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黑名单多领域更新 联合奖惩备忘录增至37个

2018-06-26 03:01:47
来源: 时代周报
据孟玮介绍,旅游领域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的印发,意味着联合奖惩备忘录覆盖领域的进一步扩大,截至目前,已累计签署联合奖惩备忘录37个。

时代周报记者 姚佳莹 发自北京

6月10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首批限制乘坐火车、飞机的严重违法失信者名单,该名单共169人,包括税务、证券期货、民航、铁路等领域,列入名单的人员将在一定期限内被禁止乘坐飞机和火车。

“这是我委、铁路总公司、民航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有关信用惩戒文件后,发布的首批名单。”6月15日,在国家发改委6月份的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政研室副主任兼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今后将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布限制人员名单信息,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公示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将按照公示名单实施惩戒措施。

“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是要有权威度,第二个是要有公开度,比如说在一定范围内,行为人发生失信行为,在他发生下一个市场交易行为时,交易方有能力,也有权利查到这个失信人的失信记录、失信频率和信用评分等,我觉得这一点很关键。这一点对当事人已经是一个惩戒和约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张智新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在15日的发布会上,据孟玮介绍,旅游领域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的印发,意味着联合奖惩备忘录覆盖领域的进一步扩大,截至目前,已累计签署联合奖惩备忘录37个。

奖惩效果初显

早在2014年,国务院便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行了宏观层面的安排。根据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着力点在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目前,各领域通过合作备忘录的形式,规定联合惩戒的对象,并说明信息共享的渠道和联合惩戒的方式,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实行奖惩。截至目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了国家发改委、最高检、商务部、人社部等40个单位。

以新近印发的《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例,该备忘录明确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等6种旅游领域的严重失信情形,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和垂直领域平台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再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实行惩戒,例如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限制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

跨领域、跨行业的合作增强了失信惩戒力度,然而另一问题是,红黑名单确立有何标准?联合惩戒是否能使“老赖”们不敢“赖”?

2017年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红黑名单的管理和应用做了部署,并要求各领域规范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主要原则是审慎认定和分类分级。

从《意见》来看,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登记信息、行政类信息、相关司法依据、法律规章和党政机关等方面履行职责时掌握的相关主体的奖惩信息。同时,规范了名单信息的发布和共享,名单信息包括相关主体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列入名单的事由、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而对于一些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轻微失信行为,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将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

在法院执行领域,最高法官网数据显示,截至6月24日,共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约1116.5万例,并对部分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其中,限制乘坐飞机1211万人次,限制乘坐火车455万人次。

除了法院执行领域,其他领域的“黑名单”惩戒措施亦收到成效,相关主体主动承担相应责任,谋求修复信用,退出“黑名单”。据孟玮介绍,在税收征管领域,截至5月底,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9341件,向相关部门推送联合惩戒信息10.4万户次,共限制6872户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6936户参与政府采购,限制6869户获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共有1170户“黑名单”当事人因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从“黑名单”中撤出。

信用奖惩的边界

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尽管红黑名单已形成基本的确立框架,但在退出机制上仍需完善,在老赖们主动进行信用修复后,对其的限制取消应平稳衔接。此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表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需要不断完善,其中一个方面便是“红黑名单”制度的规范,“确实中间可能有个信息的时间差。比如说老赖是在某省某市某县被判决的,虽然他还上了钱,但是他的信息归总可能有两三天的时间差,所以要规范‘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张勇表示。

除了“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还有认定标准尚未统一的问题。《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但现在全国各地都在红黑名单的认定上提出了各自的方案,红黑名单尚处于“百花齐放”的摸索状态。让老赖无处可走固然是政策初衷,但信用体系的建立本就是在法律这道防火墙外再加的约束,如何防止这套绳索越圈越大?

6月上旬,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在表彰一批“身边好人”“好婆婆”“好儿媳”等事例的同时,也曝光一批不善待老人、不赡养老人的事例,并建立不孝行为“黑名单”制度,对拒不赡养父母的,由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

对此,张智新认为,在私人道德领域进行失信“黑名单”惩戒,政府应该慎重。“当地这个做法其实很不高明,一是可能降低公众对信用体系的认可度,提高建立当地社会信用体系的维护成本,同时无形中也扩大了政府的权力,相当于政府拿着社会信用体系这把利剑,间接去惩戒所谓在道德上有瑕疵的人,例如拒不养老就属于社会道德评价的领域。”他分析道。

而将道德评判的范畴纳入信用体系,其实增加了政府工作压力,倘若信用体系的评估结果无法化作政府的行动,那么则意味着信用体系是无效的,最终导致建立的信用体系不被认可。“可能最终导致市场主体无法通过信用体系的记录作为依据,来评判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张智新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黑名单的认定,应该有可测量的、可评价的指标来作为评判依据。”张智新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纳入黑名单的行为应该有法律依据,“评价一个人失信,例如拒不履约,那他的失信行为一定要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合约证明,同时该合约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失信行为的认定应该是有据可查的,且这个依据有法定的约束力。一方面,这便于政府理清权限边界,减少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在实施过程中也能真正降低成本,得到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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