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嘉新成“冲科”折戟首例 监管标准需明确

何蕴虹
2019-09-02 20:27:31
来源: 时代财经
不要想着打擦边球,以敬畏之心行事。

科创板_meitu_3.jpg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8月3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不予同意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恒安嘉新成为科创板被否首例,金融圈为之瞩目,此次事件也被写入科创板IPO的“史册”。

面对这样一个爆炸性消息,恒安嘉新沉默了两日,于今日发布了一份200字左右的声明。恒安嘉新表示,“公司充分尊重证监会的决定,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所有关于公司上市进展的消息,请以证监会公告为准。”公司还称,“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有序运转。”

犯了什么致命错误?

根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证监会不予恒安嘉新注册的原因主要是两个:

微信图片_20190902182856_meitu_1.jpg图片来源:证监会官方网站

市场对于第一点情况争议比较大。

根据恒安嘉新招股书(注册稿)显示,其四份重大合同已经和客户签署了验收报告。

一位从事外部审计的人士对时代财经坦言,“一般情况下,签署验收报告后,企业已经可以进行收入确认。不过,企业最好还是凭合同办事。如果在验收报告后未及时获得项目款,可以向相关监管人士解释催款方案或是期后收款情况。直接调整收入是最不可取的方案,因这会令人疑虑: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存在缺陷。”

前保荐代表人王骥跃撰文表示,恒安嘉新四份合同所涉及项目是真实存在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不是虚构业务的财务造假行为。在2018年度还是2019年度确认收入,只是会计报表反映而已,并不影响恒安嘉新本身的投资价值。本着已经充分信息披露及对投资者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原则,上交所放行了恒安嘉新的发行上市申请。

但恒安嘉新这次的会计调整导致2018年扣非净利润调整额占调整前该指标的89.63%。根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6条,“首发材料申报后,如发行人同一会计年度内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审计疏漏等原因,除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外,导致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如为中期报表差错更正则以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比较基准)或净资产影响数达到当年(期)末净资产的20%以上,以及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

在证监会的公告中,恒安嘉新就被指明:相关调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需进一步明确标准

此前,市场有声音认为,上交所与证监会在科创板审核及注册存在不同意见。恒安嘉新事件后,相关讨论再度出现。

回顾以往,微芯生物是科创板首家过会企业,但迟迟未通过注册。此前业内传言,可能是监管对该公司会计处理有疑问,对公司一个在研小品种药物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处理有不同看法,公司沟通后决定主动进行调整,最终顺利“登科”。

根据微芯生物在IPO期间的披露文件,上交所曾多次就该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问题进行问询。在第三轮问询回复中,微芯生物修改了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对其业绩影响的风险表述,并定量分析采用不同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对其报告期各期业绩的影响。

王骥跃对时代财经分析称,恒安嘉新及微芯生物情况不同。“恒安嘉新的问题是形式上是否满足发行条件的问题,关系到对相关调整是否属于特殊会计事项的理解不同。恒安嘉新自行调整了会计处理,导致形式上可能不满足发行条件的要求。而微芯生物则是属于实质判断的问题,其会计处理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

“监管间存在分歧是正常的,需要解决的是统一监管的认识和口径。从制度设计上,交易所的审核是被监督的审核,这其实是好事。但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对同一个事项看法不同,标准难以判断。所以,需要进一步明确标准,证监会应监督交易所是否执行了标准,而不应在监管部门之间对标准认识有异。”王骥跃进一步表示。

此次事件也对后来的“冲科者”敲响了警钟。王骥跃认为,“对于企业和中介机构来说,在上报前就不应试图挑战监管,不要想着打擦边球,以敬畏之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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