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事件持续发酵 巨额亏损谁来埋单?

冯珊珊
2020-04-24 21:11:14
来源: 时代财经
“维权应理性维权和合法维权,可以就划扣保证金等行为向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投诉,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近日,美国WTI的5月原油期货报价一路狂跌至近-40美元一桶的水平,创下历史记录。与其挂钩的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亏损严重。

最新消息称,中国银行从其“原油宝”账户里划转了全部本金和保证金,但未划转关联账户资金。与此同时,已有投资者写好举报信欲向相关部门举报进行维权。

“目前已经有不少投资者在找我们准备集体诉讼委托了,还在前期洽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金融业务专家陈振辉24日向时代财经表示。

“目前来看,仅从舆论角度包括自媒体、传统媒体报道、曝光去维权很难有实质性的效果。”陈振辉认为,比较有效的方案是广大受害者联合起来共同委托律师提起集体诉讼。

“从目前中行的政策来看,有可能会上'征信'。”陈振辉表示。

“该问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在没有进一步的政策颁布情况下,无法给出具体判断。”陈振辉认为,“投资者不应有不切实际的幻想,采取更加主动的动作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面对现实最好的做法。”

事实真相是归责的前提条件

对于中行原油宝产品出现的巨亏,使得投资客户损失本金、利息及需要补交的资金,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是中行负责赔偿,还是客户自担风险,或者是中行与客户分担损失?

“现在还没有看到交易合同本身,无法判断。”北京律师郭勤贵24日向时代财经表示,“所有的法律判断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把事实查清楚之后,就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款划分责任,进行归责。”

郭勤贵认为,在法律责任认定及归责上取决于如下6个问题:

第一,中行原油宝产品的金融属性,穿透表象后,该金融产品的结构是,属于什么样的金融产品?

第二,该金融产品的设计是否合规,即是否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理财产品的有关规定,其金融产品结构设计、备案程序是否合规?

第三,该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是否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及极端情形,其风险等级评定是否客观、公允、合规?

第四,中行是否对购买该金融产品的投资用户进行了风险测评,客户的风险等级与承受能力是否与该产品相匹配?

第五,中行在向客户销售该产品过程中是否充分告知了风险,充分履行了必要的提示义务?

第六,中行在管理该产品过程中,是否尽到了谨慎、尽职、风控、善管、忠实等义务,有无操作不当?

“如果上述基本事实问题查清了,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对中行是否存在过错作出判断,进而作出责任认定与划分。”郭勤贵表示。

“这个案情大家议论比较多,案情细节上不是太清楚。中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主要看协议如何约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果24日向时代财经表示。

保证金划转成争议焦点

“期货产品交易风险非常大,尤其是石油期货和外汇期货。”据郭勤贵介绍,期货保证金杠杆交易可达十倍甚至二十倍。期货交易亏损的时候会进行平仓,这时候损失的是保证金也就是本金,包括交易的手续费,本金的利息都没有了。“但是平仓之后,有些产品损失会更加惨重,因为在不断下跌过程中,投资人还要根据交易合同不断补仓,先由资管方垫付。”

期货交易当中的“穿仓”,指的就是投资者账户资金在全部亏损完毕之后,依然无法弥补价格变动带来的损失。此时,经纪商也就是期货公司,将依法发起对投资者的追偿,投资者也有义务补足这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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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在中行原油宝适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协议》当中,对于银行的追索权,有明确的规定。

最新消息称,中国银行从其“原油宝”账户里划转了全部本金和保证金,但未划转关联账户资金。

郭勤贵认为,“如果产品没有任何瑕疵,产品服务方没有任何问题,则按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据郭勤贵介绍,追偿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采用发函的方式要求投资人支付欠款;第二,如果投资人在银行有其他账户资金,银行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扣划;第三,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裁决追偿这部分钱款。

“当然,也可以把你列入不良征信名单,最终取决于交易产品本身,合同怎么约定。”郭勤贵表示。

“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划扣保证金甚至将不补充钱款者列入失信名单,涉嫌侵权。”冯果表示。

冯果认为,从披露信息看,中行存在风险揭示不当等过错,违背了“卖者有责”的原则,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合法维权是当前最好的出路

“维权应理性维权和合法维权,可以就划扣保证金等行为向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投诉,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冯果表示。

郭勤贵也认为,投资者要懂得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把责任全部归咎于投资者,如果是金融产品服务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违规或者瑕疵,投资者就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目前的局面是,多头关灯吃面,空头闷声发财。背后凸显的还是老生常谈的话题——投资者适当性教育问题。

去年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再次重申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其中所谓“尽责”,还是要求卖方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但是,令某些投资人质疑的是:这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银行作为发行方和销售方,对于适格投资者的判断,到底下了多少功夫?“大概也是一张调查问卷了事。”

尽管“投资者可在最终交易日前自主移仓”,关键是,有多少投资者具备期货交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进行自主操作?“大部分估计只会低买高卖,最后玩的就是心跳。”

“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复杂,不是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背后是层层嵌套,看不清交易架构。”郭勤贵认为,“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首先要具备专业的知识,不懂的领域要谨慎参与;其次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第三要冷静理性分析,不要为了高利益的诱惑丧失自己的辨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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