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解读万科企业股捐赠:程序不存在瑕疵

2020-04-25 12:06:11
来源: 时代周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良)4月20日,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执行会长韩世同以万科前员工身份,实名致信证监会,对王石及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下称“企业股中心”)向清华捐赠2亿股股权的归属问题、处置权问题等提出了四点质疑,引发舆论关注。

  对于韩世同提出的核心质疑——万科企业股中心对企业股资产是否具备处置权的问题,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光耀认为,“从已公开信息来看,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拥有万科企业股资产,享有处分权利。按照企业股中心章程规定,理事会为企业股中心的决策机构,有权决定将企业资产用于公益事业。

  韩世同举报一事,起因于4月2日万科企业股中心将全部资产2亿股万科股票一次性捐赠给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设立“清华大学万科公共卫生与健康学科发展专项基金”,万科与清华大学一道,共建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截至4月1日收市,这批股票市值约53亿元。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韩世同虽然提出了四点质疑,但其中核心质疑是万科企业股中心是否具备企业股资产的处置权,即2011年的员工代表大会,是否已授权企业股中心自主决定资产的公益用途,万科企业股中心理事会是否有权代表万科全体员工做出捐赠决定。

  要回答以上问题,需要梳理万科企业股的来龙去脉。

  1984年万科成立,1988年,万科成为中国第一批股份制改造企业,改造完成后60%为国家股,40%为企业股。作为特定历史阶段产物,根据当时规定,企业股的使用可由企业“自主决定”。当时同类股改企业多数将企业股分配给了创始团队,但王石及创始团队选择了放弃,将企业股交由职工委员会管理,成为全体员工共同持有的资产,相当于员工集体股。根据公开资料,万科职工委员会自1989年成立后,从未做出过将企业股资产分配给任何个人的决定。

  随着万科的发展,企业股股权不断被摊薄,但同时,随着万科业绩持续稳健增长,该笔资产也随之增值。2011年初,王石给全体万科员工写了一封信, 号召万科员工把这笔企业股资产贡献给社会用于公益事业,后来召开的万科员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上述决定。

  同时,员工代表大会决议成立一家社会企业,将企业股资产,交由这家社会企业持有和运营。这家社会企业就是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社会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之处在于,任何人都不能从这家企业获取投资收益,其所有资产及收益,最终只能有一个用途——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万科前高级副总裁、优客工场创始人毛大庆称,“我有幸参与其中,并亲历了2011年那次隆重的投票”。

  万科企业股中心章程第三条规定,本企业的宗旨是:管理企业资产,通过合法投资、运营,使其不断保值升值,并将企业资产及收益最终全部用于公益事业;第八条规定,理事会直接决定或授权法定代表人将企业资产、利润用于公益事业;第十条(五)规定,本企业宗旨不允许修改,本企业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得与本企业宗旨相冲突;第十六条(三) 规定,本企业利润不作分配,除依法需要提取相应资金外,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并最终用于公司宗旨所指定的方向。

  业内人士表示,从章程可以看出,自诞生之刻起,企业股中心理事会就可直接决定将企业资产、利润用于公益事业。同时明确企业股中心肩负两项使命,运营资产增值以实现优于一般公益组织的“造血”功能,以及将企业股资产最终用于公益。

  对于此次捐赠是否合规,陈光耀律师表示:“从公开信息来看,首先,经2011年员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企业股已经确权至企业股管理中心。其次,根据企业股管理中心存续情况及章程规定,企业股中心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处置企业股资产。经理事会审议、批准,企业股中心将企业股资产捐赠给清华大学用于公共卫生事业,符合企业股中心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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