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重修自律规则:扩大监管范围、提升透明度

2021-01-09 22:49:40
来源: 时代周报

时代周报记者:郑敏芳

1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系统)修订了《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修订旨在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和挂牌公司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悉,细则于2021年1月8日起发布实施。

据股转系统透露,此次细则的内容变化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自律监管对象范围的扩大,此次将保荐机构、承销商、交易参与人、做市商和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等市场主体都纳入了监管对象的范畴;

二是市场主体责任的明晰,增加对市场主体违规处理时的主、客观因素考量,并完善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情节的相关规定;

三是优化自律监管措施程序,明确暂停解限售、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等自律监管措施须由股转系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四是提升监管透明度,新增股转系统纪律处分委员会设置、会议工作程序等内容,公开纪律处分的决策程序。

增加考量因素

在此次修订的细则中,可以看到在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方面,综合考量了挂牌公司所属的市场层级、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以及监管对象的履职情况等。在新加入的主观因素中,主要包括:

一是监管对象在违规行为发生后,是否涉及隐瞒事实以及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

二是监管对象是否及时向股转系统或者证监会报告违规行为,以及是否配合调查或者是阻碍调查等。

而在客观因素方面,则加入了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违规行为给投资者、挂牌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监管对象从中获取的利益等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的细则在减轻处分方面的考量相比之前也更为详细。

比如19年的细则规定,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可以减轻处分。但是在今年的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只有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监管对象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挂牌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股转系统或者证监会报告,才可以得到从轻处分。

同时,今年的细则也规定了其他减轻处分的情形,比如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或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在加重处分方面,今年的细则相比于此前,也增加了考量的具体情形。主要是体现在以下的四个方面:

一是违规金额巨大,占相关数据比重较高;

二是违规行为给投资者、挂牌公司等主体造成较大损失;

三是违规行为长期持续或多次发生;

四是违规行为导致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且情节严重。

公开纪律处分程序

此次细则在原有的纪律处分委员会上还公布了人员的构成以及公开纪律处分的决策程序。

股转系统认为此举可以增强可预期性,提升监管公开化水平。

在纪律处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主要是由股转系统相关专业人员和外部有关专家组成,并且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由股转系统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此次细则还详细规定了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议会议参与人数,即每次会议参会委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中设召集人1名。

此外,为进一步提升监管的质量,细则也对参与审议纪律处分事项的委员规定了回避情形,具体包括:委员及其近亲属持有该处分对象的挂牌公司或者是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委员及其近亲属担任作为纪律处分对象的挂牌公司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除此之外,此次细则也公布了具体的审议会议程序,包括:

一是参会委员听取有关事项,并询问相关情况;

二是召集人组织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逐一发表个人审议意见;

三是参会委员填写表决票;

四是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审议意见。

股转系统指出,下一步,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坚持标准化、公开化、透明化的监管方向,切实履行交易场所一线监管职责,不断优化自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以监管促规范,敦促各市场主体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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