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宝水滴筹存在跑路风险?网络互助是否姓保存疑,或将戴上紧箍咒

冯忆情
2020-09-10 08:45:03
来源: 时代财经
互联网化的保险是一把具有正反两面双刃剑。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在《保险业风险观察》上撰文称,互联网化使得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规制难度更大。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文中称,要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

“监管部门此次对于互联网互助进行监管,进一步拓宽了保险的外延和内涵,对于保险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9月9日告诉时代财经。

“监管模式下,大力发展规范的网络互助及各类互助保险组织,因其会员共有、共治、共保、共享等特征,追求会员利益最大化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以高性价比的保险价格覆盖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未来必将成为我国社会基本保险和股份制商业保险的有益补充,丰富和完善我国社会多层次保障体系。”济安人寿相互保险社筹备组负责人、中国相互保险与互助保障论坛秘书长闫安9月9日向时代财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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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把双刃剑

“互联网化的保险是一把具有正反两面双刃剑。”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9月9日向时代财经如是分析。

江瀚认为,互联网给商业保险带来了非常深远的影响,一方面互联网化的保险销售,给保险的销售业态和销售模式带来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变革,对于保险行业整体销售和未来发展普及都有非常大的帮助,“当前已经有很多保险都在互联网上完成销售,甚至于赔付的过程,所以互联网化对于保险的积极作用是非常明显。”

“当然,互联网化对保险的消极作用也非常显著。”江瀚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互联网化有可能让原先投保行为的确认,变得不是那么容易,甚至于说这些保险行为有没有可能存在潜在风险,也不容易辨别;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和快速扩张,对于原先保险相对较为严谨的操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网络互助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共同特征,因而网络互助在风险传递、扩散方面具有正反面双刃剑作用。”济安人寿相互保险社筹备组负责人、中国相互保险与互助保障论坛秘书长闫安9月9日对时代财经分析。

闫安认为,网络互助面向社会大众,影响面、波及面广泛,宣传教育、规范运营与否,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在网络互助已快速发展数以亿级会员规模的现阶段,亟需监管部门出手,防患于未然又能促进普惠保险发展。”

“对行业未来发展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中外相互保险业均衡发展、我国现有银行保险金融支柱体系的均衡发展、股份制商业保险与会员制互助保险均衡发展等三个方面。”闫安称。

当下,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呈现不均衡发展态势。公开数据显示,目前银行业法人机构数近5000家,而保险业法人机构数仅200家左右。即使在现有近200家股份制商业保险中,85%的财险市场和71%的寿险市场集中在前10大保险公司,马太效应突显。相比之下,截止目前,国内相互保险组织开业仅3家,仅占保险机构数的0.1%,市场份额的0.2%。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监管部门发文中点名指出,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

官网资料显示,水滴筹已经累计超过3亿爱心人士给予帮助已为大病患者筹得近300亿救助款。

时代财经记者9月9日致电水滴筹官方客服,针对纳入监管的问题,对方表示,“水滴筹是一个公益计划,和商业保险是不同的。水滴筹是会员之间相互帮助,在工商局是有备案的,也是国家认证的,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我们不是商业保险,不受银保监会监管。”

对于纳入监管问题,相互宝公开表示,期待监管更多指导,相信这将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纳入监管需谨慎

“实际上,网络互助是不是保险,我们依然要对它持一个比较审慎而中立的态度。从监管角度来说,把它纳入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是否将其正式定义为保险,可能还要从多元的角度进行考量。”江瀚说。

江瀚认为,对于网络互助的监管,应该采用一个更加审慎,也更加互联网化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模式,通过大数据的一些先进工具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未来,监管一定会更加精细化,更加务实,更加创新,行业也会迎来一个比较快速的发展过程。”

“网络互助是典型的社会成员之间互助平台型组织,是我国社会法定基本保险和市场化商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需要监管和规范发展。”闫安分析,互联网化对商业保险活动更多带来积极影响,只是监管层面面临更多创新挑战。

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就《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就相互保险的基本监管原则答记者问时表示:一是总体趋同;二是体现针对性;三是大小有别,适度区分。其中对区域性、专业性等中小型相互保险组织将探索授权各保监局实施属地监管,条件成熟时,还可逐步实行注册制管理。

“网络互助同样适用上述监管原则,只是基于国内普惠保险保障需求,应该借鉴中国证监会注册制创新发展经验,解放思想,通过监管规制引领和政策倾斜,大力发展新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组织探索设立各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闫安说。

闫安认为,互联网保险从属于保险业,同时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丰富保险业态和保险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保险业高度依赖大数据,从前端保险精算定价到后端核保理赔、客户服务,离不开互联网高效化的数据传递和共享。”闫安预测,在5G和区块链时代,互联网化对传统商业保险活动可以实现由信息互联向价值互联的迭代和同步。

此外,区块链联盟链为代表的价值互联网可以在大数据信息互联网基础上,基于数据隐私、数据安全、分布式记账、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区块链科技创新,进一步赋能保险业风险管理、风险赔偿、保险资金配置效率等保险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圈。

针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闫安认为,一方面拥有数以亿计数据流量的互联网巨头介入传统商业保险,有利于低成本、高效率扩大保险覆盖面,体现普惠保险、普惠金融服务优势。另一方面,传统商业保险积极拥抱互联网,为新型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和“弯道超车”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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