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权托管出新规,影子股东无处遁形

魏子皓
2019-07-24 13:52:53
来源: 时代财经
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股权托管方式和完成托管时限,给商业银行的隐形股东与股权代持下了最后的通牒!

bank.jpg图片来源: ImageCreator

7月23日,时代财经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升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称为《办法》)。

《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不仅明确了股权托管方式,还规定和强化了股权托管基本业务框架及监管部门职责。

《办法》指出,对于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所选择的股权托管机构也应当满足,勤勉尽责地对股东名册进行管理,对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保障商业银行股权活动安全、高效、合规进行等条件。

股权问题

相对于大型银行或上市银行,当前部分中小银行在股权上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时代财经通过天眼查APP查询多家农商行发现,绝大多数农商银行的股东数量多且杂,尤其是县域农商行的股东数量基本都接近200人,并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操控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情形。也因此,多数农商银行的股权结构有小且散的特点,多数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在5%以下,有些甚至占比不足1%。

某农商银行业内人士对时代财经表示,这只是通过工商部门登记过的股东,还有一些是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的,仅在银行内部股东名册上登记造册。

对股东持股银行数量,银监会曾多次下发通知规范,提出明确要求,业内俗称“两参或一控”,即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较为分散,监管部门无法对银行股东实施穿透式监管。违规持股和隐形股东,甚至个别股东将银行股权全部质押后,依旧扮演“大股东”角色的现象依旧存在。

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不能到位导致部分中小银行极其容易被大股东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而侵犯其银行的利益,甚至通过隐形关联越权干预银行的业务经营。这也是近年催生银行理财“飞单”、“萝卜章”等违法案件的主要根源之一。给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最后通牒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2018年初银保监会曾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穿透式监管框架。其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曾对媒体介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效果表示:当前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股权托管,总体上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也存在一些托管机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存在股权“形式托管”等不规范之处,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

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银保监会又组织起草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同时,银保监会还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工作做了过渡期的安排。规定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

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确权,应当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确权的除外)。

上述农商银行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也是给那些商业银行隐性股东与股权代持下了最后的通牒,这不仅有利于规范大股东的行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也会提升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能力,推进银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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