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谢卫: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

苏长春
2020-05-20 17:01:11
来源: 时代周报

随着近两年来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深入人心,以及年内新《证券法》的落地,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问题愈加受到市场人士关注。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时代周报记者获悉,作为基金行业唯一的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谢卫,在今年两会上预备提交两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题。

对此,他针砭时弊地指出,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主要问题有司法裁判向全赔/全不赔两级分化转变,与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精神冲突,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进程;投资者教育力度不匹配,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配套措施有所缺位。

除此之外,谢卫的另一份提案还涉及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探讨。

在其看来,随着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同)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不断完善,年金基金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在投资管理中也存在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公募基金行业的参与程度有进一步提升空间等问题。 

提案一:《关于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的建议》

司法裁判标准显著转向“全赔/全不赔”标准。谢卫认为,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当前司法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审判存在裁判向全赔/全不赔两级分化转变,与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精神冲突。

具体而言,针对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案件,为体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倾斜保护,解决各地区法院同案但责任承担分配比例差异大问题,2019年11月,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提出“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应予全赔;以及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卖方机构全不赔”的普遍性指导规则,司法裁判标准显著转向“全赔/全不赔”标准。

但谢卫认为这可能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一是给予了投资者投资损失可全额赔付的不当预期,与金融产品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弱化投资者本身应具备的注意义务,未甄别出其中真正需要倾斜保护的群体;

三是客户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情况不具有客观判断标准,金融机构获取客户真实信息存在天然屏障,存在取证不能。采用两级分化标准应该慎重。

从判决轻重的⻆度看,谢卫指出,在坚持销售适当性规范的基础上,若司法裁判对金融机构过严,容易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

例如未综合考虑金融消费者未尽注意义务过错及特殊时期市场行情波动原因,未审慎判断司法裁判规则溯及既往合理性问题,仅以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将以轻资本运营的资产管理机构暴露在极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下,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这不符合“稳金融”、“稳预期”处理原则,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营造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与此同时,还衍生出投资者教育力度不匹配,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配套措施有所缺位的问题。

在谢卫看来,与投资者保护相比,投资者教育力度长期以来并未受到同等关注。《资管新规》以打破刚兑为核心,对金融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投资金融产品本质属于盈利性商业行为,有别于基本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鼓励金融消费者培育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容易助长金融消费刚兑心理。

只有同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和谐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谢卫建议,首先应平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的关系,司法机关对适当性纠纷的法律意识,体现了其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以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决心,但仍应适度,不宜忽视尊重商事交易的效率与意思自治原则。

因此,建议维持好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稳”和“进”的关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实现金融稳定发展。

其次,应统一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标准,他建议加快研究和确立适用于各类金融产品的适当性标准。

当前,部分行业协会提供适当性问卷参考,但并没有公布具体分数指标或评分方式。部分金融机构的评估方式在司法案件中甚至不被法院所采纳,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销售适当性工作的不确定之处。

因此,为稳定金融机构合规展业预期,降低引发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可能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尊重行业发展客观规律,促进金融监管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尤为重要。

第三,明确发展方向,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

一方面,建议投资者教育提升到国家金融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投资者将于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建议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例如,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教育体系,通过科学设计投资者教育内容,合理定位不同教育主体⻆色分工,促进投资者群体素质的整体提升。 

提案二:《关于发挥公募基金作用、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的建议》

谢卫在该提案中直言,目前,我国的年金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削弱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他指出,我国的年金基金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权益类资产虽然短期波动幅度较大,但从长期看,其对投资收益的贡献非常可观,较低的权益投资比例,阻碍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合理的权益资产配置取得长期超额投资收益的投资决策。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年金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为30%,既低于全国社保基金40%的比例上限,也与海外成熟养老金市场平均40%到50%的权益投资比例存在较大差距。

且在具体投资实践中,受到客户需求及短期业绩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年金基金配置权益资产的比例也远远低于30%的比例上限。

对此,谢卫建议,应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建议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鼓励、引导年金基金加大对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资产的配置力度,通过提升年金基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此外,谢卫表示,公募基金行业的参与程度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数据显示,在我国,全国社保基金18家境内外部委托管理人中,公募基金占16席,其管理的资产占社保基金境内委托管理规模的90%以上。

而在年金22家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占11席,其管理资产规模占比远低于9家保险机构,且在2007年之后机构数量再无新增。在包括公募基金、保险、证券在内的各类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的投资能力一直比较突出,当前的现状反映出公募基金行业在年金基金管理中的参与程度与其管理能力不对等的事实。

谢卫表示,接下来应引入更多优秀的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公募基金行业自设立之初就建立了规范的制度体系,始终秉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为持有人创造长期可观的投资收益。

在我国养老金市场化、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实践中,公募基金行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年金基金管理规模的迅速增长,以及更多优秀公募基金机构的涌现,建议准入更多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的专业优势、提升对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贡献度。

与此同时,除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以及公募管理人参与度有待提升外,谢卫认为,年金基金管理还存在个人投资选择权的缺失,导致年金基金的保守化投资趋向。

具体而言,现行的年金制度设计没有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而是由企事业单位统一决策、统一进行组合管理,更多地考虑中年和临近退休职工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人群的投资要求,总体投资习惯趋于保守,反映在投资行为上就是对投资管理人的约束较多及偏向短期考核,导致投资管理机构被迫着眼于短期投资业绩,长期资金被短期化运作。

谢卫指出,这种保守化的投资趋向,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通过权益投资获取中长期稳健收益的专业优势,也间接牺牲了年轻职工的利益。

对此,他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由于部分参与者个人并不具备投资选择的专业能力,借鉴海外成熟年金市场做法,公募基金行业专门为个人投资选择权创新开发了养老目标基金,其产品设计与个人生命周期、风险特征相匹配,通过对权益、固收等各类资产的科学配置,更好地平衡长期投资收益和风险。

因此,建议在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将养老目标基金作为默认选项供参与者投资,实现参与者的养老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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