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迎来四审,简化发行条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

来源: 时代周报

黄升(特约评论员)

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有了新动向。12月23日至28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等多项草案。修订草案刚刚于4月“三读”,短短八个月后又进入其他法律少有的“四读”,提速迹象明显。有人士预料,草案可能在此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1.5亿A股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将有力重铸造资本市场生态,其广受关注在情理之中。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了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主要内容:突出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证券市场实际。从改革证券发行制度、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今年8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曾经给资本市场改革定调,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加强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完善基础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扎实培育各类机构投资者,构建良好市场生态,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韧性和服务能力,使其真正成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

要实现上述目标,法治必须完善,从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来看,其为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十分显著。而在公众这里,他们的关注焦点无疑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违法成本能否大幅提高,二是发行制度如何改革。 

从修订草案中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证券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在加强。以欺诈发行为例,现行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修订草案第193条修改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注册,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60万元到1000万元,处罚力度翻了近17倍。 

提高了违法成本,还要便利股民维权诉讼。三审稿中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特别引人注目。

在资本市场领域,因证券欺诈行为导致的民商事诉讼较为典型,其对市场的伤害也最为恶劣,但现实中此类诉讼的诉讼成本非常高,立案难、开庭难、判决难、调解难、执行难、再审难等一直横亘在投资者民事索赔的路上。修订之后,意味着股民被坑害,同样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不受公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以自己的名义去向法院起诉该公司,通俗而言就是给股民的“娘家人”开了绿灯。 

关于发行制度的改革,在科创板决策周年之际,如何发挥科创板的“鲶鱼效应”,注册制能否扩大到其他板块,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另一焦点。三审稿在证券发行一章规定了核准制和注册制,多位证券法领域专家则对媒体表示,有必要把即将到期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内容写入证券法草案。注册制适用范围的最终确定,相信将与当前市场发展实际直接相关。 

《证券法》修订契合市场和公众期待,希望尽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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