证券市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但目前工作重点多放在维稳防控、资产处置以及引进投资人方面,没有放在打击犯罪、追查资金、核查违法债权方面。

2019年,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能”。就设立破产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朱征夫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设立破产管理署的经验,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破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市场主体退出相关工作。

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朱征夫所提议案内容似乎更为关注经济环境中的法律问题。

“经济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热点问题,比如可持续发展、生态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包括我今年提案中也有涉及中小企业家的权益保护。”朱征夫说,“我的提案都与法律有关,但也涉及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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