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吕红兵:传染病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制度亟需完善

谢江珊
2020-05-25 19:42:11
来源: 时代周报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坚持生命至上,改革疾控体制,完善传染病直报和预警系统,坚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强化基层卫生防疫等。

“疫情是一场大考,也是一场大战;是医疗之战,也是法律之战,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次实战考验。考验过后,我们应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炼规律。”5月24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吕红兵关注新冠疫情发生后亟待完善的公共卫生与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全国两会期间,他带来的七份提案就有六份聚焦这一主题,包括完善传染病疫情防控信息报告、预警和公布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医药储备法律制度,完善公共卫生事件下社区主体及相互关系法律制度等。

疫情信息报告规定有待健全

完善传染性疾病的信息报告、预警和发布等功能,是公共卫生应急系统运行的关键。

从现有法律文件来看,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疫情信息制度包括信息报告、预警和公布三项环环相扣的内容。上述制度规定科学、运用得当,则能够在应对疫情时有序预防、避免恐慌、高效处置。

吕红兵举例,如信息报告方面,存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主体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而且,报告责任的“谎报”定义不明确,容易导致报告主体因害怕承担谎报法律责任,而不予主动报告的情况发生。

在信息预警方面,吕红兵认为,《传染病防治法》对“突发性”传染病预警规范缺失,只对基于流行趋势预测的“常发性”传染病预报有所规定。关于预警的具体内容匮乏,操作性不强,对预警责任亦缺乏监督机制。

在信息公布方面,吕红兵表示,《传染病防治法》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要发布主体,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被授权的必要性缺少规范;有关信息公布的程序、内容的具体规定也有待完善。

完善传染病直报和预警系统

针对传染病信息报送存在的短板,吕红兵建议,在信息报告制度方面,首先要明确信息报告主体,“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的义务主体。”同时,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关于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此外,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隐瞒”“谎报”“缓报”等用语的具体含义,特别是对“谎报”进行准确界定,对报告主体无主观恶意产生的报告信息偏差情形规定免责条款。

关于信息预警制度,吕红兵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法律规定发布预警的法律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预警责任意识;并增加条款明确规定,若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接到一线医护工作者的疫情信息报告后未依法及时履行预警职责时,一线医护工作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向监察机关报案或举报。

在信息公布制度方面,吕红兵认为,关于信息公布的主体和权限,应当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主导和管理疫情信息公布的职责。对“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就“一揽子”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发布信息,修正为强调“必要时”通过“专门”方式进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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